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舟视点 | 企业是否必须发放防暑降温费
作者单位: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
作者:品宣中心 时间: 2026-08-11 10:51:18


一、发放防暑降温费到底属于企业自愿的还是法律强制的
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原卫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四部门联合发布《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不得以发放钱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温饮料。防暑降温饮料不得冲抵高温津贴”。从该规定看,国家层面并未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是否需要支付劳动者防暑降温费,但是明确了必须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提供防暑降温的物资及药品。(一)山东地区有明确的规定:《山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第九条,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发放夏季防暑降温费,所需费用在成本费用中列支”。《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发布企业职工防暑降温费标准的通知》“各类企业要切实履行防暑降温工作主体责任”。从山东省地方性规定看,它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发放夏季防暑降温费,把防暑降温费的发放定为企业的法定义务。也就是说根据山东省的现行规定防暑降温费是面向高温期内所有在岗职工的普惠性福利,属于福利待遇,并非仅针对室外高温作业人员,只要是企业在岗且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均属于防暑降温费发放范围。司法实务中,几乎是无条件地支持员工主张防暑降温费,除非企业可以证明采取了防暑降温措施。案例:(2025)鲁0881民初6678号“本院认为,原告是否应向被告魏某支付2024年防暑降温费1440元,根据《关于发布企业职工防暑降温费标准的通知》(鲁人社字(2021〕64号)文件规定,企业在岗且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均应享受防暑降温费待遇,从事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每人每月300元,其他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80元,全年按照6月、7月、8月、9月共4个月计发。原告未能举证证明向被告魏某支付防暑降温费,故原告曲阜某有限公司应向被告魏某支付防暑降温费1440元(计算方式:180元/月×8个月)”。(二)河北地区:河北省无明确防暑降温费的法律文件规定,司法判决均参考《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的规定和《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夏季高温天气作业劳动者权益保障工作的通知》规定“建立健全防暑降温工作制度,制定防暑降温工作方案和高温中暑应急预案,加强高温防护等职业健康知识培训”确立的原则,来根据不同案件情况决定是否支持劳动者防暑降温费的主张。1、不支持防暑降温费主张:看是否有明确的制度规定或双方约定。(2022)冀0203民初2369号:“就防暑降温费。。本院认为,上述费用补贴均属于福利待遇性质,用人单位有权根据本企业实际经营状况决定是否发放,本案原、被告对此无明确约定,故本院对被告主张的防暑降温费、冬季取暖补贴及集中供热采暖补助费均不予支持”2、支持防暑降温费主张:简单粗暴,属于高温环境,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已经支付,就应当支付。(2023)冀0109民初2241号:“本院认为:关于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原告2021年7月—9月防暑降温费609.9元,2022年6月—9月防暑降温费897.2元,2023年6月—9月防暑降温费950.4元,被告未提供证据证实其已向原告支付,故本院予以支持”。(三)上海地区:上海也无明确的防暑降温费的法律文件规定,基本上是把高温津贴和防暑降温费视为同一福利待遇,除非用人单位有明确的制度性规定需要支付员工防暑降温费或者员工可以举证存在高温作业的情况,否则法院也不予支持员工防暑降温费主张。案例:(2025)沪0109民初9090号“本院认为,被告未举证其工作属室外露天作业或所在工作场所高温无法降至33℃以下,故其主张原告应支付高温津贴,并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从国家法律层面看防暑降温费没有明确的规定,仅明确了防暑降温措施的强制性,这就导致了防暑降温费地方规定的不统一,司法判例的不统一。各地裁判机关,认定支付防暑降温费是用人单位的强制性义务的情形是:依据《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或地方有关于防暑降温费的规定或者单位有明确的防暑降温费的规章制度。认定支付防暑降温费属于用人单位自愿的情形:认为防暑降温费属于企业内部福利,是否支付企业自愿决定、员工不能举证存在高温作业的工作或环境。
二、防暑降温费和高温津贴是一回事吗?如果不同,二者区别
通过笔者研读各地大量关于防暑降温费和高温补贴的法律规定以及法院司法判例,发现存在以下问题,有地区明确了防暑降温费的规定和发放标准,但是司法实务区分不明显。比如山东地区一个典型案例(2018)鲁12民终401号:“本院认为:关于高温津贴(实际是指防暑降温费)问题。本案中,窦元山无证据证实其工作属于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原卫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高温作业,不应支持高温津贴。但是窦元山作为企业职工正常享有的夏季防暑降温费应予支持,故,一审判决按照《山东省人社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防暑降温费标准的通知》规定的标准支持窦元山防暑降温费,并无不当。只是一审判决将该费用表述为高温津贴欠妥,应表述为夏季防暑降温费”。本案中劳动者诉讼请求明确主张的是“高温津贴”,但是法院在判决时直接解释为“防暑降温费”。大部分地区没有明确的防暑降温费的规定,但是有高温津贴的发放标准。比如河北地区。河北地区司法判例有直接依据《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判决支持员工防暑降温费,也有要求员工举证存在高温作业环境,举证不足驳回防暑降温费主张的。二者虽不是一回事,但是在司法实务中区分不是很明显,一般劳动者也只按照其中一种费用去主张。防暑降温费:《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不得以发放钱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温饮料。防暑降温饮料不得充抵高温津贴”高温津贴:《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依法享受岗位津贴”。防暑降温费:是面向高温期内所有在岗职工的普惠性福利待遇,并非专门针对室外高温作业人员,只要是企业在职且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均属于防暑降温费的发放对象。高温津贴:是企业支付的津贴,是职工工资总额组成部分,属于劳动报酬(详见《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
三、用人单位合规建议
(一)虽然各地执行标准和法律规定不同,但是还是建议生产型企业、旅游公司和其他涉及高温高热作业的用人单位,把现有的工资结构中拆分出一项叫作“高温津贴”或者“防暑降温费”(根据本省情况决定)。该项费用的支付标准请查询当地省级人力资源部门的相关文件。当然,对于长期在办公室上班,有空调的用人单位,无需单独拆分和支付该项费用。(二)对于涉及高温作业的用人单位,建议根据企业的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防暑降温措施,规避员工索赔风险。比如厂区作业的用人单位,一定给厂房配备完善的通风和降温系统,高温作业岗位配置风扇或空调设备。长期室外作业的员工,单位制定合理的防暑降温的工作制度,给员工配备必要的防暑降温物资和药品(比如藿香正气水)。
四、劳动者维权建议
(一)留存必要岗位工作内容证明文件和工作现场图片。证明是否存在高温作业的工作内容。(二)长期室外高温作业的劳动者除了收集第1项的证据外,可以搜集更多的室外工作的微信聊天、打卡、乘坐交通工具等相关证据。当然,也可以通过微信或其他可留痕的形式向用人单位主张高温津贴和防暑降温的物资和药品。(四)防暑降温费的具体支付的标准可以咨询当地人社部门或者寻找专业的律师寻求帮助。高秋律师
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河北政法学院特聘客座专家、拥有某建筑特级建筑总包公司五年法务经验、2025年被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评为“劳资领域专业化先锋”、参与我所与安国市妇联、安国兰亭爱悦月子中心共建“安国市春风解语公益普法站”。
擅长业务领域:
一、劳动争议和工伤案件:违法辞退、业绩提成、加班费、医疗期纠纷、女职工权益保护、企业用工合规、工伤赔偿案件指导、索赔等。
二、建筑领域案件:擅长政府项目工程款追索、涉及资质出借、转包、违法分包等引发的疑难案件的处理、工程款案件执行回款、擅长建筑施工项目风险管控与合规管理培训。
三、专注于中药全产业链的法律服务:产业相关标准化合同拟定修改、土地流转合同审查、药材种植合规(规避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种植合作社设立与股权纠纷、药企合规、药企并购重组、仓储园区投融资、供应链金融担保合同审查、药食同源 + 康养文旅:药膳门店合规、中药文旅项目开发。
本文章仅供参考和交流,不代表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或本所律师出具的任何法律意见或建议,任何依据本文的全部或部分内容而作出的判断或决定以及因此造成的法律后果,本所不承担任何责任。本系列文章为本所原创,如需转载或引用本系列文章的任何内容或图片,请注明出处。

