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方舟案例

方舟视点 | 从一起最新监管处罚看私募基金管理人持续合规的四条红线

作者单位: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

作者:武黎星律师                时间: 2026-08-12 15:48:14

undefined

undefined


2026年8月11日,黑龙江证监局公布行政监管措施决定(监管措施〔2026〕10号),对哈尔滨某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责令改正,限期30日提交整改报告。同日,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晏某被出具警示函。
四项违规事由:专职人员不足5人、与股东办公场地混同、未建立关联交易制度、从事与私募基金管理无关的咨询服务。每一项单独看都不算新问题,但叠加出现在同一份监管文书中,还是能看出一些东西。这些被《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71号)反复强调的合规义务,在实际执行层面远没有到位。

本文结合该案例及现行监管规则,逐项拆解其合规要点,供同业参考。

一、专职人员不足5人:管理人运营的“最低配置”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和《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须知》均要求管理人专职员工不低于5人。这一标准对应的是私募基金管理人开展业务所需的最低岗位配置:投资决策、合规风控、运营管理、财务等基本职能须由专职人员分别承担。
2026年7月7日,中基协向存续私募管理人下发《关于督促提醒私募管理人合规运作的通知》,明确将“专职员工少于5人”列入自查自纠事项,并提示逾期不整改的,将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三条视情节采取书面警示、公开谴责直至注销登记的处分措施。

实务中需要注意,监管核查的不是花名册人数,而是劳动合同、社保缴纳、工资流水三证是否合一,人员是否实际在岗。挂靠、兼职充数在各地证监局现场检查中均有查处先例。此外,5人的要求是持续性的---登记时达标但存续期间因人员离职跌破5人的,同样构成违规。本案中该公司显然在这一点上未能维持。

二、与股东办公场地混同:独立性的底线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须知》要求申请机构办公场所应当具备独立性,具有独立的地址及门牌号,不得与其他公司混同经营。
这一违规在中小私募中较为常见。部分机构设立初期为控制成本,直接挂靠于股东公司办公,共用前台、会议室乃至行政人员。登记阶段或经律师事务所尽调提示予以整改,但后续运营中因场地变更等原因再次“退回”混同状态的,反而容易成为监管盲区。
场地混同的法律后果不止于行政监管。在民事诉讼中,办公场地混同可能被认定为公司与股东人格混同的佐证之一,进而触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三条关于法人人格否认的法律风险。对于破产程序中的管理人而言,这类混同还可能成为追究股东连带责任的事实基础。

管理人应确保:独立商业办公空间、独立门牌号、租赁合同及水电物业发票齐备,与关联方物理边界清晰可辨。

三、未建立关联交易制度:内控体系的结构性缺陷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一款要求管理人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义务;《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对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作了进一步规定。上述义务履行的前提,是管理人建立完整的关联交易识别、审批、披露和记录制度。
关键在于:未建立制度本身即构成违规,不以是否实际发生关联交易为前提。即便管理人自始未开展过任何关联交易,“制度缺失”这一事实本身已触碰监管红线。

从内控制度体系的整体要求看,管理人至少应建立投资决策、风险控制、合规管理、信息披露、投资者适当性、利益冲突防范、档案管理、募集行为管理等八套制度,且须与自身业务类型匹配,能够实际执行并留痕备查,不能止于模板堆砌。

四、从事与私募基金管理无关的咨询服务:专业化经营的边界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一款及《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第四条均要求管理人专注于私募基金管理主营业务,不得兼营与私募业务相冲突或无关的业务。
这一要求的规范目的在于防范利益冲突和风险传染。管理人同时经营咨询服务等业务,其精力分配、财务独立性、是否存在利益输送通道,均为监管关注的重点。2026年以来,多地证监局在私募专项检查中已将超范围经营列为重点检查事项。

情节严重的,除行政监管措施外,还可能触发中基协暂停备案、注销登记等自律处分。

五、监管趋势:合规不是选做题

本案处罚力度并不重,但信号明确。2026年7月中基协下发合规运作通知,8月各地证监局即密集落地监管措施,“持续监测+即时纠偏”的监管模式已经成型。专职人员、办公场地、内控制度、经营范围,这些基础合规事项恰恰是监管执法中最频繁被点名的问题。
对于已登记的管理人,持续合规不是登记阶段的一次性任务,而是存续期间的常态化运营义务。建议管理人对照上述四项逐一自查,发现问题的,在监管介入之前主动整改。


律师简介:

武黎星 律师

职务: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业务方向:证券、期货、私募基金、企业破产

联系方式:18633818018

undefined

投稿:武黎星

编辑:刘昶博

审核:田碧青


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简介

世纪方舟前台.jpg

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0年8月,系河北省司法厅直接管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现有执业律师和辅助人员130人,自有办公面积达2500平方米。

我所是河北省律师协会副会长单位。广大律师积极参政议政,建言献策,现有省政协委员1人,市区政协委员4人、人大代表2人。他们在服务保障全省发展大局中展现新作为、创造新业绩、树立了新形象,为建设经济强省做出了突出贡献!

我所设有公司、金融、政府法律顾问、保险、涉外、知识产权、刑事、婚姻家事、医疗纠纷、劳动行政、生态环境与资源、财税、房地产及建设工程、资本市场、并购重组与破产、民事侵权、青少年维权等十多个部门及团队。我所承办的多起金融、刑事、涉外等法律事务曾引起强烈的社会反响,有些案件堪称中国经典案例,对推动中国法制进程产生了深远影响,先后被中央电视台、东方卫视、河北电视台、新华社、法制日报社等各大权威媒体相继采访报道。

在社会和业内树立了良好的信誉和品牌形象。2011年7月被中共河北省司法厅委员会授予“全省司法行政系统先进基层党组织”称号;2011年10月被河北省律师协会授予2008-2010年度“优秀律师事务所”称号2016年10月被司法部授予“全国法律援助工作先进单位”称号;2019年2月被共青团中央、司法部命名为全国青少年维权岗(2016-2018)......

“以专业服务回报社会,以法治理念奉献社会”,是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的宗旨。全体律师秉承“勤业敬业、客户至上”服务理念,愿以丰富的法律知识和精湛的法律技能竭诚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以实现社会公平与正义!


三荣誉.jpg

 

联系我们:

 

电话:0311-68050155

网址:http://www.lawyer0311.com/

微信公众号: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

地址:石家庄新石中路375号金石大厦B、C座九层

 

地图位置-世纪方舟.jp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