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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食药专题 | 污染环境罪案件中司法鉴定意见、环境监测报告、检测报告、专门报告质证前的法律定性问题

作者单位: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

作者:马洪闯律师、陈丽娜律师                时间: 2026-08-31 09:48: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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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污染环境罪案件的刑事辩护中,对控方证据的质证往往决定了案件的走向。质证的第一步,并非直接挑战证据的结论,而是先判断证据的法律性质。不同性质的证据,适用截然不同的审查规则。实务中,控方常将“检测报告”“监测报告”等材料作为指控核心构成要件事实的关键证据,辩护人在庭审质证时会提出不能以这类材料代替司法鉴定意见、没有司法鉴定资质等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意见。这些材料与严格意义上的“司法鉴定意见”确实存在本质区别,不能作为司法鉴定意见使用与不能作为证据使用是两个不同层次的问题。因此,本文将对司法鉴定意见、环境监测/检测报告、行政调查报告,以及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具的报告进行对比分析,厘清这四类常见专门性证据的边界。

一、四类证据定性的法律依据

(一)司法鉴定意见的法定要件

司法鉴定意见具有最严格的程序要求。根据,鉴定意见具有鉴定机构或鉴定人不具备法定资质、鉴定程序违反规定、鉴定过程和方法不符合专业规范要求等九种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同时,进一步明确了鉴定意见的规格,要求载明委托人、委托鉴定内容、鉴定依据及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鉴定过程说明、鉴定意见、鉴定人资格说明及签名盖章。这意味着,一份合格的司法鉴定意见,必须由依法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依《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规定的程序作出,且形式要件完备。

(二)环境监测/检测报告的证据定位

环境监测报告或检测报告,通常由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或第三方检测公司在日常执法、行政监管或受托检验中形成。其法律性质是“行政执法证据”或“第三方检验报告”,而非司法鉴定意见。规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监测机构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收集的监测数据,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亦明确,环保部门在行政执法中收集的监测报告、检验报告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不等于“作为鉴定意见使用”。其审查标准应遵循行政执法证据的转化规则,而非司法鉴定意见的严格要件。未经司法备案登记的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不能当然具备鉴定意见的证据资格。

(三)行政调查报告与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具的报告

规定,调查程序中涉及专门性问题的意见,经查证属实且程序合法的,方可作为定案根据。这适用于事故调查报告等行政程序中形成的意见。而则规定,因无鉴定机构或依法律规定,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就专门性问题出具的报告,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其审查与认定参照鉴定意见的有关规定。这两类证据各有其程序门槛,前者重在“查证属实”与“程序合法”,后者则需满足“无鉴定机构”等前提条件,且出具报告的人拒不出庭作证的,报告不得作为定案根据。

二、证据法律性质的识别是辩护人质证的前提

质证的第一步是识别证据性质,不同性质的证据适用不同的审查规则,不能将检测报告、监测报告等同于司法鉴定意见。

司法鉴定意见、环境监测报告、行政调查报告及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具的报告,四者在主体资质、程序规范、形式要件上存在根本差异。司法鉴定意见须由依法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作出,遵循《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的严格程序;环境监测报告则由生态环境部门所属监测机构或第三方检测公司出具,属于行政执法证据范畴;行政调查报告依行政程序形成,需经法庭查证属实;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具的报告,则是在没有鉴定机构情况下的替代方案。

三、实务中辩方质证前的核心关注点

第一,明确待证事实是否必须出具鉴定意见。根据对涉及案件定罪量刑的核心或关键专门性问题难以确定的,由司法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实践中,这类核心问题主要是公私财产损失数额、超过排放标准倍数、污染物性质判断等。对于非核心或关键专门性问题,一般不委托鉴定。这意味着,若控方试图用一份检测报告来证明“污染物性质”这一核心事实,辩方应主张该事项属于必须由司法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的范畴,检测报告不能替代鉴定意见。
第二,检测报告不能作为鉴定意见使用,但并非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在一案中,法院明确指出,辩护人提出的“检测机构无司法鉴定资质”的意见不能成立,因为公安机关依法委托具有环境检测资质的机构进行检测,其出具的检测报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可作为证据使用。
该案展示了检测报告与司法鉴定意见在证据资格上的不同路径:前者不要求司法鉴定资质,但须具备法定检测资质且程序合法。若本案中控方以一份由不具备司法鉴定资质的普通检测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来证明污染物性质等核心事实,辩方应首先主张其不属于司法鉴定意见,不能直接适用鉴定意见的审查规则,应按行政执法证据转化规则,审查其收集程序、机构资质、采样规范等是否合法;而不是仅主张检测报告不是司法鉴定意见,因此不能作为定罪证据使用。

第三,要考虑是否申请出具报告的机构及人员出庭。最高人民检察院在2026年7月刊文明确指出,生态环境部门下属检测站的日常行政执法检测资质不能直接等同于司法鉴定资质。在案中,辩护人提出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不能作为证据使用,法院依据司法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予以驳回,但该案同时表明,监测报告的证据资格来源于法律特别授权,而非其本身具备司法鉴定属性。因此,辩方在质证时,应紧扣“核心专门性问题须由司法鉴定机构鉴定”这一规则,主张检测报告不具备证明核心事实的证据资格,或至少应要求出具报告的机构及人员出庭说明采样、检测过程,接受质证。

四、本文小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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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观点如上图所示,在办理具体案件中,针对检测报告等制定质证建议,还要进一步审查案卷中检测报告的出具机构是否具备法定环境检测资质、采样过程是否符合国家技术规范(如HJ/T 166-2004等)、检测方法是否达标、数据是否存在篡改痕迹等逐项提出质证策略。因此,厘清四类证据的法律性质是为了更有针对性地进行质证的前提。


律师简介

  马洪闯 律师

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二级律师,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法学硕士。河北科技大学法律硕士校外研究生导师、河北师范大学商务与法律英语系兼职讲师、京都环食药知法律研究中心研究员等。入选2025新则新势力榜单“律师新势力”(40 under 40)、iCourt2025年度荣誉授业讲师、2026年第十五届财经峰会争议解决影响力律师;与郝晋轩律师合办王某帮信不起诉案入围第十届全国十大无罪辩护案例。业务及研究方向为环食药犯罪与合规、职务犯罪与金融犯罪辩护、文旅、娱乐法领域全周期服务。

联系电话:13931980283

律师简介

陈丽娜 律师

主要业务领域涵盖环境领域法律服务、文旅产业及娱乐法及文娱业态综合服务。服务邢州古城等省级大型文旅项目与省级卫视电视剧集法律服务,擅长演艺合同、艺人经纪、IP保护及影视项目合规。

联系电话:15633867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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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陈丽娜

编辑:刘昶博

审核:田碧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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