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方舟案例

安远律师:从涉黑恶案件看无实物价格认定及质证策略

作者单位: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

刑法分则第五章侧重于保护公私财产的所有权或占有状态,凡是对该项法益构成侵害,达到一定标准即为刑法所予以打击的对象。

在刑法条文的罪状描述中“数额较大”成为罪与非罪的临界点;“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往往成为量刑高低的关键。

因此在侵犯财产类犯罪中,对财产价值进行准确评价,关系到能否做到罪责刑相适应。

1问题的提出

刑法分则第五章侧重于保护公私财产的所有权或占有状态,凡是对该项法益构成侵害,达到一定标准即为刑法所予以打击的对象。在刑法条文的罪状描述中“数额较大”成为罪与非罪的临界点;“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往往成为量刑高低的关键。因此在侵犯财产类犯罪中,对财产价值进行准确评价,关系到能否做到罪责刑相适应。

涉案物品是否具备价格认定的物理形态可区分为实物价格认定和无实物价格认定。嫌疑人当场实施犯罪行为,当场出现损害结果,侦查机关往往可以当场取材留存物证进行价格认定的为实物价格认定;涉案物品毁损、灭失、销赃处置或者根本无法在侦查机关侦查阶段进行物理提取的则为无实物价格认定。

恶势力犯罪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具备组织成员多、犯罪手段复杂、作案周期长的特点,由于犯罪行为具备连续或持续状态,组织成员实施犯罪距侦查机关立案调查时往往时间跨度较大,缺少对关键物证的提取,如何对该类案件的财产价值进行准确认定,对价格认证中心做出的价格认定结论书进行有效质证,成为实务中的难点。

2无实物价格认定的程序和方法

2.1属地管辖与同级委托原则

无实物价格认定的委托(聘请)由司法机关(主要是公安机关)向同级的县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认证中心提出协助,签发《价格鉴定聘请书》,价格认证中心应当在接受价格认定委托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价格认定结论,出具《价格认定结论书》。价格认定实行严格的属地管辖和同级委托原则,即价格认证中心只办理本辖区范围内的价格认定工作;县级价格认证中心办理县级司法机关委托的认定事项,设区的市、省级价格认证中心办理同级司法机关委托的认定事项。

实践中出现了刑事案件立案机关与办案机关不一致的情况,例如市级公安机关作为案件的立案机关,将案件交付给下级公安机关办理,此种情况下应如何确定价格认定部门?笔者认为,刑事案件的立案决定书的出具机关为市级公安机关,下级公安机关仅作为案件的承办部门,属于上下级隶属协助关系,应当由立案机关所在同级价格认证中心受托进行价格认定,以河北省为例:《河北省涉案资产价格鉴证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设区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鉴证机构负责办理下列涉案资产的价格鉴证:(一)同级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委托鉴证的涉案资产。

2.2送检认定材料客观真实原则

实物价格认定中通过对实物进行查验和测量,能最大程度增强送检物品的客观真实性,得出的价格认定结论最体现物品本身所具有的价值。如果缺少实物,仅能通过间接证据来相互印证涉案物品所具有的特性,认证中心可以根据委托机关认定的证据材料和有关当事人共同认可的材料,按照当时的实物形态比照基准日当时、当地同类物品价格、质量状况和新旧程度对物品进行价格认定。

委托机关应当详细说明待认定物品的品名、型号、颜色、数量、来源、使用时间和购买时间;受害人尽可能提供购买该物品的购物凭证或发票,以确定待认定物品的基础价值;提取当事人的言辞证据,包含受害人对物品的描述和嫌疑人的供述,研判言辞证据,确保对物品的描述不存在明显的矛盾之处,各方所述物品唯一,避免因细节描述不同造成认定失真。实践中部分案件的购买凭证缺失,认定物品的特性主要是依据受害人对物品的描述,这其中会夹杂受害人的主观情绪,对物品的价值进行夸大。

2.3价格认定方法

价格认定方法主要有市场法、成本法、收益法、专家咨询法等。价格认定可以选择一种方法进行价格认定,也可以一种方法为主,其他方法为辅助认定价格。市场法通过市场调查,选择3个或者3个以上与价格认定标的物相同或者类似的可比实例或者参照物,分析比较价格认定标的物与参照物之间的差异并进行调整,从而确定价格认定标的物市场价格,凡是在公开市场交易的有形无形商品均可以通过该方法进行价格认定;成本法按照价格认定标的物在基准日的重置成本扣减各种损耗来确定价格认定标的物价格,该方法适用于成本明确,损耗可量化的价格认定。

价格认证中心通过实物查验或勘验、进行市场调查留存调查情况报告,采用具体的价格认定方法形成《价格认定结论书》并向委托机关签发。

3无实物价格认定结论质证方法

3.1《价格认定结论书》形式质证

委托认定:价格认定应当具有委托机关(提出机关)向价格认证中心出具《价格认定协助书》或《鉴定聘请书》,委托机关要遵守价格认定属地管辖和同级委托原则,超越管辖范围、越级委托所制作的价格认定结论无效。

