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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舟视点 | 影视作品制作常见的八类法律问题

作者单位: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

作者:马洪闯律师、陈丽娜律师                时间: 2026-08-20 11: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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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部剧集走到观众面前,背后不只是艺术与资本的博弈,更是一套精密的法律合规流程。

近期,由陈丽娜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的某部年代电视剧已顺利登陆河北卫视黄金档,并同步爱奇艺网播。借此契机,我们梳理了影视制作从立项、投融资、拍摄到送审发行过程中高频爆发的八类法律难题,旨在为影视投资制作方、导演、编剧及演职人员等提供可落地的风险防控思路。

Q1 从事影视剧制作,需要具备什么资质?

【核心结论】

一句话:想拍戏,先拿证。《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作为“行业入场券”,没它连开机资格都没有。特别注意:外资不能碰这条线,许可证两年一换别忘了续期,网剧也一样要备案。

【法律依据】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2004 年广电总局令第 34 号公布,经 2015 年、2020 年、2025 年三次修订)第四条确立许可制度:从事节目制作经营活动,应当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第五条明确,国家鼓励境内社会组织、企事业机构(不含在境内设立的外商独资企业或中外合资、合作企业)设立制作经营机构或从事制作经营活动。第六条列明申请条件: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与业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与工作场所,且申请之日前三年法定代表人无违法违规记录或机构未被吊销过该许可证。第十一条规定,依法设立的广播电台、电视台制作经营广播电视节目无需另行申领。

2025 年第三次修订取消原“电视剧制作单位审批”,制作电视剧与其他广播电视节目一并凭《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开展;具体剧目拍摄制作,仍须按《电视剧内容管理规定》办理备案公示。

【风险提示】

其一,外资准入受限。《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持续将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公司列为禁止投资领域(如2022 年版第 28 项),外商独资、中外合资及中外合作企业均不得申请该许可证。
其二,许可证有效期为两年,届满须办理延续,否则不得继续从事制作经营。

其三,网络剧片虽已纳入“广播电视节目”范畴,但仍须关注国家广电总局对重点网络影视剧的规划备案与上线备案要求,不能仅凭《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即视为完成全部合规动作。

【实务建议】

制作方应在立项前完成《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申领或续期;涉及网络剧片的,同步对接规划备案与上线备案。与外资主体合作时,应回避其直接持股或控制制作经营实体,可依法探索中外合作摄制等合规路径。

Q2 电影、电视剧的剧本(梗概)备案与内容审查流程是怎样的?

【核心结论】

拍摄影视作品要过两道关:先是“备案”拿到拍摄许可,再是“审查”拿到发行许可。电影拿“龙标”,电视剧拿发行许可,网剧拿网络剧片发行许可证,三个赛道,缺一不可。擅自改剧本、改题材?对不起,重新排队。

【法律依据】

电影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第十三条规定,拟摄制电影的法人、其他组织应将电影剧本梗概向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备案;涉及重大题材或国家安全、外交、民族、宗教、军事等题材的,按国家规定将剧本报送审查。《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电影片管理规定》第二条明确,未经备案的剧本(梗概)不得拍摄,未经审查通过电影片不得发行、放映、进口、出口;成片经审查合格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龙标”)。

电视剧方面,《电视剧内容管理规定》(广电总局令第63 号,2010 年施行,2016 年修订)第八条确立国产剧、合拍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制度;第十五条确立内容审查与发行许可制度,未取得发行许可的电视剧不得发行、播出和评奖。网络剧片亦须取得《国产网络剧片发行许可证》后方可上线。

【风险提示】

其一,备案不等于审查通过。涉及政治、军事、外交、国家安全、统战、民族、宗教、司法、公安等特殊题材的,须另行报审并征求相关主管部门书面意见。
其二,剧本不得任意改,已备案、公示内容发生主要人物、主要情节变更的,须重新履行备案公示或送审手续,擅自变更面临《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相应处罚。

其三,内容红线禁载情形(危害国家统一、泄露国家秘密、宣扬淫秽暴力恐怖、侮辱诽谤他人等)在电影与电视剧规定中均作明确列举,触碰红线将导致无法过审。

【实务建议】

建立“备案—拍摄—送审”全流程台账,拍摄严格依据公示内容推进;涉及敏感题材提前与主管部门及协审单位沟通。在投资协议与承制合同中,将“未能取得公映/发行许可证”约定为明确的退出与止损节点,并预留修改、删剪的预算与时间表。

Q3 投资合同约定“固定收益、保本保息”,是否会被认定为名为投资实为借贷?

