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实践中,未经加工的农产品、市面上的保健食品,是否都属于本罪规制的“食品”?滥用食品添加剂,应当适用哪个罪名?本文借助两则典型案例,厘清相关实务认定规则
一、未经加工的农产品是否属于刑法中的“食品”
【基本案情】俞某某生产、销售有毒食品案
【评析】盐酸克仑特罗既非食品原料,亦非食品添加剂,食用后损害人体心血管与神经系统。本案的特殊之处在于,行为人并非在加工环节掺入,而是在饲养环节投喂,致使药物在生猪体内残留蓄积。肉猪表面供人食用,实则因掺入禁用物质而整体异化,故未经加工的食用农产品,不影响其成为本罪中的“食品”。进而言之,本罪系行为犯,实施掺入、销售行为即可构罪,170余人中毒的后果只是社会危害性的外在显现,而非入罪要件。
二、保健品是否属于刑法中的“食品”
【基本案情】北京阳光一佰公司、习某某等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涉案情形 | 所加物质的法律属性 | 适用罪名 | 构罪门槛 |
养殖环节向生猪投喂盐酸克仑特罗(瘦肉精) | 法律、法规禁止在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中添加、使用的物质 |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刑法第144条) | 行为犯,实施掺入、销售行为即可构罪,不以实际危害结果为要件 |
保健食品中非法添加盐酸丁二胍等禁用药物(含经论证与清单物质具有同等危害者) | 国家禁用药物及同等危害的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 |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刑法第144条) | 行为犯,掺入即构罪;危害相当性可通过鉴定意见、专家意见论证 |
律师简介
田碧青律师
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副主任
刑事领域:专业从事刑事辩护与代理,重点承办经济类犯罪(诈骗罪、合同诈骗罪、涉税犯罪、涉虚拟货币犯罪)、暴力犯罪、职务犯罪及刑民交叉案件的辩护与代理;参与公益法律服务。
民事领域:公司股权法律架构设计和风险控制方案设计、投融资整体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并购、资本运作)、公司及其股东、高管在公司的经营管理行为的综合法律风险防范、公司领域涉及的公司控制权争夺、股权转让、业绩对赌、决议效力、清算解散等各类纠纷;数据领域涉及的数据泄露、数字资产交易等类型的纠纷、重大复杂建筑工程项目的合同审查与风险防范及纠纷代理。
未成年领域:长期深耕未成年人全周期法律事务,涵盖涉罪未成年人辩护、未成年性侵 / 猥亵被害人维权,全程跟进侦查、审查起诉、审判各阶段。民事领域,未成年人各类权益维护。 同时担任多家监狱法律援助专家、河北省“引航青春、法护成长”青少年法治宣讲团成员。
执业以来,多起案件取得不起诉、公安机关撤案、二审改判、适用缓刑、大幅减轻量刑等良好结果。曾承办省内首例电动车起火失火类刑事被害人代理案件,案例获评省级妇女儿童权益保护优秀案例。曾办理过某制造业公司的大型收购项目,提供全过程专项法律服务;为某房地产公司投资的某综合开发项目提供全流程法律服务;代理多件地产开发与基建工程争议解决领域,解决总包分包工程争议、工程款结算、工期索赔案件。以证据为根基,依托实务经验审慎辨析案件事实与法律边界,兼顾法理与情理,用心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联系方式:15931079276
刘昶博律师
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擅长领域: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故意伤害罪的辩护与代理;工伤赔偿、婚姻家事纠纷、传统制造业全流程法律服务。
曾与田碧青律师合办:王某(化名)强奸罪不起诉、胡某某(化名)故意伤害罪不予起诉、李某某(化名)寻衅滋事罪不予起诉
联系方式:15175887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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