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个案例引发的责任追问
这一问,将景区运营管理方的“安全保障义务”推至台前,也自然延伸至景区运营中的所有侵权场景:游客间冲突、设施致害、工作人员过失、食品中毒等。本文以“犬只伤人”为典型样本,系统解析景区及开放式商业街区运营方在游客受伤情形下的责任认定、承担规则、免责抗辩与风险防范实务,兼顾规则与案例,力求提供可直接参考的操作指引。
一、主体责任认定与承担规则
综上,责任顺序清晰:犬主为第一顺位首要责任人,承担无过错责任;景区运营方为第二顺位补充责任人,仅在自身过错范围内且直接侵权人无力赔偿时承担补充赔偿,事后可全额追偿;游客过错作为减责因素影响各方最终分担。
二、景区运营管理方免责与减责情形
运营方在侵权纠纷中非当然担责,若能举证已尽合理义务、损害源于游客过错或自甘风险或第三人侵权且自身无疏漏,可主张免责或减责。具体路径以下列四种情形为主,综合审查防范措施、警示提示、事后救助等全流程履职情况。
(一)已尽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不承担责任
运营方若举证证明其已采取与管理能力、风险程度相匹配的防范措施(如设置警示标识、物理隔离、配置巡查力量等),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如(2024)渝0230民初3141号案例中,认定冰雪景区设置专用防滑通道、入园须知、安全告示,已尽充分义务,游客自身疏忽致损,景区不担责。(2021)苏01民终14453号案例医院开水间铺设防滑垫、设置警示标志,地面无异常,事后及时送诊,无需担责。
(二)受害人自身存在过错——减轻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扩大有过错的,可减轻侵权人(含运营方)的责任。常见情形包括游客具有重大过失(如穿着不防滑鞋在湿滑路面行走)、监护人对随行未成年人看护不周等。
(三)自甘风险或擅自进入未开放区域——可减轻或免除责任
游客明知风险仍自愿参与危险活动,或擅自脱离游览路线、进入明确禁止的区域而遭受损害,且运营方已尽到事前充分警示提示与事后及时救助义务的,运营方可主张免责或减责。典型案例如:游客无视警示翻越围栏进入非游览区被落石砸伤、擅自脱离路线采摘竹笋受伤、私自进入密林禁区砍伐树木触电身亡等,法院均认定运营方不承担责任。
(四)第三人直接侵权且运营方无疏漏——不承担补充责任
在第三人直接实施侵权行为(如商场内行凶、景区内游客间冲突等)的情形下,若运营方已按标准配置安保力量、落实日常巡查与监控覆盖,事发后积极救助、及时报警并协助处置,则不应依据《民法典》第1198条第2款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三、景区安全保障义务的履行标准
实践中,法院从以下五个维度进行体系化审查:
(一)制度与预案层
是否对危险区域、湿滑路面、设施设备隐患设置了醒目、充分的警示标识与物理隔离措施;高风险项目设施须经检验验收合格,确保硬件层面不存在明显缺陷。
(三) 动态管理层
是否配置了合理的安保力量,落实了日常巡查与监控覆盖。对于索道、滑道、冰雪项目等高风险项目,还须具备实时观察、行为干预与快速应急响应能力,而非仅停留于形式上的警示(参考案例:高山滑道仅设置提示不足以认定尽到安保义务)。
(四)商户管理层
是否对入驻商户(尤其是食品、商品经营者)进行了资质审核、日常安全检查及隐患整改跟进;发现违法经营行为是否及时制止并报告。此层面对封闭式景区尤为重要。
(五)救助与报告层
以上五个维度并非孤立审查,而是相互印证,共同构成对运营方是否“已尽合理限度内义务”的整体判断。
四、实务风险防范与证据留痕建议
运营方欲实现免责或减责,核心不在于口头主张“我管了”,而在于构建一套完整、可追溯、经得起司法检验的证据链。上述五个维度的履职情况,最终均需落实到具体证据上。建议体系化留存以下六类材料:
(一)安全巡查日志
载明巡查时间、具体点位、巡查人员及巡查情况,确保日常动态管理可追溯。
(二) 设施检修与警示设置记录
禁犬、禁入、秩序管理等各项规定的公示文件及现场摆放、张贴记录,证明已履行事前提示义务。
(四) 商户管理档案
建立“一户一档”,包含资质审核、日常检查记录、隐患整改台账,便于在商户致害情形中证明已尽管理职责。
(五) 监控录像与保存记录
确保监控覆盖合理区域,并按规定期限保存录像,杜绝“事后补证”。录像是最具客观性的动态证据。
(六)应急预案、演练记录与事发处置报告
律师简介:
陈丽娜律师
主要业务领域涵盖文旅产业全周期法律服务、娱乐法及文娱业态综合服务、民商事争议解决、刑民交叉与人身损害维权,以及汽车产品责任及配件厂商专项顾问。服务邢州古城等大型文旅项目,擅长从项目立项、招商运营到商户管理、游客纠纷处理的全链条法律支持;同时为文旅演艺、影视项目、IP运营及艺人经纪提供一体化合规与授权解决方案。
联系电话:15633867607
马洪闯 律师
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二级律师,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法学硕士。河北科技大学法律硕士校外研究生导师、河北师范大学商务与法律英语系兼职讲师、京都环食药知法律研究中心研究员等。
入选2025新则新势力榜单“律师新势力”(40 under 40)、iCourt2025年度荣誉授业讲师、2026年财经峰会争议解决影响力律师;与郝晋轩律师合办王某帮信不起诉案入围第十届全国十大无罪辩护案例。
业务及研究方向为环食药犯罪与合规、职务犯罪与金融犯罪辩护、文旅、娱乐法领域全周期服务。
联系方式:139319802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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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陈丽娜、马洪闯
编辑:刘昶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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