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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舟视点 | 景区运营管理安全保障义务与责任承担实务解析(上)

作者单位: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

作者:品宣中心                时间: 2026-08-11 10:4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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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案例引发的责任追问

“牌子也立了,保安也派了,怎么游客被狗咬了还是找我赔?”
这是景区运营方最头疼的一类咨询。
游客在景区或开放式商业街区内被狗咬伤,狗主人也承认得干脆。可游客转身就把矛头指向了运营管理方:“门票我买了,地是你们管的,出了事你们能没责任?”

这一问,将景区运营管理方的“安全保障义务”推至台前,也自然延伸至景区运营中的所有侵权场景:游客间冲突、设施致害、工作人员过失、食品中毒等。本文以“犬只伤人”为典型样本,系统解析景区及开放式商业街区运营方在游客受伤情形下的责任认定、承担规则、免责抗辩与风险防范实务,兼顾规则与案例,力求提供可直接参考的操作指引。

一、主体责任认定与承担规则

以“游客被犬只咬伤”为分析样本,责任在三方间分配:犬只饲养人/管理人(直接侵权人)、景区运营方(安保义务人)、受害人(游客自身)。三方归责逻辑各异,举证方向亦不同,但责任承担存在清晰的先后顺位。
直接侵权人(犬主)作为动物危险的直接控制者,依据《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依次审查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禁养烈性犬、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采取安全措施、第一千二四十五条一般无过错责任)承担无过错责任,是第一顺位的赔偿义务主体,仅在受害人故意或重大过失时方可减轻其责任。
景区运营方作为公共场所的管理者,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二款,仅在自身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时承担补充责任。受害人须首先向直接侵权人求偿,只有在其无力赔偿或无法确定时,方可向运营方主张;运营方仅在其过错范围内承担相应部分责任,而非替代全额赔付。司法实践中责任比例通常在20%—70%之间,核心审查要素为运营方是否采取了与管理能力、风险程度相匹配的有效管控措施(如仅设禁入标识而无巡查、劝离、清离等实际行动,尤其对已知长期存在的流浪犬,极可能被认定为履职不到位)。运营方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直接侵权人全额追偿。
游客自身若存在主动挑逗犬只、无视警示标识、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看护不周等过错,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可减轻侵权人(包括犬主和运营方)的责任,其过错程度在最终责任比例中统筹考量。

综上,责任顺序清晰:犬主为第一顺位首要责任人,承担无过错责任;景区运营方为第二顺位补充责任人,仅在自身过错范围内且直接侵权人无力赔偿时承担补充赔偿,事后可全额追偿;游客过错作为减责因素影响各方最终分担。

二、景区运营管理方免责与减责情形

运营方在侵权纠纷中非当然担责,若能举证已尽合理义务、损害源于游客过错或自甘风险或第三人侵权且自身无疏漏,可主张免责或减责。具体路径以下列四种情形为主,综合审查防范措施、警示提示、事后救助等全流程履职情况。

(一)已尽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不承担责任

运营方若举证证明其已采取与管理能力、风险程度相匹配的防范措施(如设置警示标识、物理隔离、配置巡查力量等),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如(2024)渝0230民初3141号案例中,认定冰雪景区设置专用防滑通道、入园须知、安全告示,已尽充分义务,游客自身疏忽致损,景区不担责。(2021)苏01民终14453号案例医院开水间铺设防滑垫、设置警示标志,地面无异常,事后及时送诊,无需担责。

(二)受害人自身存在过错——减轻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扩大有过错的,可减轻侵权人(含运营方)的责任。常见情形包括游客具有重大过失(如穿着不防滑鞋在湿滑路面行走)、监护人对随行未成年人看护不周等。

(三)自甘风险或擅自进入未开放区域——可减轻或免除责任

游客明知风险仍自愿参与危险活动,或擅自脱离游览路线、进入明确禁止的区域而遭受损害,且运营方已尽到事前充分警示提示与事后及时救助义务的,运营方可主张免责或减责。典型案例如:游客无视警示翻越围栏进入非游览区被落石砸伤、擅自脱离路线采摘竹笋受伤、私自进入密林禁区砍伐树木触电身亡等,法院均认定运营方不承担责任。

(四)第三人直接侵权且运营方无疏漏——不承担补充责任

在第三人直接实施侵权行为(如商场内行凶、景区内游客间冲突等)的情形下,若运营方已按标准配置安保力量、落实日常巡查与监控覆盖,事发后积极救助、及时报警并协助处置,则不应依据《民法典》第1198条第2款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三、景区安全保障义务的履行标准