【核心结论】

写的是“投资协议”,约定的是“保本保息、固定回报”?对不起,法院大概率会认定实为借贷。不仅拿不到预期的投资回报,还可能踩到利率上限、税务合规甚至非法集资的红线。

【法律依据】

要搞清这个问题,先得分清投资和借贷的本质区别。投资的核心特征是“共享收益、共担风险”,收益取决于项目经营成果并可能承担本金损失;借贷的核心特征是“保本付息”,无论借款人经营状况如何均有权按期收回本息。合同中“固定收益、保本保息”的约定,是认定名为投资实为借贷的关键证据。

一旦被认定为借贷关系,双方权利义务不再适用投资合同的收益分配、风险承担条款,而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关于借款合同的规定,投资方仅能主张本金及不超过法定利率上限的利息,无权主张项目超额收益,亦无需承担项目亏损风险。该认定还可能影响税务处理,并触及是否构成非法集资等行政或刑事风险。

【风险提示】

影视行业本身就高度不确定,在这种背景下,“保本保息”条款恰恰暴露了投资方并不真正承担经营风险的事实,在司法实践中,其证明力较强,容易被整体否定投资属性。

【实务建议】

投资方应正视行业风险,避免以“投资”之名行“借贷”之实。确需固定回报安排的,应明确其法律性质并配套担保、增信措施;设置对赌条款时,区分与股东对赌和与项目公司对赌的不同法律后果,提前规划减资或现金补偿的可执行路径,防范约定落空。

Q4 演员通过个人工作室或“阴阳合同”转换收入性质,制作方作为扣缴义务人未代扣代缴,应承担何种责任?

【核心结论】

制作方向演员支付报酬,就是法定的个税扣缴义务人,这个身份甩不掉。演员搞“阴阳合同”、通过工作室转换收入性质来避税,制作方如果睁一只眼闭一只眼配合操作,轻则罚款(应扣未扣税款的50%到3倍),重则可能构成逃税罪共犯。管好钱袋子的第一步,就是依法代扣代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应税款项时,应依法预扣或代扣税款、按时缴库。制作方向演员支付报酬,系法定扣缴义务人。若未履行扣缴义务,税务机关除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外,还应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若制作方与演员恶意串通,通过“阴阳合同”等方式帮助偷逃税款,则可能构成逃税罪共犯,承担刑事责任

【风险提示】

制作方明知或应知演员避税安排而予以配合的,面临行政处罚。

【实务建议】

制作方应建立报酬支付的税务合规流程:核验演员及其收款主体的真实性与涉税信息,按“合同—支付—扣缴—申报”闭环留存凭证;拒绝配合任何形式的“阴阳合同”或收入性质转换安排,必要时在合同中约定演员的税务合规承诺与违约责任。

Q5 导演是影视作品的著作权人吗?享有哪些权利?

【核心结论】

导演是影视作品的“灵魂人物”,但不是法律意义上的“著作权人”。电影、电视剧的著作权归制作者(也就是出品方),导演享有的是署名权和获酬权。至于剪辑权、最终版本决定权这些“创作话语权”,法律没有直接赋予导演,全靠合同约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 年修正)第十七条规定,视听作品中的电影、电视剧作品著作权由制作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作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导演属于法定“作者”之一,但其享有的是署名权与获酬权,而非整体视听作品的财产权。

【风险提示】

实务中最常见的误解就是“导演是作品的主人”。实际上,导演对成片的剪辑权、最终版本决定权,往往是通过合同争取来的,而非著作权法直接赋予。如果合同没约定这些权利,制作者完全有权依据著作权自行决定剪辑方案、修改内容和发行策略,导演很难用“法定权利”来阻止。另一个容易踩的坑是署名权,虽然法律明确保护,但“挂名导演”和“实际执行导演”不一致的情况在业内并不罕见,很容易引发署名争议,甚至对簿公堂。

【实务建议】

为了避免日后扯皮,导演聘用合同里应当白纸黑字写清楚以下内容:在导演聘用合同中明确署名方式、署名位置与大小;报酬构成(含前期、拍摄、后期)与支付节点;是否享有剪辑权、粗剪权或最终剪辑权;成片修改、重剪的协商机制;以及导演对本人的“表明身份与保护作品完整”相关精神权利。

Q6 导演聘用合同的核心条款与风险点有哪些?

