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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中涉稳定币违法所得的估值标准

作者单位: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

作者:安远律师                时间: 2026-08-10 14:57:04

一、问题的提出

行为人利用虚拟货币实施犯罪并完成线下变现的,司法实践中统一以实际变现所得金额认定违法所得,该认定规则无争议。如犯罪嫌疑人以虚拟货币作为侵害对象,被害人产生财产损失(盗窃被害人网络钱包中的虚拟货币予以售卖的);

 另一种是行为人实施其他网络犯罪,约定以虚拟货币作为交易对价,但涉案虚拟货币尚未完成出售变现,典型如非法售卖公民个人信息、非法获取计算机数据后,收受泰达币等虚拟货币作为报酬却未兑换法币。在后一种情况下,应当如何认定还未出售的虚拟货币的价值,作为犯罪嫌疑人所涉罪名的定罪、量刑依据,是本文所要讨论的内容。

二、 基本案情

2023年,被告人周某、刘某通过钓鱼软件非法获取其他公司企业的电子邮箱和密码,出售给他人获利。经公安机关侦查,周某使用钓鱼软件非法获取公司企业邮箱账号共一万余组,由刘某出售,交易对价为买家支付的泰达币(U币),二人共收取7366.01个泰达币,周某分得4008个,刘某分得3358.01个,公诉机关以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提起公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的,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两高《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款分别对“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作有明确规定,其中以违法所得数额作为定罪和量刑标准之一,“情节严重”要求“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情节特别严重”要求数额达到“情节严重”标准的五倍。当犯罪嫌疑人违法所得数额达到25000元的,便提档量刑。

 三、未出售虚拟货币价值的裁判规则

回到本案中,泰达币(USTD或U币)是Tether公司打着“美元本币”发行的概念币,其自身不存在货币实体,按照与美元1比1的比例兑换,即1U币=1美元。同时,近年来由于泰达币等虚拟货币通过锚定法定货币,按照1U抵押1美元的方法,维持了泰达币的市场信誉和价值,存在稳定的兑换市场和合理的价值兑换空间,被称为“稳定币”,为此类未出售虚拟货币的价值判断创造了客观条件。

 (一)价值核算时间口径:以行为人取得虚拟货币的时段为准

 此前笔者与田碧青律师共同办理过一起以虚拟货币为结算工具的传销刑事案件,该案中公安机关采用控制下交付方式将涉案虚拟货币当场变现,以现场实际交易金额认定行为人违法所得。该案虽最终为当事人争取到从轻处罚的裁判结果,但从当下法理与裁判尺度审视,以行为人获取虚拟货币时作为价值核算时点,更具备公允性与合法性。

 从法理来讲,罪刑法定原则要求禁止事后法或不利于当事人的溯及既往,刑罚权的实施只能针对刑法生效以后产生的犯罪行为,惩罚犯罪嫌疑人也应当以实施犯罪行为时的客观结果作为处罚轻重的考量因素,所以刑罚权与犯罪行为实施的时间具有千丝万缕的联系,这是罪刑法定原则的辐射意义。当虚拟货币与某种外币稳定挂钩时,外币与人民币的中间价是在金融监管机构政策性调节下的波动价格价格,遇到影响汇率变化的国际事件或国家临时政策性的调整,彼时的汇率价格与此时的汇率价格相差巨大。确定未出售的虚拟货币价值时,既不能选取司法机关扣押、处置虚拟货币当日汇率,也不能随意截取历史任意时点价格,必须锁定行为人实际收取、取得涉案虚拟货币的时间段作为定价区间。

 (二)汇率折算口径:区间内美元兑人民币中间价取最低值

 中国人民银行授权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每日公布人民币对美元或其他外币汇率的中间价,2025年7月7日,美元兑换人民币的中间价为7.1506元,2026年7月3日中间价为6.8047元。对于在一定期间内持续收取虚拟货币的,以该时间段内与该外币的中间价的最低值计算,最符合刑法的基本原则和理念。

 该折算规则根植于刑法中的“存疑有利于被告原则”或“疑点利益归于被告”原则,其基本内涵是在现有证据无法证明案件事实时,应当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结论,当存在多个与量刑事实有关的金额时,采用“就低不就高”的原则,就是存疑有利于被告。在将虚拟货币通过外币兑换为本币时,以犯罪嫌疑人获取该虚拟货币期间作为时间段,该时间段内存在多个汇率兑换的中间价,按照最低的汇率中间价进行兑换,能够最大限度保障被告人合法刑事权益,符合刑法谦抑性精神。

 采用市场估值法核算行为人未变现虚拟货币违法所得时,应当遵循两步认定标准:第一步锁定行为人实际取得涉案虚拟货币的完整时间段作为定价区间;第二步选取该区间内外币兑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的最低值完成折算,以此得出的虚拟货币价值兼顾法理正当性与量刑公平性,是当前司法实践中最为合理的认定方式。

(文中案例来源于人民法院案例库 2026-04-1-252-002)

 
作者简介:
 
安远律师,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青工委副主任,所刑事委员会委员,河北省人民检察院听证员,核心专注于刑事案件的辩护与代理,尤其在跨境类犯罪(涉虚拟货币、开设赌场、偷越国边境等)、性犯罪案件、经济犯罪案件(涉诈骗类)、职务犯罪案件(贪污、受贿罪)、环食药知案件(涉野生动物罪)的全流程辩护与代理。
 
研究生学历,参与及从事刑事辩护十年,业务覆盖犯罪预防阶段的法律咨询、法律培训及内部调查;公诉案件侦查阶段取保候审、审查起诉阶段不起诉辩护、审判阶段罪轻、无罪及死刑复核阶段的辩护;公诉案件申诉阶段、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以及自诉案件的代理等法律业务。对刑事案件的证据审查规则、事实认定逻辑有体系化研究,擅长处理大额涉案、复杂刑事案件。办理刑事案件百余起,近十起刑事案件取得终止侦查、不起诉的无罪效果,多起涉黑恶、贪贿、诈骗罪刑事案件引发社会关注。
 

社会兼职:中国法学会会员、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证券从业资格,河北省“引航青春 法护成长”普法宣讲团成员,河北省深州监狱“法律援助专家”,河北省女子监狱“乡音法律援助工作站”法律服务团成员,“木兰有约”燕赵巾帼法制宣讲团成员、河北师范大学外国语学院“大学生实训指导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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