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舟视点 | 关于涤除不动产抵押权类纠纷的管辖权分析
作者单位: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
作者:品宣中心 时间: 2026-06-12 14:42:37


关于抵押人诉请涤除抵押权登记类纠纷,应由何地法院管辖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长期存在分歧。有观点认为,涤除抵押权系对不动产物权状态的直接变更,应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关于不动产纠纷专属管辖的规定,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另有观点主张,此类纠纷源于抵押合同关系,应依合同纠纷一般管辖规则,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本文试从现行法律规范、最高人民法院权威解读及各级法院裁判实例三个方面,对涤除抵押权诉讼的管辖权问题进行系统分析。
一、相关法律规定
(一)《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对此予以明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明确了关于物权纠纷案由与合同纠纷案由的编排设置。按照物权变动原因与结果相区分的原则,对于涉及物权变动的原因,即债权性质的合同关系引发的纠纷案件的案由,修改后的《案由规定》仍将其放在合同纠纷项下;对于涉及物权变动的结果,即物权设立、权属、效力、使用、收益等物权关系产生的纠纷案件的案由,修改后的《案由规定》仍将其放在物权纠纷项下。具体适用如下:人民法院应查明该法律关系涉及的是物权变动的原因关系还是物权变动的结果关系,以正确确定案由。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关系性质涉及物权变动原因的,即因债权性质的合同关系引发的纠纷案件,应当选择适用第二级案由“合同纠纷”项下的案由,如“居住权合同纠纷”案由;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关系性质涉及物权变动结果的,即因物权设立、权属、效力、使用、收益等物权关系引发的纠纷案件,应当选择第一级案由“物权纠纷”项下的案由。案由的确定,直接影响到管辖规则的选用。
二、判断涤除抵押权诉讼法是否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关键在于区分该诉讼属于v物权纠纷还是债权纠纷
(一)诉争标的的实质判断
法院应通过诉讼请求的表面表述,审查当事人争议的实质究竟是抵押权的存废,还是抵押合同的效力。抵押权为担保物权,具有对世效力。当事人主张抵押权消灭并请求注销登记,其诉争标的是物权本身的法律状态,而非设定该物权的合同关系。反之,当事人若主张抵押合同存在无效、可撤销等瑕疵,进而请求恢复原状,则诉争标的是合同效力,属于债权纠纷范畴。《民事案件案由新释新解与适用指南》对此概括如下:当事人因抵押合同产生纠纷的,为债权纠纷;当事人就抵押权的设立、内容、变更、转让、实现、消灭等产生纠纷的,为物权纠纷,适用抵押权纠纷案由。涤除抵押权,本质上是请求确认抵押权消灭,应归入物权纠纷。
(二)诉讼请求的文义选择
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诉讼请求的具体措辞对案件定性具有重要影响。主张适用专属管辖的,诉讼请求宜直接表述为“请求确认被告对原告名下坐落于某处房屋的抵押权消灭”及“判令被告协助办理抵押权注销登记手续”,以凸显物权纠纷性质。避免使用“请求撤销抵押合同”“请求解除抵押合同”等指向合同关系的表述,以免被归入债权纠纷。若当事人同时主张合同无效或解除,则法院可能以基础法律关系为合同纠纷为由,否定专属管辖的适用。
(三)基础事实的类型化考察
涤除抵押权所依据的实体事由,对管辖权判断有间接影响。以主债权因清偿、抵销、提存等原因消灭,或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主张涤除的,争议焦点在于抵押权是否因主债权消灭而消灭,属物权上的判断,定性为物权纠纷的依据更为充分。以抵押合同存在效力瑕疵,如意思表示不真实、违反强制性规定等为由主张涤除的,则基础争议在于合同效力,法院可能倾向于认定为债权纠纷。在此情形下,建议当事人明确将诉讼请求区分为“确认合同无效”与“确认抵押权消灭并注销登记”两项,并分别阐明法律关系,以保障物权争议部分的专属管辖适用。
三、类案解析
(一)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津01民辖终289号民事裁定书裁判理由: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抵押权纠纷,被上诉人邳海源以抵押权设立所依据的《抵押借款合同》中约定的抵押借款期限已超过诉讼时效为由,请求涤除登记在涉案房屋上的抵押权,发生抵押权纠纷的基础关系是抵押合同,故本案应依照抵押合同纠纷确定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抵押借款合同》中并未约定合同履行地,被上诉人起诉请求确认抵押权灭失、配合办理撤销抵押权登记手续,争议标的为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上诉人作为履行义务方,其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上诉人住所地位于河北省香河县,故涉案抵押合同履行地为河北省香河县,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有管辖权。