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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舟视点 | 景区运营管理安全保障义务与责任承担实务解析(下)

作者单位: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

作者:马洪闯律师、陈丽娜律师                时间: 2026-08-12 15:3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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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篇系统梳理了景区运营管理方安全保障义务的认定标准、免责抗辩与证据留痕路径。然而,实务中的侵权场景远比理论框架复杂,游客之间、游客与商户、游客与工作人员,每一组关系都可能引爆责任争议。本篇以FAQ形式,逐一回应景区侵权高发问题,并提供可直接落地的实务建议,便于运营方在具体场景中快速定位风险、规范应对。

第一节 游客与游客之间

Q1:开放式街区内游客被其他游客携犬咬伤,景区运营方要赔吗?责任怎么分?

A:分两层。第一层,犬主依第1245条无过错责任,是主要赔偿主体。第二层,运营方依第1198条第2款,仅在“未尽安保义务”时承担相应补充责任,先由犬主赔,运营方仅在其疏于巡查、未制止违规携犬进入、未及时救助等过错范围内补充,且可追偿。若已禁犬、有巡查、事发及时处置,则不担责。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1198条第2款、第1245、1246条(均2021年1月1日施行)。
【官方案例倾向】犬只案中运营方责任形态为补充责任,顺位与范围不同于毕棚沟案【(2018)川32民终67号】的自己责任,须区分。

【实务建议】实行禁犬或牵绳准入,入口设警示与查验;配置巡逻及时驱离违规犬只;全程留痕。

Q2:犬主抗辩"是游客自己挑逗、追狗才被咬",运营方能否据此免责?

A:视情形。依《民法典》第1245条但书,被侵权人故意或重大过失可减/免犬主责任;但依《民法典》第1246条,若犬主违规未采取安全措施(如禁养区未牵绳),仅“被侵权人故意”可减,重大过失不免;禁养烈性犬(第1247条)无但书。运营方自身安保义务免责独立于犬主抗辩,即便犬主因游客挑逗减责,若运营方未制止违规携犬进入,仍可能在未尽义务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

【实务建议】固定“犬主违规未牵绳/禁养”证据;同时收集“游客挑逗”证据辅助犬主责任认定;切勿以“游客也有错”直接主张己方免责。

Q3:两游客斗殴,一方受伤,园区安保未及时制止,园区是否担责?

A:斗殴双方依过错担责(第1165、1172条按份)。园区依《民法典》第1198条第2款,对第三人行为致害仅在“未尽安保义务”(未配足够安保、未及时发现制止、未报警救助)时承担相应补充责任;若已合理布防、及时介入并报警救助,通常不担责。

【实务建议】制定冲突处置预案,安保具现场制止与报警流程;留存巡逻与处置记录。

Q4:游客财物被其他游客盗窃,园区是否赔偿?

A:一般不直接赔。盗窃直接侵权人为小偷。园区依《民法典》第1198条仅在“未尽安保义务”(监控损坏未修、安保缺口致可预见风险)时承担相应补充责任。司法实践对“公共场所财物被盗”标准把握较严,通常要求受害人证明园区存在具体安保缺陷且与被盗有因果关系;开放式街区对随身财物不负有“保管”义务,仅负合理安保义务,无具体缺陷证据者不赔。

【实务建议】完善监控覆盖与巡逻;入口提示贵重物品随身保管;被盗及时协助报警并固定监控。

第二节 游客与入驻商户之间

如果说游客之间的纠纷尚属偶发,那么游客与入驻商户之间的责任争议则更为高频。商户店内滑倒摔伤、食品中毒、商品致害,责任如何划分?园区是否要为商户的买单?本节逐一回应。

Q5:游客在商户店内因地面湿滑或设施松动摔伤,商户与园区谁赔?

