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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舟视点 |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核查要点之申请机构基本经营情况

作者单位: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

作者:武黎星律师                时间: 2026-08-17 09:2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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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是私募基金行业的“准入门槛”,也是律师从事私募基金法律服务的核心业务之一。自2023年《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以下简称《登记备案办法》)及配套指引施行以来,中国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基协”或“协会”)对管理人登记的审查标准日趋严格、精细,审查逻辑已从形式合规逐步转向实质合规与持续经营能力的深度核查。

作为系列文章的开篇,本文聚焦于申请机构“基本经营情况”这一基础性核查维度,结合现行法规、自律规则及协会最新审核实践,从十一个细分维度系统梳理核查要点,以期为同行在办理管理人登记法律业务时提供参考。

一、相关内容

(一)市场主体登记信息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第八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并持续符合相关要求。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其他组织形式不符合要求。

核查要点:审查申请机构主体类型是否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合伙”“普通合伙”。对于合伙企业形式的申请机构,需特别关注其是否承诺不会备案为私募基金产品。审查申请机构是否持续有效存续,不存在依法解散、被吊销营业执照、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等情形。核查申请机构是否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或经营异常名录。根据规定,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不予登记。

(二)设立情况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指引第1号——基本经营要求》(以下简称《指引1号》)第二条规定,提请办理登记的公司、合伙企业应当以开展私募基金管理业务为目的而设立,自市场主体工商登记之日起12个月内提请办理登记。

1. 设立目的核查

(1)审查公司章程/合伙协议,确认经营范围是否包含私募基金管理相关内容。
2)核查股东会决议/合伙人决议,确认设立目的。

(3)对于设立时间较早的申请机构,需核查其设立后是否存在实际从事其他业务的情况。

2. 登记时限核查

(1)工商登记之日指营业执照签发之日,非申请机构开始筹备之日。

(2)超过12个月未申请登记,将面临合规风险,需重新评估是否具备申请条件。

(三)名称

根据《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名称中标明“私募基金”“私募基金管理”“创业投资”字样。

1. 名称正面要求

名称中应当包含“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资产管理”“股权投资”“创业投资”等相关字样。

2. 名称负面要求

(1)名称中不得包含“金融”“理财”“财富管理”等字样。
(2)未经批准,不得使用“金融控股”“金融集团”“中证”等字样。

(3)不得使用与知名机构相同或近似、可能误导投资者的字样,不得带有“集团”“金控”等字样

(四)经营范围

1. 经营范围正面要求

经营范围中应当标明“私募投资基金管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创业投资基金管理”等体现受托管理特点的字样。

2. 经营范围负面要求

(1)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从事冲突业务,包括民间借贷、民间融资、小额理财、小额借贷、配资业务、融资租赁、保理、担保、房地产开发、交易平台、典当、P2P/P2B、众筹等。

(2)证券类管理人的经营范围不得包含“投资咨询”等咨询类字样。

3. 经营范围与业务类型一致性

申请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的,经营范围应当包含“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或“创业投资基金管理”等字样;申请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的,经营范围应当包含“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等字样。

(五)资本金

1. 实缴资本标准

《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第八条明确,实缴货币资本应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实缴出资比例应达到注册资本25%。 针对实缴比例未达到25%的情况,协会将在公示信息中予以特别提示。

2. 出资方式要求

《指引1号》第五条明确,资本金应当以货币出资,不得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出资。

3. 出资能力证明

自然人出资人出资能力证明包括固定资产(非首套房屋产权证)、薪资收入证明、完税证明、理财收入证明等,需同时兼顾“资金来源”与“持有事实”两个方面,建议提供不少于12个月的持有记录。 非自然人出资人应提供最近一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4. 高管持股要求

《指引1号》第六条规定,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及负责投资管理的高级管理人员,合计实缴出资不低于实缴资本的20%,或者不低于200万元。金融机构控制、政府及其授权机构控制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等可以豁免。

5. 股权稳定性保障

《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普通合伙人所持有的股权,自登记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但有行政划转、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转让、员工股权激励等法定例外情形。

(六)财务状况

申请机构应当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不存在大额应收应付、大额未清偿负债或者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等可能影响正常经营的情形。
核查要点:
审阅经中国证监会备案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成立满一个会计年度需提交审计报告,成立不满一个会计年度需提交近期财务报表。
核查是否存在大额长期股权投资,如有,应建立有效隔离制度。