律师分析:本案诉争基础是案涉《抵押借款合同》的抵押借款期限已超过诉讼时效,案涉纠纷的基础是抵押合同,故案由应当依照合同纠纷进行管辖。(二)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皖02民辖终171号民事裁定书裁判理由:本院经审查认为,在起诉受理阶段,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性质确定案由,进而审查是否具有管辖权。在本案中,南陵县某某公司诉请涤除案涉建筑物的抵押登记,故本案案由应为在建建筑物抵押权纠纷,属于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引起的物权纠纷。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关于“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关于“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的规定,本案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案涉建筑物位于一审法院辖区,一审法院对本案依法具有专属管辖权。律师分析:管辖权确定应按以下三步走:确定法律关系;确定案由;根据案由确定适用管辖的法条。(三)上海金融法院作出的(2019)沪74民辖终188号民事裁定书裁判理由:本院认为,管辖权异议案件属于程序性审查事项,应根据原告起诉时提出的诉讼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理由确定案件基础法律关系。本案中,盐城联某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依据2025年5月14日与崇某签订的《借款协议》及《房地产抵押合同》,请求涤除《房地产抵押合同》所涉房地产的抵押权登记,因《房地产抵押合同》属于《借款协议》的从合同,一审法院以民间借贷纠纷确定立案案由,符合法律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双方当事人在《借款协议》中明确约定,“如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向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查,案涉抵押房产坐落于盐城市亭湖区,盐城联某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诉讼请求涤除设立于该不动产之上的抵押权,故案涉抵押房产系双方争议的标的物,该不动产所在地与本案争议具有实际联系,《借款协议》中所约定的管辖条款合法有效。案涉不动产坐落于盐城市亭湖区,属于一审法院管辖范围,虽然当事人双方住所地与所抵押不动产所在地不一致,但不影响双方约定管辖条款的效力,盐城联某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依据该约定管辖条款向一审法院起诉,一审法院依法具有管辖权。律师分析:涤除不动产抵押权的法律关系如何确定,本案法院认为管辖权异议案件属于程序性审查事项,对法律关系的分析可以根据原告起诉时提出的诉讼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理由确定。具体到本文,抵押权因抵押合同而产生,抵押合同为担保主合同而设立,故法律关系应当为民间借贷。(四)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5)豫15民辖终242号民事裁定书裁判理由为:抵押权纠纷”管辖:应根据抵押物的类型确定管辖,如为不动产,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如为动产,则应根据产生纠纷的基础法律关系来确定管辖。“抵押合同”是抵押人与抵押权人订立的关于设定“抵押权”的合同。“抵押合同纠纷”是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确定管辖,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抵押合同”只是设立“抵押权”的合同,合同成立并不必然导致抵押权产生,抵押权的产生还得依赖公示登记。“抵押合同纠纷”是“债权纠纷”,而“抵押权纠纷”是“物权纠纷”。根据法律规定,“抵押权”的设定必须订立书面“抵押合同”,但“抵押合同”订立与“抵押权”的成立并不相同。“抵押合同”的订立在当事人之间创设有关“抵押权”设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为物权变动的原因行为,属于合同的范畴。“抵押权”的设定,是合法有效的“抵押合同”所产生的结果,属于物权变动的范畴。即:“抵押权纠纷”是“物权纠纷”,“抵押合同纠纷”是“债权纠纷”。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关系性质涉及物权变动原因的,即如果当事人因抵押合同无效等纠纷;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关系性质涉及物权变动结果的,即如果当事人就抵押权产生纠纷,则适用抵押权纠纷的案由。如抵押权成立、抵押权实现等纠纷。