【核心结论】

导演聘用的法律关系比较“跨界”,不是简单的劳务合同,它横跨劳动法、合同法和著作权法三大领域。核心风险集中在五个方面:档期冲突、中途换导、利益冲突、安全事故、团队归属。合同签得越细,后面的麻烦越少,尤其要把创作自主权的边界写清楚,不然“艺术追求”和“商业考量”撞车时,谁来拍板?

【法律依据】

导演聘用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调整,本质上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关系;另一方面,如果双方构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比如固定薪资、坐班管理、社保缴纳等),还会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范。更特殊的是,导演作为影视作品的核心创作者,其工作成果拍摄完成的视听素材直接关涉著作权归属,因此合同兼具委托创作与劳务的双重属性。这种“三重身份”意味着合同设计必须面面俱到。

【风险提示】

实务中,导演聘用合同的风险主要集中在五个方面:其一,档期冲突与“跳组”违约,导演同时接多个项目,顾此失彼甚至中途跑路;其二,创作理念分歧导致被换导,如果合同没有约定更换条件和已支付报酬的处理方式,双方都会陷入被动;其三,导演同时接洽多个项目可能引发利益冲突与保密义务违反;其四,片场人身意外、摄制安全事故的责任归属,这在动作戏、特效拍摄中尤为突出;其五,导演自带团队(副导演、执行导演等)的劳动关系与工伤责任往往界定模糊。

【实务建议】

一份好的导演聘用合同,至少应当覆盖以下核心条款:排他性档期约定(明确时间范围和排他义务);创作自主权的边界(哪些事导演说了算,哪些事需要制片方审批);换导机制与补偿方案(万一分歧不可调和,怎么好聚好散);保密与竞业限制条款;保险安排(人身意外险加剧组责任险,双保险);署名与荣誉归属的明确约定;以及素材与半成品的知识产权移交规则。把这些条款谈到位,不是对导演不信任,而是对双方合作的尊重。

Q7 演员聘用合同中的“道德条款”,在艺人违法失德后其效力与赔偿范围如何认定?

【核心结论】

道德条款在司法实践中通常被认定有效,前提是写得够具体。艺人一旦违法失德,制作方既可以依据合同约定行使解除权,也可以在合同没有约定但作品确实无法播出的情况下,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法定解除权止损。赔偿范围上,不仅已付片酬、拍摄成本等直接损失可以追,预期发行收益等可得利益损失也有机会主张,但前提是合同条款够硬、证据够扎实。

【法律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具备相应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及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道德条款作为合同一部分,内容不违反上述规定即应认定有效。
若合同明确约定艺人出现特定失德行为时制作方有权单方解除,则制作方可依约行使解除权;若未明确约定,但艺人失德行为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如作品无法播出、被下架),制作方可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法定解除权主张解除。

关于赔偿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三条,违约方应赔偿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已付片酬、拍摄成本)与可得利益损失(预期发行收益、广告收入),但不得超过违约方在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法院还会综合艺人过错程度、违约行为与损失的因果关系、制作方是否采取减损措施等因素认定。

【风险提示】

道德条款的效力与赔偿范围,说到底还是要结合具体事实来认定。一条重要的经验法则是:约定越具体,维权越有利。比如,明确列举了哪些行为构成“失德”、解除程序怎么走、赔偿怎么算,这些写得越细致,制作方在争议中越主动。反过来,条款写得越笼统(比如只写一句“艺人应保持良好的公众形象”),越容易在关键时刻扯皮。相关赔偿范围的裁量,仍建议结合个案补充检索类案进行研判。

【实务建议】

建议制作方在演员聘用合同中设置真正可操作的道德条款,具体来说:明确列举构成根本违约的失德行为类型(比如涉毒、涉赌、涉税违法、严重违反公序良俗等);约定制作方的单方解除权及通知送达程序;明确已付报酬的处理方式(全额返还、按比例扣减还是其他方案)和赔偿范围的计算口径;同时配套舆情应对预案与制作方的减损义务,毕竟,减损做得好不好,直接影响法院最终判多少。

Q8 编剧委托创作合同未约定剧本著作权归属,制作方后续改编或摄制是否构成侵权?

