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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舟视点 | 超龄用工劳动关系确认各地裁判规则

作者单位: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

作者:高秋                时间: 2026-11-04 14:3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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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2025年9月1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和2026年7月1日起实施的《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文件的相继出台,超龄劳动者的权益如何保障正在成为热点。同时超龄劳动者的维权案件和维权意识也在不断增高。不论是律师还是超龄劳动者都对超龄用工劳动关系的如何确认存在着一些模糊认识,笔者从实务裁判案例的角度帮助大家梳理一下裁判规则,供大家学习,参考。

1.劳动者入职时,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属超龄用工关系,非劳动关系。

裁判规则: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双方无法建立劳动关系。
裁判理由:虽然被上诉人到某火锅城工作时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双方属超龄用工关系,非劳动关系,但依据《国务院关于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办法》第六条“用人单位招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应当保障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工伤保障等基本权益。国家加强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国家完善带薪年休假制度”规定,一审法院在法院认为部分表述“某火锅城作为用工单位,亦应保障徐某的工伤保障基本权利”具有法律依据,并无不当。

案号:(2026)宁01民终3815号

2.劳动者入职公司时已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劳动者请求确认劳动关系的不应支持,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应为超龄用工关系,而非劳动关系。

裁判规则:是否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及是否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均不是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分界线。
裁判理由: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于2025年9月1日起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废止,故是否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及是否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均不是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分界线。2025年7月31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暂行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稿)》,其中第六条的内容为“用人单位应当与超龄劳动者订立书面用工协议,明确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协议期限、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等事项。”第二十条的内容为“因本规定明确的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工伤保障发生争议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处理。因其他事项发生争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上述规定虽未正式实施,但基于上述规定精神,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劳动者请求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工伤保障权益的应予支持,劳动者请求确认劳动关系的不应支持,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应为超龄用工关系,而非劳动关系,故对原告姜某1要求确认其与被告自2024年1月17日至2025年7月23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案  号: (2026)湘0182民初2005号

3.双方当事人之间符合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即具有人身、组织及经济上的从属性。据此认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裁判规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5〕12号)已明确废止“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人员按劳务关系处理”的规定,故对于某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认定,仍应结合劳动关系的成立要件予以综合分析。
裁判理由:本案中,某甲公司虽与戴某签订了书面《劳务合同书》,但双方对工作内容、地点、时间、休息休假及报酬均有明确约定,由此可见,戴某在某甲公司工作期间是以固定工资为主要收入来源,需要遵守某甲公司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接受某甲公司的劳动管理。同时,从戴某的社会保险个人参保证明也能看出,某甲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已主动为戴某购买了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给予戴某失业、工伤保障的基本权益。因此,双方当事人之间符合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即具有人身、组织及经济上的从属性。一审法院据此认定某甲公司与戴某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并无不当。

案  号: (2026)皖08民终177号

4.未享受任何退休待遇,亦未享受养老保险,到用人单位工作,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双方已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

裁判规则: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是否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非确认劳动关系的唯一标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5年5月25日发布的劳社部发〔2005〕12号《关于确认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一、用人单位录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组成部分……。
裁判理由:原告生于1963年6月5日,2015年1月到被告处工作时,年龄已超过50周岁,但我国相应法律既要求了劳动者履行劳动义务,也赋予了劳动者劳动的权利。根据上述规定,并结合原告提供的证据,可以证实原告未享受任何退休待遇,亦未享受养老保险,到被告处工作,接受被告的管理,被告为其发放工资,虽然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双方已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

案  号: (2017)长民初字第7912号

5.入职时以超过退休年龄的非管理岗、专业技术岗女性工人,此时与用人单位建立的为劳务关系。

裁判规则:《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规定,工人年满五十周岁应该退休。人社建字201937号人社部答复:“达到退休年龄后应按劳务关系处理”。
裁判理由:米某庭于2016年3月4日至2019年6月30日在高新区市容卫生管理中心工作,其年龄已经超过50周岁,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其此时与高新区市容卫生管理中心建立的为劳务关系。一审判决据此认定,与法不悖。

案  号: (2020)冀01民终12136号

6.超龄劳动者与用工者之间并非必然无法成立劳动关系。

裁判规则:《国务院关于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办法》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应当保障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工伤保障等基本权益。国家加强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国家完善带薪年休假制度。”的规定,原告作为超龄劳动者,在获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工伤保障四项基本权益上受到保护。
裁判理由:结合被告认可其给原告安排工作任务,并委托第三人代付原告的工资,且原告上班期间有考勤的事实,可以认定原告在提供劳务期间受被告管理,双方自2025年4月17日(工资支付起算日),即实际用工之日起存在劳务关系,虽被告抗辩称2025年10月份开始,案涉项目的工地已经停工,原告已不在被告处工作,二者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但被告已经委托第三人代付了原告10月份的工资,同时工地停工不代表劳动关系终止,被告亦未提交劳动关系终止的证据,故对其抗辩事由不予采信。本案中,原告仅请求确认其与被告在2025年4月16日至2025年11月1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本院结合已查明的事实及上述分析,确认原、被告在2025年4月17日至2025年11月1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案  号: (2025)冀0132民初4970号


律师简介:

高秋律师

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河北政法学院特聘客座专家、拥有某建筑特级建筑总包公司五年法务经验、2025年被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评为“劳资领域专业化先锋”、参与我所与安国市妇联、安国兰亭爱悦月子中心共建“安国市春风解语公益普法站”。

擅长业务领域:

一、劳动争议和工伤案件:违法辞退、业绩提成、加班费、医疗期纠纷、女职工权益保护、企业用工合规、工伤赔偿案件指导、索赔等。

二、建筑领域案件:擅长政府项目工程款追索、涉及资质出借、转包、违法分包等引发的疑难案件的处理、工程款案件执行回款、擅长建筑施工项目风险管控与合规管理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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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田碧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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