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副主任田碧青律师、合伙人安远律师领衔的专业刑事辩护团队,在代理两起分别涉嫌故意伤害罪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刑事案件中,凭借对案件事实的深刻洞察、对法律要件的精准把握以及与司法机关的有效沟通,最终成功促使检察机关对两案当事人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再次彰显了团队在刑事辩护领域深厚的专业功底与卓越的实务能力。


一、两起案件的辩护焦点与突破
本次获得不起诉决定的两起案件,虽罪名不同,但均涉及刑事司法实践中常见且关键的争议焦点,对律师的专业素养与应变能力提出了较高要求。
在涉嫌故意伤害罪的案件中,辩护工作的核心在于对刑法上因果关系的审慎辨析。团队经全面、细致地查阅卷宗材料后发现,本案情形与实践中“多因一果”型伤害案件存在相似之处。根据刑法理论,刑事责任的承担必须以行为人的实行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为前提。本案中,现有证据虽能证明当事人与他人发生了肢体冲突,但关于被害人最终伤情的具体成因,存在其他介入因素的可能性,无法得出系当事人行为直接、唯一导致的排他性结论。团队紧紧围绕这一核心,向检察机关充分论证,指出在伤害原因存疑、无法排除合理怀疑的情况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所确立的疑罪从无原则,依法不应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在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案件中,辩护的攻坚点集中于对行为人“主观明知”要件的严格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此罪要求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为其提供帮助。团队深入研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推定“明知”的各种情形,并结合本案具体事实进行分析。团队指出,现有证据仅能证明当事人提供了支付结算帮助,但综合其认知能力、交易背景、获利情况等主客观因素,尚不足以确实、充分地证明其主观上达到了“明知”他人实施犯罪的程度,更符合因疏忽或受蒙蔽而提供帮助的情形。同时,其行为情节显著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其行为不应当被认为是犯罪或无需判处刑罚。检察机关经审查,认可了团队关于主观故意证据不足、情节轻微的分析,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二、系统、精细化辩护工作
面对复杂案件,系统化、精细化的工作流程是达成有效辩护的基石。团队在接手案件后,迅速启动标准化作业程序:
一是全面快速的案情研判与证据梳理。团队在第一时间与当事人及其家属建立高效沟通,通过多次深入会谈,全面掌握案件背景、细节及当事人诉求。同时,团队立即着手对案件材料进行地毯式分析,从纷繁复杂的证据中梳理出案件的法律关系脉络与核心争议点,为制定辩护策略奠定坚实基础。
二是围绕焦点构建缜密的法律论证体系。在故意伤害案中,团队聚焦于“行为-结果”的因果链,运用刑事法理与证据规则进行切割;在帮信案中,则深入剖析“主观明知”的证明标准,结合司法解释进行有利解释。团队从不进行简单的法条罗列,而是将法律依据、事实证据与法理逻辑深度融合,形成逻辑严密、说服力强的书面辩护意见。
三是持续、主动、有效的审前沟通。团队深知,辩护工作不仅体现在书面意见中,更贯穿于与办案机关互动的全过程。在侦查与审查起诉阶段,团队多次主动约见办案人员,就案件定性、证据问题及法律适用进行坦诚、专业的交流,及时提交阶段性辩护意见与新发现的线索,致力于在诉讼前端即推动案件朝着有利方向进展。
四是团队协作与经验。本次案件的成功,亦是团队合力与“传帮带”的成果。实习人员刘昶博在资深律师的指导下,深度参与了案件研讨、文书准备等各项工作,在实践中锤炼了办理刑事案件的基本功。团队通过此类典型案件的办理,不断沉淀和优化针对不同类型罪名的辩护策略与流程。
两起案件的成功办理,其意义远超个案本身。它首先切实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使其免于刑事追诉的负担,回归正常生活。其次,它体现了司法机关对刑法谦抑性原则的贯彻,以及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这一刑事证明标准的严格把握。最后,它也集中展现了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团队的专业实力。