A:商户依《民法典》第1198条第1款就店内安保义务违反承担直接侵权责任(自己责任);园区依《民法典》第1198条第2款,若对商户日常管理监督存在疏漏(未督促整改已知隐患)承担相应补充责任;若已尽资质审核、日常监管、隐患督促整改,通常不担责或可减责。法院多以"损害发生地与控制力"定责:店内致害首要责任在商户。

【实务建议】租赁/管理合同约定商户店内安保首位责任;园区建商户隐患巡查与书面整改通知台账。

Q6:游客食用商户食品后食物中毒,园区是否承担连带责任?

A:可能连带。依《食品安全法》(2025年修正)第130条,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举办者未尽入场食品经营者资质审查、报告、制止等义务,致消费者受损的,应与食品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景区/街区运营方类比“市场开办者”,若未尽资质审核与日常监管,面临连带风险;若已尽审核监管并妥善处置,则一般不连带。该连带责任重于《民法典》第1198条补充责任,属特别法优先。

【实务建议】商户入驻查验营业执照与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业人员健康证;建食品安全档案;发生事故立即停售、保护现场、配合调查。

Q7:游客购买商户商品使用中受伤,园区责任如何?

A:直接侵权人为商户(销售者),依《产品质量法》第43条可向生产者或销售者索赔。园区若对商户资质、商品来源未尽合理审核管理义务,依《民法典》第1198条第2款承担相应补充责任;纯因商品缺陷且园区无管理疏漏的,不担责。

【实务建议】建立商户商品合规准入审查;对高风险商品(儿童用品、带电设备)重点抽检;留存审查记录。

Q8:商户擅自占道经营致游客绊倒,园区是否担责?

A:商户就占道隐患致害承担直接侵权责任;园区依《民法典》1198条第2款,对其“管理区域”内商户违规占道未尽巡查制止义务的,承担相应补充责任;若有禁占道规定且及时巡查制止,可减责或不担责。

【实务建议】明确"禁止占道经营"条款并巡查;对违规商户发书面整改、必要时依约处理。

第三节 游客与工作人员之间

游客与工作人员的冲突,看似是个人行为,实则往往指向运营方内部管理的漏洞。工作人员履职致害、设施维护缺位、游客违规闯禁区……这些情形责任主体更集中,但抗辩逻辑也更细致。本节聚焦此类场景,帮助运营方区分“单位责任”与“个人责任”的边界。

Q9:景区工作人员疏导、检票或制止违规时致游客受伤,能直接告该工作人员吗?

A:原则上不能(或不宜)直接告工作人员。依《民法典》第1191条,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景区运营方)承担侵权责任,工作人员个人原则上不对受害人直接担责;运营方赔偿后可向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若工作人员行为明显超出工作任务(个人报复),则由该工作人员依过错自行担责。

【实务建议】加强员工履职规范与冲突处理培训;为高风险岗位购雇主责任/公众责任险;事发及时救助并固定履职记录。

Q10:工作人员履职行为本身构成"园区管理缺陷"(如设施检修过失、护栏维护不到位)致游客受伤,责任如何?

A:此时同时触发两层:①运营方作为用人单位依第1191条担责;②运营方作为场所管理者依第1198条第1款就管理/设施缺陷承担自己责任。二者对外均由运营方承担,内部可追偿。毕棚沟案【(2018)川32民终67号】即属"管理缺陷(未设警示、未除冰雪)"型自己责任,运营方承担80%。

【实务建议】将设施检修、警示设置纳入标准化巡检并留痕;对高风险点位定期评估。

Q11:游客无视警示、翻越护栏或进入未开放区受伤,园区能免责吗?

A:可以减责或免责。依第1173条及第1198条,游客无视明显警示、故意进入危险区系“被侵权人过错”,可减轻甚至免除园区责任;但园区仍须证明已尽合理安保义务(设置警示、防护、合理隔离)。若园区同时存在设施缺陷,按过错比例分担(如毕棚沟案中园区仍担80%)。

【实务建议】危险区设醒目警示与物理隔离;监控覆盖;对违规者及时劝导并留痕。

第四节 通用风险防控与免责要点

前述场景逐一回应了各类侵权纠纷中的责任划分,但在实务操作层面,运营方仍有若干共性问题亟待厘清,尤其是开放式街区的义务边界、证据链构建标准、以及事发后的标准处置流程。本节以三个“高频追问”收束全文,提供可复用的操作框架。

Q12:开放式街区“无围墙、全开放”,运营方安保义务边界在哪?