法院审查运营方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核心在于防范措施是否与管理能力、风险程度相匹配。该标准为动态、场景化的弹性标准,并非要求“万无一失”或对所有风险设置物理围蔽,而是以“善良管理人”注意义务为基准。开放式低风险景区标准较宽松,封闭式高收费高风险项目更严格。

实践中,法院从以下五个维度进行体系化审查:

(一)制度与预案层

运营方是否制定了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游客安全保护制度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制度的完备性是履行义务的基础性判断依据。

(二)设施与警示层

是否对危险区域、湿滑路面、设施设备隐患设置了醒目、充分的警示标识与物理隔离措施;高风险项目设施须经检验验收合格,确保硬件层面不存在明显缺陷。

 (三) 动态管理层

是否配置了合理的安保力量,落实了日常巡查与监控覆盖。对于索道、滑道、冰雪项目等高风险项目,还须具备实时观察、行为干预与快速应急响应能力,而非仅停留于形式上的警示(参考案例:高山滑道仅设置提示不足以认定尽到安保义务)。

(四)商户管理层

是否对入驻商户(尤其是食品、商品经营者)进行了资质审核、日常安全检查及隐患整改跟进;发现违法经营行为是否及时制止并报告。此层面对封闭式景区尤为重要。

(五)救助与报告层

事发后是否立即启动救助、保护现场、报警报险,并出具客观的事发经过记录。及时有效的应急处置,既是义务内容的延伸,也是法院认定已尽合理注意的重要佐证。

以上五个维度并非孤立审查,而是相互印证,共同构成对运营方是否“已尽合理限度内义务”的整体判断。

四、实务风险防范与证据留痕建议

运营方欲实现免责或减责,核心不在于口头主张“我管了”,而在于构建一套完整、可追溯、经得起司法检验的证据链。上述五个维度的履职情况,最终均需落实到具体证据上。建议体系化留存以下六类材料:

(一)安全巡查日志

载明巡查时间、具体点位、巡查人员及巡查情况,确保日常动态管理可追溯。

(二) 设施检修与警示设置记录

附有照片、视频等影像资料,证明设施完好、警示到位,并与设施管理台账相互印证。(三) 管理规约与公示告知

禁犬、禁入、秩序管理等各项规定的公示文件及现场摆放、张贴记录,证明已履行事前提示义务。

(四) 商户管理档案

建立“一户一档”,包含资质审核、日常检查记录、隐患整改台账,便于在商户致害情形中证明已尽管理职责

(五) 监控录像与保存记录

确保监控覆盖合理区域,并按规定期限保存录像,杜绝“事后补证”。录像是最具客观性的动态证据。

(六)应急预案、演练记录与事发处置报告

包括救助过程、报警报险记录、事发经过书面记录等,用以证明事发后响应及时、处置规范。
证据链的完整性与维度的覆盖度越强,运营方在诉讼中的抗辩说服力越高。建议将证据留存纳入日常管理流程,形成“履职即留痕、留痕即归档”的常态化机制,而非事后补救。


律师简介:

陈丽娜律师

主要业务领域涵盖文旅产业全周期法律服务、娱乐法及文娱业态综合服务、民商事争议解决、刑民交叉与人身损害维权,以及汽车产品责任及配件厂商专项顾问。服务邢州古城等大型文旅项目,擅长从项目立项、招商运营到商户管理、游客纠纷处理的全链条法律支持;同时为文旅演艺、影视项目、IP运营及艺人经纪提供一体化合规与授权解决方案。

联系电话:15633867607


马洪闯 律师

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二级律师,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法学硕士。河北科技大学法律硕士校外研究生导师、河北师范大学商务与法律英语系兼职讲师、京都环食药知法律研究中心研究员等。

入选2025新则新势力榜单“律师新势力”(40 under 40)、iCourt2025年度荣誉授业讲师、2026年财经峰会争议解决影响力律师;与郝晋轩律师合办王某帮信不起诉案入围第十届全国十大无罪辩护案例。

业务及研究方向为环食药犯罪与合规、职务犯罪与金融犯罪辩护、文旅、娱乐法领域全周期服务。

联系方式:13931980283


特别声明

本文章仅供参考和交流,不代表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或本所律师出具的任何法律意见或建议,任何依据本文的全部或部分内容而作出的判断或决定以及因此造成的法律后果,本所不承担任何责任。本系列文章为本所原创,如需转载或引用本系列文章的任何内容或图片,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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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陈丽娜、马洪闯

编辑:刘昶博

审核:田碧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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