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简介

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0年8月,系河北省司法厅直接管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现有执业律师和辅助人员130余人,自有办公面积达2500平方米。
我所是河北省律师协会副会长单位。广大律师积极参政议政,建言献策,现有省政协委员1人,市区政协委员4人、人大代表2人。他们在服务保障全省发展大局中展现新作为、创造新业绩、树立了新形象,为建设经济强省做出了突出贡献!
我所设有公司、金融、政府法律顾问、保险、涉外、知识产权、刑事、婚姻家事、医疗纠纷、劳动行政、生态环境与资源、财税、房地产及建设工程、资本市场、并购重组与破产、民事侵权、青少年维权等十多个部门及团队。我所承办的多起金融、刑事、涉外等法律事务曾引起强烈的社会反响,有些案件堪称中国经典案例,对推动中国法制进程产生了深远影响,先后被中央电视台、东方卫视、河北电视台、新华社、法制日报社等各大权威媒体相继采访报道。
在社会和业内树立了良好的信誉和品牌形象。2011年7月被中共河北省司法厅委员会授予“全省司法行政系统先进基层党组织”称号;2011年10月被河北省律师协会授予2008-2010年度“优秀律师事务所”称号;2016年10月被司法部授予“全国法律援助工作先进单位”称号;2019年2月被共青团中央、司法部命名为全国青少年维权岗(2016-2018)......
“以专业服务回报社会,以法治理念奉献社会”,是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的宗旨。全体律师秉承“勤业敬业、客户至上”服务理念,愿以丰富的法律知识和精湛的法律技能竭诚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以实现社会公平与正义!

联系我们:
电话:0311-68050155
网址:http://www.lawyer0311.com/
微信公众号: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
地址:石家庄新石中路375号金石大厦B、C座九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