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引言
而明知需要证明到什么程度,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就给出了很好的解释。
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与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的区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条文里有两处值得留意。
维度 | 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第144 条) |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第143 条) |
行为对象 | 掺有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食品 | 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
入罪门槛 | 无实害结果、无数额要求 | 须" 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 " |
销售型主观要件 | 须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 条文未作特别限定 |
第一档法定刑 |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
升档法定刑 | 五年以上十年以下;致人死亡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依据第141 条处罚 | 三年以上七年以下;后果特别严重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
三、罪名中的“明知”认定标准
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明知”,应当综合行为人的认知能力、食品质量、进货或者销售的渠道及价格等主、客观因素进行认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明知”,但存在相反证据并经查证属实的除外:
(一)长期从事相关食品、食用农产品生产、种植、养殖、销售、运输、贮存行业,不依法履行保障食品安全义务的;
(二)没有合法有效的购货凭证,且不能提供或者拒不提供销售的相关食品来源的;
(三)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进货或者销售且无合理原因的;
(四)在有关部门发出禁令或者食品安全预警的情况下继续销售的;
(五)因实施危害食品安全行为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又实施同种行为的;
这一条是标准的“推定加反证”结构:先列六种可以推定明知的事实情形,再用但书留出反驳的口子——存在相反证据并经查证属实的除外。需要注意的是,六项情形用的是“可以认定”,不是“应当认定”。推定不等于拟制,这就是辩护的入口。
四、案例解析
两高联合发布的五件依法惩治网络食品安全犯罪典型案例中案例三和案例四,一个发生在直播间,一个发生在社交网络平台的代理链条上。两条链条上的人处在不同位置,法院证明“明知”的路径也完全不同。
案例三:直播间里的主播,算不算明知
法院仍然认定她明知,依据的事实是:部分消费者反映食用后出现尿多、头晕、全身无力等不良反应,李某芬套用其他同类产品主播的话术,用服用方式、个体代谢差异等理由搪塞;在同一平台销售同一产品的其他主播被查获后,两人仍继续销售,直至被抓获。
这些事实对应的是司法解释第十条第(四)项和第(六)项。消费者已经反馈身体异常,同行已经因同类产品被查,“不知道”在这个信息环境里就不再是合理的解释。
法院同时认定孙某系主犯、李某芬系从犯,对李某芬从轻处罚,判了九个月。
有个容易被忽略的问题:直播的分工是碎的。选品、进货、写话术、上播、客服、打包发货,各角色对产品本身的认知程度并不一样。哪个环节的人明知,需要逐个证明。不能因为直播间卖出了有毒食品,就推定参与直播的人都明知。
但主播也不能靠“我只是照着念”免责。典型案例在典型意义部分专门指出,李某芬从网络搜索、学习减肥类产品直播带货话术,避谈产品来源、成分和功效,避开“减肥”“瘦身”等平台监管关键词,只用“分解脂肪”“变漂亮”“苗条身材”这类词来暗示。主动规避审核这个动作本身,就是在表明她知道平台在查什么。
案例四:上下游代理,各自对自己的数额负责
走到最后一个环节,“明知”已经不再是推定,而是确知。
第一,张某静和马某是上下游代理,法院对两人分别定罪量刑,没有认定为共同犯罪。上下家各自独立完成销售行为,各自对各自经手的金额负责。这对辩护有直接意义:数额认定和量刑基准要按各自经手的部分计算,不能把上下线的销售额笼统加总。
第二,“减轻”和“从轻”不是一回事。张某静销售17万余元、持续六个月以上,落入司法解释第七条第(二)项“其他严重情节”,法定刑从第一档的五年以下跳到五年以上十年以下。但因自首、认罪认罚,法院对其减轻处罚,最终判处二年十个月——这是在法定最低刑以下量刑。马某销售1.7万余元,没达到升档标准,在五年以下这一档内从轻处罚,判一年。同一个案子,两条不同的从宽路径。
五、辩护要点中的三个方向
本罪的辩护,很大程度上是一场围绕“明知”的证明争夺。结合这两个案子和司法解释,可以从三处入手。
(一)先看涉案物质走的是哪条认定路径。
司法解释第九条把“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分成三类:法律法规禁止在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中添加、使用的物质;被国务院有关部门列入《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等名单的物质;其他有毒、有害的物质。
西布曲明是国家明令禁止在食品中添加的物质,可以直接归入前两类。涉案的布噻嗪则不同,案例明确记载,是由市场监管部门组织专家对该物质的危害性进行论证,认定其在食品中添加有对人体产生毒副作用的风险,走的正是第九条第(三)项的兜底路径。
这个区分决定了辩护重心。名单在列的物质,客观上几乎没有争辩空间,辩护应当转向主观明知;兜底认定的物质,则要看论证主体是否适格、论证程序是否规范、论证结论能不能支撑“有毒、有害”的判断,质证空间客观存在。
(二)把“明知”的推定逐项拉回证据。
司法解释第十条列的是六种事实情形,每一项都需要证据落地。所谓“无合法有效购货凭证”“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卷宗里有没有转账记录、聊天记录、进货单据?“有关部门发出禁令或者食品安全预警”,有没有具体的禁令或预警文件,被告人是否被告知?“因实施危害食品安全行为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是不是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
更要紧的是但书。第十条写明,存在相反证据并经查证属实的,可以不认定明知。产品的包装标识、供货方提供的资质材料、被告人的从业经历和认知能力、面对异常情况的反应方式,都是可以往相反方向推的材料。推定不是一锤定音。
(三)把从宽情节用足。
销售金额不高、销售时间不长、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有自首坦白、认罪认罚、积极退缴违法所得,都要在量刑里落地。案例三的主播判九个月,案例四的下游代理判一年,都是从犯或轻情节在起作用。案例四中张某静自首加认罪认罚换来的减轻处罚,更是把刑期从五年以上这个档位之外拉了回来。
对销售端的人来说,有一句共同的提醒:网络不是屏障。消费者的一句反馈、同行的一次被查、平台的一次预警、监管部门的一纸禁令,都可能成为认定“明知”的证据。继续卖下去,等来的不是侥幸,而是升档的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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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洪闯 律师
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二级律师,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法学硕士。河北科技大学法律硕士校外研究生导师、河北师范大学商务与法律英语系兼职讲师、京都环食药知法律研究中心研究员等。
入选2025新则新势力榜单“律师新势力”(40 under 40)、iCourt2025年度荣誉授业讲师、2026年财经峰会争议解决影响力律师;与郝晋轩律师合办王某帮信不起诉案入围第十届全国十大无罪辩护案例。
业务及研究方向:环食药犯罪与合规、职务犯罪与金融犯罪辩护、文旅、娱乐法领域全周期服务。
联系方式:13931980283
曲凯腾 律师
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毕业于美国密歇根州立大学。主攻环境食品药品类、诈骗类、暴力犯罪等领域刑事辩护,民事合同纠纷及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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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曲凯腾
编辑:刘昶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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