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安远律师,研究生学历,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青工委副主任,中国法学会会员,具有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证券从业资格,河北省“引航青春 法护成长”普法宣讲团成员,河北省深州监狱“法律援助专家”河北省女子监狱“乡音法律援助工作站”法律服务团成员,“木兰有约”燕赵巾帼法制宣讲团成员、河北师范大学外国语学院“大学生实训指导老师”,河北省人民检察院听证员。
长期从事刑事案件的辩护与代理。主要包括犯罪预防阶段的法律咨询、法律培训及内部调查;公诉案件的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及死刑复核阶段的辩护;公诉案件申诉阶段、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以及自诉案件的代理等法律业务。近年来尤其在职务犯罪、环食药及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辩护进行深耕研究,实现了辩护权的充分行使。
同时,注重犯罪的风险防范,接受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各种社团法人的聘请,提供职务犯罪预防、企业和企业家刑事风险防控的法律培训和讲座。接受多家监狱聘请担任法律援助专家团成员。
承办的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涉恶系列犯罪、贪受贿、行贿、职务侵占、提供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非法经营、集资诈骗、侵犯商标权等案件取得良好效果。
优秀案例
(1)代理的法律援助案件荣获河北省第六届“依法维护妇女儿童权益”优秀案例;
(2)某危害濒危野生动物罪海洋自然资源公益诉讼专属管辖案;
(3)河北省第一起电动车入室引发火灾作为被害人代理人申请控诉"失火罪”案;
(4)案670万元的某诈骗罪,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公安机关终止侦查;
(5)某故意伤害罪,因被害人伤情成因事实不清,公安机关撤销案件;
(6)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法院建议检察院撤回起诉,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
(7)某强奸罪,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
(8)某利用互联网实施敲诈勒索案,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
(9)某非法制造、持有枪支案,法院作出缓刑判决(公安部督办);
(10)某利用虚拟货币作为结算工具实施传销活动,涉案金额2000万元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判处缓刑;
(11)某贪污罪、受贿罪案,法院阶段撤销两起事实认定,减轻处罚;
(12)某重大责任事故罪案,为当事人争取从犯情节,法院作出减轻处罚判决(国家安委督办);
(13)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涉及十一项罪名,审判阶段撤销部分案件事实;
(14)某涉恶案涉及敲诈勒索罪、诈骗罪、非法采矿等罪名,二审阶段撤销部分事实,改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