田碧青、安远律师团队长期深耕于刑事辩护领域,尤其在经济犯罪、职务犯罪、网络犯罪、涉众型犯罪等复杂案件处理上积累了丰富经验。团队不仅擅长在审判阶段进行庭审对抗,更精于在侦查、审查起诉等审前阶段通过专业意见影响案件进程,已多次成功促成案件在批捕、起诉等关键环节取得突破,包括近期办理的诈骗、妨害公务、寻衅滋事、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等案件在批准逮捕阶段积极履行辩护职责,获得检察机关不予批捕,当事人被变更强制措施的良好结果。
律师简介
田碧青律师
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业务领域:专业从事刑事辩护与代理:重点承办经济类犯罪辩护与代理(诈骗罪、合同诈骗罪、涉税犯罪、涉虚假货币类犯罪)、刑民交叉案件、暴力犯罪、职务犯罪;青少年维权与法律援助:长期专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辩护与代理,熟悉涉青少年犯罪的实务要点,擅长结合案件事实与未成年人成长背景制定辩护方案。同时持续聚焦青少年维权工作,积极参与各类公益法律援助、校园普法活动,致力于防范青少年违法犯罪、保障未成年人正当权益。民事领域:公司法律事务、各类经济纠纷
联系电话:15931079276(微信同号)
安远律师
研究生学历,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中国法学会会员
具有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证券从业资格
河北省“引航青春 法护成长”普法宣讲团成员
河北省深州监狱“法律援助专家”
河北省女子监狱“乡音法律援助工作站”法律服务团成员
“木兰有约”燕赵巾帼法制宣讲团成员
河北师范大学外国语学院“大学生实训指导老师”
河北省人民检察院听证员
长期从事刑事案件的辩护与代理。主要包括犯罪预防阶段的法律咨询、法律培训及内部调查;公诉案件的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及死刑复核阶段的辩护;公诉案件申诉阶段、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以及自诉案件的代理等法律业务。近年来尤其在职务犯罪、环食药及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辩护进行深耕研究,实现了辩护权的充分行使。
承办的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涉恶系列犯罪、贪受贿、行贿、职务侵占、提供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非法经营、集资诈骗、侵犯商标权等案件取得良好效果。
立足本职,善于创新;顾全大局,甘于奉献。
联系电话:15081153905(微信同号)
刘昶博
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入职至今协助团队办理多件刑事案件,在食品犯罪领域、暴力性犯罪领域等刑事常见犯罪领域具备扎实刑事专业知识,熟悉公检法办案流程及办案思路。
联系电话:15175887025(微信同号)

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简介

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0年8月,系河北省司法厅直接管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现有执业律师和辅助人员130余人,自有办公面积达2500平方米。
我所是河北省律师协会副会长单位。广大律师积极参政议政,建言献策,现有省政协委员1人,市区政协委员4人、人大代表2人。他们在服务保障全省发展大局中展现新作为、创造新业绩、树立了新形象,为建设经济强省做出了突出贡献!
我所设有公司、金融、政府法律顾问、保险、涉外、知识产权、刑事、婚姻家事、医疗纠纷、劳动行政、生态环境与资源、财税、房地产及建设工程、资本市场、并购重组与破产、民事侵权、青少年维权等十多个部门及团队。我所承办的多起金融、刑事、涉外等法律事务曾引起强烈的社会反响,有些案件堪称中国经典案例,对推动中国法制进程产生了深远影响,先后被中央电视台、东方卫视、河北电视台、新华社、法制日报社等各大权威媒体相继采访报道。
在社会和业内树立了良好的信誉和品牌形象。2011年7月被中共河北省司法厅委员会授予“全省司法行政系统先进基层党组织”称号;2011年10月被河北省律师协会授予2008-2010年度“优秀律师事务所”称号;2016年10月被司法部授予“全国法律援助工作先进单位”称号;2019年2月被共青团中央、司法部命名为全国青少年维权岗(2016-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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