核查关联方资金往来,确认是否存在不正当关联交易。

(七)经营场所

《指引1号》第八条规定,应当具有独立、稳定的经营场所,不得使用共享空间等稳定性不足的场地,不得存在与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等混同办公的情形。

1. 租赁期限要求

租赁所得的,自提请办理登记之日起,剩余租赁期应当不少于12个月,但有合理理由的除外。

2. 注册地与经营地分离

注册地与经营地分离的,应当具有合理性并说明理由。

3. 常见问题

申请机构可以与关联方共用办公地,但应当做到基本的物理隔离,以避免人员、机构的混同。

(八)人员情况

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第八条要求,专职员工不少于5人。

1. 专职员工定义

《指引1号》第九条明确,“专职员工”是指与私募基金管理人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保的正式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劳务合同的外籍员工、退休返聘员工;以及政府及其授权机构控制的企业委派的高级管理人员。

2. 兼职限制

(1)高管不得在非关联的私募机构兼职。
(2)在关联私募机构兼职的,需说明合理性、胜任能力及如何公平对待服务对象。

(3)兼职高管人员数量应不高于申请机构全部高管人员数量的1/2。

3. 挂靠禁止

根据《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指引第3号》第十一条,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聘用挂靠人员,不得通过虚假聘用人员等方式办理登记。

(九)变更情况

审查申请机构自设立以来发生的重大变更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名称变更、经营范围变更、注册资本变更、股权结构变更、法定代表人变更、注册地址变更等。

核查变更事项是否已依法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并评估其对申请机构持续存续的影响。

(十)商业计划书

商业计划书内容应具体、详细、真实、个性化且可执行,避免内容空洞、套用模板。应包含以下内容:
申请机构的基本情况及业务定位。
拟开展的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类型及方向。
展业计划及预期目标。
团队配置及专业能力说明。

风险控制及合规管理安排

(十一)展业情况

审查申请机构是否在申请登记前已违规开展私募基金业务。根据《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须知》,申请登记前违规发行私募基金,且存在公开宣传推介、向非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行为的,协会将不予办理登记。

二、实务难点与常见问题

(一) 12个月时限的计算口径

工商登记之日通常指营业执照签发之日,非申请机构开始筹备之日。拟申请机构应在工商登记后尽快启动各项筹备工作,确保在12个月内完成登记申请。

(二) 历史沿革瑕疵的处理

对于设立时间较早的申请机构,可能存在股权变更未及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经营范围变更不规范等瑕疵。律师应在尽职调查中充分核查,并在法律意见书中如实披露。

(三) 实缴资本不足的整改方案

对于实缴资本不足1000万元或实缴比例低于25%的,应在申请前完成补缴。补缴方式包括:股东以货币资金实缴出资、以资本公积或未分配利润转增注册资本(需注意转增部分是否属于货币出资)。不得以非货币财产出资,也不得以股东借款或其他债务资金出资。

(四) 设立目的证明的实操要点

可以通过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中明确记载的经营范围、股东会决议或合伙人决议中关于设立目的的说明、商业计划书中的业务规划等材料佐证。

(五) 经营场所合规要点

申请机构可以与关联方共用办公地,但应当做到基本的物理隔离。租赁期不足12个月的,需提供合理理由或延长租期。

(六) 人员挂靠的认定

员工或者高管挂靠的,会成为导致登记中止的因素。
申请机构基本经营情况的核查是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服务的基石,也是协会审查的第一道关口。申请机构应当确保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以开展私募基金管理业务为目的,在12个月内完成登记申请,并满足名称、经营范围、资本金、财务状况、经营场所、人员配置等基本要求。只有夯实这一基础,才能为后续的股权结构核查、高管人员认定、内控制度建设等环节奠定坚实的合规根基。
本系列后续文章将分别从出资人及实际控制人、高管人员、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制度、关联方与关联交易、法律意见书出具要点等方面展开论述,敬请关注。


律师简介:

  武黎星律师

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业务方向:证券、期货、私募基金、企业破产

联系方式:18633818018


特别声明

本文章仅供参考和交流,不代表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或本所律师出具的任何法律意见或建议,任何依据本文的全部或部分内容而作出的判断或决定以及因此造成的法律后果,本所不承担任何责任。本系列文章为本所原创,如需转载或引用本系列文章的任何内容或图片,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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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武黎星

编辑:刘昶博

审核:田碧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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