本案,中国某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与信阳某有限公司签订了《抵押合同》,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原告信阳某有限公司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中国某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和第三人某东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配合原告涂销万家灯火城市广场项目22#楼所设立的抵押权登记(抵押权证书编号为:信期抵浉河区字第XX号)”,即“解除抵押登记”,仅涉及物权变动,不涉及《抵押合同》的效力,本案案由应定性为“抵押权纠纷”而不是“抵押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基于此,当事人之间签订的《抵押合同》约定的管辖,违反本案应适用“专属管辖”的法律规定。案涉不动产位于信阳市浉河区,属于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审法院裁定驳回中国某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的管辖权异议,依法有据。律师分析:抵押权的实现与抵押合同的效力分属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应当依据当时份诉争标的确定管辖条款的适用。
四、涤除抵押权诉讼的管辖问题,归根结底是法律关系定性问题
从规范层面看,《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二十八条将不动产专属管辖限定于“物权纠纷”,《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以“物权变动原因与结果相区分”为编排原则。诉请涤除抵押权,系请求确认抵押权消灭,属于物权变动的结果关系,应定性为抵押权纠纷,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从裁判实例看,以(2025)豫15民辖终242号、(2023)皖02民辖终171号为代表的裁判观点,清晰地区分了抵押合同纠纷(债权纠纷)与抵押权纠纷(物权纠纷),认为涤除抵押权涉及物权变动结果,应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以(2020)津01民辖终289号为代表的少数观点,以基础关系为抵押合同为由否定了专属管辖。对于诉讼实务而言,以下几点值得关注:其一,诉讼请求应直接表述为“确认抵押权消灭”及“协助办理注销登记”,避免引入合同效力争议;其二,选择实体事由时,优先考虑主债权消灭或诉讼时效届满等物权上的消灭事由;其三,如当事人同时主张合同无效与抵押权消灭,应将两项诉请明确区分,以保障物权争议部分的专属管辖适用。
律师简介
田若彤律师,毕业于河北大学,主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公司法两大业务方向。执业以来,专注处理各类商事纠纷、工程类款项争议案件,累计为客户化解涉案标的额千万元级的经济纠纷,凭借扎实的专业功底与丰富的办案经验,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曾于河北科技大学、北京工商大学、河北师范大学开展法律课程与专题分享,兼具实务经验与理论宣讲能力。

投稿:田若彤
编辑:刘昶博
审核:田碧青
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简介

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0年8月,系河北省司法厅直接管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现有执业律师和辅助人员130余人,自有办公面积达2500平方米。
我所是河北省律师协会副会长单位。广大律师积极参政议政,建言献策,现有省政协委员1人,市区政协委员4人、人大代表2人。他们在服务保障全省发展大局中展现新作为、创造新业绩、树立了新形象,为建设经济强省做出了突出贡献!
我所设有公司、金融、政府法律顾问、保险、涉外、知识产权、刑事、婚姻家事、医疗纠纷、劳动行政、生态环境与资源、财税、房地产及建设工程、资本市场、并购重组与破产、民事侵权、青少年维权等十多个部门及团队。我所承办的多起金融、刑事、涉外等法律事务曾引起强烈的社会反响,有些案件堪称中国经典案例,对推动中国法制进程产生了深远影响,先后被中央电视台、东方卫视、河北电视台、新华社、法制日报社等各大权威媒体相继采访报道。
在社会和业内树立了良好的信誉和品牌形象。2011年7月被中共河北省司法厅委员会授予“全省司法行政系统先进基层党组织”称号;2011年10月被河北省律师协会授予2008-2010年度“优秀律师事务所”称号;2016年10月被司法部授予“全国法律援助工作先进单位”称号;2019年2月被共青团中央、司法部命名为全国青少年维权岗(2016-2018)......
“以专业服务回报社会,以法治理念奉献社会”,是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的宗旨。全体律师秉承“勤业敬业、客户至上”服务理念,愿以丰富的法律知识和精湛的法律技能竭诚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以实现社会公平与正义!

联系我们:
电话:0311-68050155
网址:http://www.lawyer0311.com/
微信公众号: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
地址:石家庄新石中路375号金石大厦B、C座九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