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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远律师:刑法修正案(十一)解读之年龄与涉未成年人犯罪

作者单位: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

刑法修正案(十一)对涉未成年人犯罪领域进行了大量的修改与扩充,体现了刑法惩罚与保护并举的作用,主要方面:第一、惩治低年龄未成年人犯罪,将法定刑事责任年龄降低至十二周岁;第二、严惩对未成年人实施的性犯罪,包括强奸罪、猥亵儿童罪中增加加重情节;第三、对特殊职责人员利用条件优势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犯罪的单独设立罪名,切实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刑法保护力度。

 十二周岁:惩治低龄化未成年人犯罪

2020年7月3日公布的《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征求意见稿中并未涉及对刑事责任年龄条款的修改,但实践中低龄未成年人实施故意杀人、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较为突出,引发全社会的高度重视。

案件:2019年10月20日,大连13岁男孩蔡某将10岁女孩王某杀害,并抛尸灌木丛。因蔡某未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大连警方对蔡某实施收容教养,期限为3年。

蔡某是极少数低龄未成年人施暴者的典型代表,犯罪手段呈现暴力化、成人化的特点。用极其残忍的手段对年仅10岁的受害人痛下杀手,这是在严重挑战每一个善良的人的道德和伦理底线,让人不寒而栗。

如何有效预防未成年人恶性犯罪,需要各机关、家庭、学校的共同努力。法律应当保护弱势群体,给予未成年人必要的关注,但这种保护不应成为违法犯罪的免死金牌,要求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呼声日益高涨。因此,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于2020年10月13日对草案进行了二次修改:“拟在特定情形下,经特别程序,对法定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作个别下调,在刑法第十七条中规定: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情节恶劣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应当负刑事责任。”

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提出法律的制定和实施与地区的民族精神、风俗习惯乃至地理环境和气候有不可割裂的关系。刑事责任年龄更是涉及生物学、医学、心理学和教育学等诸多领域,如果采用“一刀切”的方式,对未成年人所有行为均予以“刑罚化”,“将会陷入人类文明越进步刑事责任年龄越应降低的悖论”(宋英辉:理性看待刑事责任年龄制度,检察日报/2016年/10月/24日/第003版)。所以此次下调刑事责任年龄,立法机关设置了追诉的前置程序,即增加了经最高检核准的程序要求,体现了立法机关既顺应现实需要又谨慎客观的立法态度,但强奸罪作为高发且暴力性犯罪并未列入可追诉范围,让人不解。

 十周岁、十四周岁:严惩对未成年人实施的性犯罪

我们需要先对《刑法》中的相关概念进行厘清,“妇女”一词并未在《刑法》中进行明确的界定。《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仅规定“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不满十四周岁为幼女,是否可以据此推定妇女的概念限定为十四周岁以上的女性?这涉及复杂的刑法解释论,笔者认为《刑法》中规定的“妇女”与人们通常理解的“妇女”概念并不一致。人们通常理解的妇女可以为已婚女性,也可以理解为成年女性,而《刑法》中规定“妇女”可以等同于“女性”,如果对强奸罪进行解释,强奸罪是指违背女性意志强行发生性关系,这里的“女性”是从性别角度进行的区分(所以男性不能成为强奸罪的被害人),而不是从年龄上进行划分。女性从出生到死亡皆为强奸罪的刑法保护对象,但出于对特殊年龄群体例如未成年人保护,通过年龄划分(例如十周岁、十四周岁)设定从重、加重情节,予以特殊保护。

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二百三十六条之一规定“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该条中措辞为“未成年女性”,而并未限定于“妇女”概念。

如何认定猥亵儿童罪中“儿童”的概念?根据《关于执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答》八:怎样划分婴儿、幼儿、儿童的年龄界限?答:《决定》和本《解答》中所说的"儿童",是指不满十四岁的人。其中,不满一岁的为婴儿,一岁以上不满六岁的为幼儿。所以猥亵儿童罪中“儿童”应当认定为不满十四周岁的男性和女性。

刑法修正案(十一)在强奸罪的加重情节中,增加两项加重犯:性侵不满十周岁幼女的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在公共场所当中奸淫幼女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增加特殊职责人员性侵犯罪,该条是对强奸罪的例外规定,按照强奸罪的规定,对未违背女性意志与已满十四周岁的女性发生性关系,不应当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但该条明确对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人员,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不论未成年人是否同意,都应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刑法修正案(十一)明确了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父母及监护人的管教义务,必要时可进行专门的矫治教育,但对于矫治教育机构、适用条件没有进行明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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