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已经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而言,取保候审措施对其人身自由的限制程度和强制性最低,如果能将羁押状态变更为取保候审,不仅可以暂时缓解当事人及家属焦虑的心情,也能为后续案件的发展提供积极帮助。《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赋予权利人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阶段均享有申请取保候审的权利,但申不申请是你的“权利”,批不批准是司法机关的“权力”,结合我们的司法实践,我们梳理出申请取保候审概率最大的三个“窗口期”。
一、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阶段(7天内)
业界有“37天黄金救援期”的说法,认为犯罪嫌疑人被刑事拘留后的37天是取保候审成功率最高的时期,一旦错过,后续申请的难度会大幅增加。但真实情况是,公安机关一旦对犯罪嫌疑人采取了拘留措施,在向检察院提请审查批捕前,轻易不会变更强制措施,主要原因如下:
1、公安机关拘留你就是依据目前已经掌握的证据,如果没有充足的反证,甚至足以影响案件罪与非罪定性的证据,公安机关不会自己推翻已经做出的拘留决定。
2、在团伙作案的案件中,如果存在部分嫌疑人没有到案,或采取取保措施后,嫌疑人之间会出现串供的情况,此时变更强制措施无疑会增加公安机关的侦查压力。
3、即使存在符合取保候审的情况,由检察院在审查批准逮捕阶段作出不批捕决定,交由公安机关执行,能减轻公安机关的办案风险。
基于以上理由,辩护人在拘留期间向侦查机关提交的《取保候审申请书》往往很难得到回应,所以此时争取取保概率最大的“黄金救援期”应当是在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期间,即7天审查期。因为此时案件定性尚未完全确定,若能证明犯罪情节较轻、证据不足或存在自首、初犯、从犯等从轻、减轻情节,甚至在公安机关收集的证据以外增加新的影响量刑的因素,如积极退赃退赔、取得谅解可提高检察院不予批捕的概率,进而变更为取保强制措施。
二、逮捕后的羁押必要性审查阶段
《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羁押必要性审查、评估工作规定》赋予了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后重新变更强制措施的机会。我们国家的一个司法惯例就是“捕后即判”,一旦嫌疑人被逮捕,将来被判刑的概率很大。而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给了捕后嫌疑人一个新的机会,虽然在实践中羁押必要性审查通过的概率很低,主要原因是单纯“走程序,走过场”,只为给当事人提供“情绪价值”。
结合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设立的初衷,即依法保障在押人员及被害人合法权益、保障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要想申请成功,核心点必须有新情况。例如在被逮捕后,积极向被害人进行赔偿,取得被害人谅解;认罪悔罪,将个人违法所得退出,弥补被害人的损失;在被逮捕后突发疾病或病情严重等八项情形,出现以上情况,要积极向检察院提交《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并附带提交前述相关证据,可提高变更强制措施的概率。
三、审查起诉中认罪认罚阶段
《刑事诉讼法》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没有适用范围上的限制,但对于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轻罪案件,因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真诚悔罪并取得谅解、达成和解的案件,如果能在该阶段争取缓刑量刑,对变更取保强制措施极为有利。
当全部案件证据移交检察院审查起诉后,犯罪嫌疑人在案件中的行为、性质、地位、作用等情况基本已经明朗,负责任的辩护人往往已经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提交了对嫌疑人有利的证据。辩护人在综合全案证据后,要积极与公诉人沟通,提出当事人满足缓刑适用条件的意见,进行准“诉辩交易”,如果得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能够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结论,就应当把利弊向嫌疑人如实讲明,提供有价值的建议,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从而提前让当事人得到缓刑“待遇”。
作者简介:
安远律师,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青工委副主任,所刑事委员会委员,河北省人民检察院听证员,核心专注于刑事案件的辩护与代理,尤其在跨境类犯罪(涉虚拟货币、开设赌场、偷越国边境等)、性犯罪案件、经济犯罪案件(涉诈骗类)、职务犯罪案件(贪污、受贿罪)、环食药知案件(涉野生动物罪)的全流程辩护与代理。
研究生学历,参与及从事刑事辩护十年,业务覆盖犯罪预防阶段的法律咨询、法律培训及内部调查;公诉案件侦查阶段取保候审、审查起诉阶段不起诉辩护、审判阶段罪轻、无罪及死刑复核阶段的辩护;公诉案件申诉阶段、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以及自诉案件的代理等法律业务。对刑事案件的证据审查规则、事实认定逻辑有体系化研究,擅长处理大额涉案、复杂刑事案件。办理刑事案件百余起,近十起刑事案件取得终止侦查、不起诉的无罪效果,多起涉黑恶、贪贿、诈骗罪刑事案件引发社会关注。
社会兼职:中国法学会会员、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证券从业资格,河北省“引航青春 法护成长”普法宣讲团成员,河北省深州监狱“法律援助专家”,河北省女子监狱“乡音法律援助工作站”法律服务团成员,“木兰有约”燕赵巾帼法制宣讲团成员、河北师范大学外国语学院“大学生实训指导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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