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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舟视点 | 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参与贷款诈骗行为的定性

作者单位: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

作者:曲凯腾律师                时间: 2026-09-08 17:0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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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借款人通过伪造合同、证明文件等方式骗取银行贷款时,往往需要金融机构内部工作人员配合才能完成。而对于行为人与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共同诈骗金融机构贷款的,在行为定性上存在不同观点。
对于贷款诈骗罪的共同犯罪与身份问题,有观点认为,如果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采用欺诈手段侵占贷款,那么应当依据其主体身份的不同分别认定为贪污罪或者职务侵占罪,而帮助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实施上述犯罪的,则应按照共犯论处。如果非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在骗取贷款的行为中起主要作用,而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只是起帮助作用的话,那么对于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则应当按照贷款诈骗罪的共犯进行处罚。

该观点的原理可以总结为两点:第一,二人罪名保持一致;第二,依作用大小来定罪名。笔者不能完全认同上述观点,本文将结合案例对这一问题展开讨论。

一、相关罪名的区分

准确适用罪名,须先厘清两组相近罪名的边界。
骗取贷款罪(《刑法》第175条之一)与贷款诈骗罪(《刑法》第193条)的核心区别在于主观目的。前者不要求非法占有目的,行为人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并造成重大损失即构成犯罪;后者要求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贷款的目的,且限于《刑法》第193条列举的五种情形。

职务侵占罪(《刑法》第271条)与贪污罪(《刑法》第382条、第383条)的核心区别在于主体身份。前者针对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人员;后者针对国家工作人员。国有商业银行工作人员具备国家工作人员身份,非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城商行、农商行等)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具备。

二、案例分析:甲、乙共同骗贷案

【案情】 甲(借款人)与乙(银行工作人员)合谋骗取银行贷款。甲负责伪造经济合同向银行申请贷款,乙利用职务便利欺骗银行其他人员,为甲办理贷款事宜。二人共骗取银行贷款200万元。
【定性分析】 本案可运用三段论推理展开分析。
第一步,明确大前提。 案件事实同时触及两个分则罪名:贷款诈骗罪(《刑法》第193条之一)与职务侵占罪或贪污罪(《刑法》第271条或第382条)。
第二步,明确小前提,区分实行犯与帮助犯。
从甲的角度看,甲作为借款人,没有特殊身份。甲、乙构成贷款诈骗罪的共同犯罪,甲系实行犯,乙系帮助犯。
从乙的角度看,乙作为银行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配合甲实施骗贷。甲、乙构成职务侵占罪(或贪污罪,视乙身份而定)的共同犯罪,乙系实行犯,甲系帮助犯。

第三步,得出结论。 甲的行为同时触犯贷款诈骗罪(实行犯)与职务侵占罪或贪污罪(帮助犯),属想象竞合,从一重罪论处。乙的行为同时触犯职务侵占罪或贪污罪(实行犯)与贷款诈骗罪(帮助犯),同样属想象竞合,从一重罪论处。具体罪名选择,仍需根据乙所在金融机构性质确定:国有商业银行工作人员构成贪污罪,非国有商业银行工作人员构成职务侵占罪。

三、争议焦点:依身份定罪与依作用定罪

对于上述竞合情形,理论与实务存在分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15号)第一条规定,行为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利用职务便利骗取公共财物的,以贪污罪共犯论处;第二条规定,行为人与公司、企业人员勾结、利用职务便利骗取本单位财物的,以职务侵占罪共犯论处。该解释依有身份者定罪,未明确区分实行犯与帮助犯。
笔者认为,从教义学角度可以将上述条文解释为注意规定:有身份者和无身份者均可成为彼此实行行为的帮助犯,无身份者可以成为贪污罪或职务侵占罪的帮助犯,有身份者同样可以成为贷款诈骗罪的帮助犯。但需要提醒的是,司法实践的主流观点还是认为应直接以有身份者来定罪。
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参与贷款诈骗行为的定性,核心在于罪名竞合的识别与处理。借款人构成贷款诈骗罪、金融机构工作人员构成职务侵占罪或贪污罪时,二者分别成立各自罪名的实行犯或帮助犯,属想象竞合,应从一重罪论处。律师代理此类案件,应当把辩护重心放在主体身份认定、共犯形态区分以及量刑情节把握上,才能达到更为理想的辩护效果。


律师介绍:

马洪闯 律师

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二级律师,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法学硕士。河北科技大学法律硕士校外研究生导师、河北师范大学商务与法律英语系兼职讲师、京都环食药知法律研究中心研究员等。

入选2025新则新势力榜单“律师新势力”(40 under 40)、iCourt2025年度荣誉授业讲师、2026年财经峰会争议解决影响力律师;与郝晋轩律师合办王某帮信不起诉案入围第十届全国十大无罪辩护案例。

业务及研究方向:环食药犯罪与合规、职务犯罪与金融犯罪辩护、文旅、娱乐法领域全周期服务。

联系方式:13931980283

  曲凯腾 律师

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毕业于美国密歇根州立大学。

业务及研究方向:环境食品药品类、诈骗类、暴力犯罪等领域刑事辩护、民事合同纠纷及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

电话:15600496267


特别声明

本文章仅供参考和交流,不代表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或本所律师出具的任何法律意见或建议,任何依据本文的全部或部分内容而作出的判断或决定以及因此造成的法律后果,本所不承担任何责任。本系列文章为本所原创,如需转载或引用本系列文章的任何内容或图片,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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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曲凯腾

编辑:刘昶博

审核:田碧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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