【核心结论】

“我付了钱,剧本就是我的”,这是影视行业最大的认知误区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归属看合同约定;没有约定或没有合同的,著作权属于编剧。也就是说,没签合同或合同没写清楚的话,制作方花了钱,但剧本的改编权、摄制权都还在编剧手里。想拍?想改?没许可就是侵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 年修正)第十九条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编剧委托创作合同属典型委托创作关系,若未明确约定剧本著作权归属,则著作权属于编剧(受托人),制作方(委托人)仅支付报酬并不当然取得剧本著作权。
改编权、摄制权属著作权人专有权利,制作方未经编剧许可对剧本进行实质性修改(改编)或拍摄成视听作品(摄制),构成对编剧改编权和摄制权的侵犯,应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七条,视听作品整体著作权归制作者,但剧本作为可单独使用的作品,其作者(编剧)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即便制作方合法取得视听作品著作权,后续对剧本的单独使用(如出版剧本小说、授权他人改编)仍须取得编剧许可。

【风险提示】

委托创作中“付了钱就拿到了权利”是常见误区。未约定权属即视为归编剧,制作方擅自改编、摄制面临侵权风险;即便已合法摄制,对剧本的后续衍生使用仍受编剧权利限制,例如:出小说、做舞台剧、开发IP,都还在编剧的权利射程之内,未经许可就是侵权。

【实务建议】

编剧委托创作合同应明确约定剧本(含各阶段稿件)的著作权归属、改编权与摄制权许可范围及期限、署名方式,以及制作方对已交付稿件的修改权限;对剧本的后续衍生开发,应事先取得编剧的明确授权,避免权属争议。


律师简介

陈丽娜 律师

主要业务领域涵盖文旅产业全周期法律服务、娱乐法及文娱业态综合服务、民商事争议解决、刑民交叉与人身损害维权、侵权纠纷,以及汽车产品责任及配件厂商专项顾问。服务邢州古城等省级大型文旅项目与省级卫视电视剧集法律服务,擅长演艺合同、艺人经纪、IP保护及影视项目合规。

联系电话15633867607


马洪闯 律师

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二级律师,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法学硕士。河北科技大学法律硕士校外研究生导师、河北师范大学商务与法律英语系兼职讲师、京都环食药知法律研究中心研究员等。

入选2025新则新势力榜单“律师新势力”(40 under 40)、iCourt2025年度荣誉授业讲师、2026年财经峰会争议解决影响力律师;与郝晋轩律师合办王某帮信不起诉案入围第十届全国十大无罪辩护案例。

业务及研究方向:环食药犯罪与合规、职务犯罪与金融犯罪辩护、文旅、娱乐法领域全周期服务。

联系方式:13931980283


特别声明

本文章仅供参考和交流,不代表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或本所律师出具的任何法律意见或建议,任何依据本文的全部或部分内容而作出的判断或决定以及因此造成的法律后果,本所不承担任何责任。本系列文章为本所原创,如需转载或引用本系列文章的任何内容或图片,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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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陈丽娜

编辑:刘昶博

审核:田碧青


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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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0年8月,系河北省司法厅直接管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现有执业律师和辅助人员130人,自有办公面积达2500平方米。

我所是河北省律师协会副会长单位。广大律师积极参政议政,建言献策,现有省政协委员1人,市区政协委员4人、人大代表2人。他们在服务保障全省发展大局中展现新作为、创造新业绩、树立了新形象,为建设经济强省做出了突出贡献!

我所设有公司、金融、政府法律顾问、保险、涉外、知识产权、刑事、婚姻家事、医疗纠纷、劳动行政、生态环境与资源、财税、房地产及建设工程、资本市场、并购重组与破产、民事侵权、青少年维权等十多个部门及团队。我所承办的多起金融、刑事、涉外等法律事务曾引起强烈的社会反响,有些案件堪称中国经典案例,对推动中国法制进程产生了深远影响,先后被中央电视台、东方卫视、河北电视台、新华社、法制日报社等各大权威媒体相继采访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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