内容完备:价格认定结论书应当完整,包括法定内容,缺一不可:价格认定事项描述(价格认定标的物、价格认定目的)、价格认定依据、价格认定过程及方法、价格认定结论、价格认定限定条件、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尾部加盖价格认定部门公章。

无记载错误:《价格认定结论书》载明内容准确,不存在前后矛盾:价格认定标的物与认定结论记载的待认定标的物一致,避免出现超范围认定;定价基准日与价格认定结论基准日一致,如果出现委托机关委托认定的定价基准日为2014年11月1日(如犯罪行为发生日),价格认定结论部分认定的定价基准日为2015年11月1日,则属于认定结论错误,按照《价格认定行为规范》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进行价格认定复核。

3.2价格认定程序质证

认定主体合法:价格认定主体为县级以上政府价格部门下设的价格认证中心,其他任何部门和第三方机构均无权对辖区范围内的涉案物品进行价格认定。《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设立的价格事务所是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指定的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机构,其他任何机构或者个人不得对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关于扣押追缴没收及收缴财物价格鉴定管理的补充通知》将“价格事务所”更名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证机构应当取得《价格鉴定机构资质证》,未取得该资质的机构出具的认定结论书无效。

《价格认定结论书》是否需要载明认定人员资质及签字?《价格认定行为规范》中明确需要认定人员签字的情况包括:查验、勘验记录;市场调查记录、集体审议记录,并未要求结论书必须有认定人员签字。2016年6月8日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的决定》将“价格鉴证师”列为“取消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所以《价格认定结论书》不需要载明认定人员的资质及签字。由于不清楚认定人员组成,所以也无法辨别价格认定人员是否遵守了回避规定。

履行告知义务:《价格认定结论书》内容应当向犯罪嫌疑人进行告知。目前虽然对《价格认定结论书》的证据种类定性究竟属于书证还是鉴定意见存在分歧,但实践中往往将其作为鉴定意见予以认可,按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可以申请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如果侦查机构未履行告知义务则剥夺了嫌疑人的诉讼权利。

3.3价格认定客观真实性审查

待认定物客观真实:无实物价格认定天生的缺陷造成对待认定物的审查远超实物价格认定,无论是侦查机关还是价格认证中心仅能凭借间接证据对待认定物的性状进行描述。辩护人应当先对待认定物的基础状况有所了解,审查《价格认定结论书》中认定物品是否为案件中的物品,该物品的所有权人是否为受害人;待认定物是否超过了受害人和嫌疑人言辞证据陈述的范围,例如涉恶组织成员5年前将受害人进口自行车车把毁损,后来受害人将该车辆变卖,案发后侦查机关委托认证中心对该自行车整体进行价格认定,最终得出的认定结论是车辆整体价值而不是车辆零部件的价值,这种以整体取代部分的价格认定得出的结论是错误的。

价格认定过程客观真实:采用市场法进行价格认定,需要认定人员对市场同类产品进行实物查验和市场调查并制作调查资料,调查方法种类多样,认定人员对调查资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但调查资料及调查记录并不属于《价格认定结论书》需予以详细载明的内容,大部分认证中心均以“认真分析现有资料,深入市场调查,采用市场法进行分析测算”,寥寥数语代替详细调查过程,至于认定人员是否真实调取与待认定物相同或相似的物品则不得而知,这样得出的结论很难让人信服。

0


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简介

世纪方舟前台.jpg

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0年8月,系河北省司法厅直接管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现有执业律师和辅助人员130人,自有办公面积达2500平方米。

我所是河北省律师协会副会长单位。广大律师积极参政议政,建言献策,现有省政协委员1人,市区政协委员4人、人大代表2人。他们在服务保障全省发展大局中展现新作为、创造新业绩、树立了新形象,为建设经济强省做出了突出贡献!

我所设有公司、金融、政府法律顾问、保险、涉外、知识产权、刑事、婚姻家事、医疗纠纷、劳动行政、生态环境与资源、财税、房地产及建设工程、资本市场、并购重组与破产、民事侵权、青少年维权等十多个部门及团队。我所承办的多起金融、刑事、涉外等法律事务曾引起强烈的社会反响,有些案件堪称中国经典案例,对推动中国法制进程产生了深远影响,先后被中央电视台、东方卫视、河北电视台、新华社、法制日报社等各大权威媒体相继采访报道。

在社会和业内树立了良好的信誉和品牌形象。2011年7月被中共河北省司法厅委员会授予“全省司法行政系统先进基层党组织”称号;2011年10月被河北省律师协会授予2008-2010年度“优秀律师事务所”称号2016年10月被司法部授予“全国法律援助工作先进单位”称号;2019年2月被共青团中央、司法部命名为全国青少年维权岗(2016-2018)......

“以专业服务回报社会,以法治理念奉献社会”,是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的宗旨。全体律师秉承“勤业敬业、客户至上”服务理念,愿以丰富的法律知识和精湛的法律技能竭诚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以实现社会公平与正义!


三荣誉.jpg

 

联系我们:

 

电话:0311-68050155

网址:http://www.lawyer0311.com/

微信公众号: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

地址:石家庄新石中路375号金石大厦B、C座九层

 

地图位置-世纪方舟.jp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