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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远

安远律师

  • 律师类别:执业律师
  • 工作地点:石家庄
  • 电话:15081153905
  • 电子邮箱:992203104@QQ.COM
  • 主要业务领域:刑事及刑民交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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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远律师,研究生学历,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青工委副主任,中国法学会会员,具有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证券从业资格,河北省“引航青春 法护成长”普法宣讲团成员,河北省深州监狱“法律援助专家”河北省女子监狱“乡音法律援助工作站”法律服务团成员,“木兰有约”燕赵巾帼法制宣讲团成员、河北师范大学外国语学院“大学生实训指导老师”,河北省人民检察院听证员。

 

长期从事刑事案件的辩护与代理。主要包括犯罪预防阶段的法律咨询、法律培训及内部调查;公诉案件的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及死刑复核阶段的辩护;公诉案件申诉阶段、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以及自诉案件的代理等法律业务。近年来尤其在职务犯罪环食药及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辩护进行深耕研究,实现了辩护权的充分行使。

同时,注重犯罪的风险防范,接受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各种社团法人的聘请,提供职务犯罪预防、企业和企业家刑事风险防控的法律培训和讲座接受多家监狱聘请担任法律援助专家团成员。

承办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涉恶系列犯罪、贪受贿、行贿、职务侵占、提供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非法经营、集资诈骗侵犯商标权等案件取得良好效果。

优秀案例

典型案例(部分)

(1)代理的法律援助案件荣获河北省第六届“依法维护妇女儿童权益”优秀案例;

(2)某危害濒危野生动物罪海洋自然资源公益诉讼专属管辖案;

(3)河北省第一起电动车入室引发火灾作为被害人代理人申请控诉"失火罪”案;

(4)案670万元的某诈骗罪,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公安机关终止侦查;

(5)某故意伤害罪,因被害人伤情成因事实不清,公安机关撤销案件;

(6)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法院建议检察院撤回起诉,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

(7)某强奸罪,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

(8)某利用互联网实施敲诈勒索案,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

(9)某故意伤害罪案件,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

(10)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检察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作出不起诉决定;

(11)某非法制造、持有枪支案,法院作出缓刑判决(公安部督办);

(12)某利用虚拟货币作为结算工具实施传销活动,涉案金额2000万元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判处缓刑;

(13)某贪污罪、受贿罪案,法院阶段撤销两起事实认定,减轻处罚;

(14)某重大责任事故罪案,为当事人争取从犯情节,法院作出减轻处罚判决(国家安委督办);

(15)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涉及十一项罪名,审判阶段撤销部分案件事实;

(16)某涉恶案涉及敲诈勒索罪、诈骗罪、非法采矿等罪名,二审阶段撤销部分事实,改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