A:安保义务以“实际控制与管理职责”为界,非以物理围墙为界。商业化运营管理的街区(统一物业、统一规则),运营方就管理职责范围内可预见风险负有义务;纯政府公共道路、无统一商业运营者,义务多由公共管理者承担,单一商户或松散运营方不当然承担。
【存疑披露】开放式街区安保义务主体认定实务中存在争议,暂无统一司法解释;须结合具体管理与控制关系(物业合同、管理规约、收费与管控事实)判断。

【实务建议】以管理规约/物业合同明确运营方管理范围与职责;对超出管控范围风险及时提示并衔接公共管理部门。

Q13:园区如何建立“已尽安保义务”证据链?

A:体系化留存六类证据(见第二部分第四节):巡查日志、设施检修与警示记录、禁犬/秩序规定及公示、商户审核整改台账、监控保存机制、应急预案与救助报案记录。安保义务违反属过错责任,运营方对“已尽合理限度义务”更具举证便利,完整证据链可主张免责或减责。

【实务建议】设专人专岗管理台账定期归档;投保公众责任保险分散风险。

Q14:游客受伤后,园区第一时间正确处置流程是什么?

A:①立即救助(止血、联系医护、送医);②保护现场、固定监控与证言;③及时报警/报险;④向游客出具事发经过记录并签收;⑤内部启动责任排查与证据归档;⑥依法依约沟通赔偿,避免擅自承诺或推诿。严禁断水断电、限制人身自由等违法方式,亦不得未经核实即口头"全赔"或"不赔"。
【法律依据】《旅游法》第81、82条(2018年修正)、《民法典》第1198条。
景区运营的安全保障义务,本质是在“保护游客安全”与“不给运营方施加无限兜底”之间找平衡。直接侵权人兜底、运营方补漏、责任以过错为界,这是《民法典》第1198条确立的基本逻辑,也是司法裁判的一贯尺度。对运营方而言,把证据留痕做成体系,把风险防范做在事前,能够有效避免自身损失。


律师简介:

  陈丽娜 律师

主要业务领域涵盖文旅产业全周期法律服务、娱乐法及文娱业态综合服务、民商事争议解决、刑民交叉与人身损害维权,以及汽车产品责任及配件厂商专项顾问。服务邢州古城等大型文旅项目,擅长从项目立项、招商运营到商户管理、游客纠纷处理的全链条法律支持;同时为文旅演艺、影视项目、IP运营及艺人经纪提供一体化合规与授权解决方案。

联系电话:15633867607


律师简介:

   马洪闯  律师

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二级律师,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法学硕士。河北科技大学法律硕士校外研究生导师、河北师范大学商务与法律英语系兼职讲师、京都环食药知法律研究中心研究员等。

入选2025新则新势力榜单“律师新势力”(40 under 40)、iCourt2025年度荣誉授业讲师、2026年财经峰会争议解决影响力律师;与郝晋轩律师合办王某帮信不起诉案入围第十届全国十大无罪辩护案例。

业务及研究方向:环食药犯罪与合规、职务犯罪与金融犯罪辩护、文旅、娱乐法领域全周期服务。

联系方式:13931980283


特别声明

本文章仅供参考和交流,不代表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或本所律师出具的任何法律意见或建议,任何依据本文的全部或部分内容而作出的判断或决定以及因此造成的法律后果,本所不承担任何责任。本系列文章为本所原创,如需转载或引用本系列文章的任何内容或图片,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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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陈丽娜

编辑:刘昶博

审核:田碧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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