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搬运他人短视频构成侵犯著作权罪的法律适用与实务维权难题

作者单位: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

作者:安远律师                时间: 2026-08-10 14:28:35

短视频博主拍摄爆款视频用于产品宣传,被他人违法搬运用于商业活动,除主张民事赔偿外,达到一定程度可以依据《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追究侵犯著作权罪。从知识产权保护的宏观刑事政策,到司法解释的解读,刑事维权措施并无法律障碍,但控告人现实中报案则面临初步举证及受理机关执法技能的双重困难。

 一、短视频作品的性质

短视频作品,尤其是自媒体博主自己使用简易设备随即拍摄的作用在著作权法上的法律属性一直带有争议,主要是认定为视听作品和录像制品的争议。二者的核心区别为独创性的有无和高低之分。绝大多数体现了作者个性化表达和智力创造的短视频,如博主精心策划的剧情类、评测类、教程类等,已被司法实践普遍认定为《著作权法》现行有效保护的“视听作品”。对于拍摄目的单一、内容简单、缺乏独创性表达的短视频,如单纯的产品展示、监控录像等,则可能被认定为“录像制品”。因此,在实践中,首先应判断涉案短视频的独创性,以准确适用法律。据“上海高院”微信公众号2024年8月发布的一则案情,甲公司为宣传自己品牌产品录制了多条短视频,乙公司未经许可,擅自使用甲公司短视频用于自己产品的宣传,青浦区法院认定甲公司的作品属于录像制品,乙公司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二、搬运录像制品构成侵犯著作权罪的法定条件

《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了侵犯著作权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以营利为目的,存在侵犯著作权行为,数额和情节达到苛责的标准的。其中,未经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像的,属于存在侵犯著作权的行为。

 2025年两高发布《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明确数额较大和情节严重标准:

 数额较大指: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情节严重指: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两年内再次实施侵犯著作权行为且违法所得在二万元以上或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复制数量在五百份以上、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他人录像制品数量在五百部以上或下载一万次以上或点击量在十万次以上或会员一千人以上,最后设置了兜底条款,采用“多种行为累计减半”的认定标准。

 所以,搬运他人录像制品构成侵犯著作权罪理论上需满足“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许可公开传播他人制作的录像”、“达到一定数量和情节”。

 三、控告侵犯著作权罪的初步举证及困境

(一)情节标准

搬运者使用侵权作品用于产品展示,虽然可以认定存在盈利行为,但无法将所搬运作品的盈利部分与涉案账号其他收入来源进行准确的区分,更无法准确认定该搬运行为产生的非法经营数额和违法所得数额。2025年4月,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其中“案例1:网络主播盗用《王者荣耀》游戏皮肤侵犯著作权罪案”中法院认定:“因刘某某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侵权视频所获取的直接收益无法与账号其他视频区分,法院查明短视频平台设置的用户浏览方式,依法以刘某某传播作品的实际被点击数确定其犯罪情节”。因此,在实际控告中,由于搬运者是短视频账号是实际使用者,控告人无法对搬运视频的实际收益进行举证,但可通过被搬运视频的实际点击量作为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

 (二)以营利为目的

统观各地法院所办理的侵犯著作权案件,尤其是指导性、参考性案件,“盈利为目的”的认定标准以侵犯著作权的客观行为和实际危害后果综合判断,不能因为单纯进行了作品的搬运,认定其具备以营利为目的,需要排除简单分享、意见表达、正常引用等行为。据裁判文书网“梁某某、王某甲等十五人侵犯著作权案”(2023-09-1-160-004)裁判观点:传播侵权作品的数量、已获利益和可得利益的金额、传播受众的数量以及行为人是否曾因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受过行政或刑事处罚等。若行为人客观方面足以印证其主观具有通过犯罪行为谋取非法利益的意图,则可以认定行为人具有“营利目的”。实践中较为普遍的犯罪方式是设立网络服务器,通过从正版网站上下载数量较大的作品,通过收取会员费、单次收费等方式获利,所传播的作品与获利具备关联性。搬运视频者通常并非依靠所搬运的视频本身获利,而是以所搬运的视频作为宣传媒介,获利来源多样且难以区分,造成控告时举证困局。

 (三)全面、合规收集证据

搬运他人短视频作品用于商业活动,在犯罪构成要件上成立侵犯著作权罪没有任何障碍,但在司法实践中却面临诸多困境,这主要是由控告人的信息鸿沟,无法及时、现实的完成初步的报案举证。还有就是侵权著作权案件属于专业能力要求较高的刑事案件,需要依托办案人员的经验。所以通过公证等方式固定证据包括短视频平台的账号认证信息、原始底稿、未剪辑素材、著作权登记证书等证据,清晰、完整地证明控告人是涉案短视频的著作权人。重点收集点击数、观看数、能证明“非法经营数额”或“违法所得”的证据,依托专业人员,在进行控告时完整、全面的提供给办案机关,能够大大提高报案成功率。

 

作者简介:

 安远律师,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青工委副主任,所刑事委员会委员,河北省人民检察院听证员,核心专注于刑事案件的辩护与代理,尤其在跨境类犯罪(涉虚拟货币、开设赌场、偷越国边境等)、性犯罪案件、经济犯罪案件(涉诈骗类)、职务犯罪案件(贪污、受贿罪)、环食药知案件(涉野生动物罪)的全流程辩护与代理。
 
研究生学历,参与及从事刑事辩护十年,业务覆盖犯罪预防阶段的法律咨询、法律培训及内部调查;公诉案件侦查阶段取保候审、审查起诉阶段不起诉辩护、审判阶段罪轻、无罪及死刑复核阶段的辩护;公诉案件申诉阶段、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以及自诉案件的代理等法律业务。对刑事案件的证据审查规则、事实认定逻辑有体系化研究,擅长处理大额涉案、复杂刑事案件。办理刑事案件百余起,近十起刑事案件取得终止侦查、不起诉的无罪效果,多起涉黑恶、贪贿、诈骗罪刑事案件引发社会关注。
 

社会兼职:中国法学会会员、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证券从业资格,河北省“引航青春 法护成长”普法宣讲团成员,河北省深州监狱“法律援助专家”,河北省女子监狱“乡音法律援助工作站”法律服务团成员,“木兰有约”燕赵巾帼法制宣讲团成员、河北师范大学外国语学院“大学生实训指导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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