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方舟案例

公司涉诉后,员工代持老板的股份怎么办?

作者单位: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

作者:李娜                时间: 2026-05-12 09:07:59

在商事实践中,不少投资者出于各种目的,选择以亲友、员工等名义登记股权,形成隐名股东(实际出资人)+显名股东(代持股东)的股权代持模式。

一般情况下,这种代持约定有效,公司正常经营下双方相安无事公司一旦被诉,代持股东往往也是法定代表人)会急于脱身,希望通过“披露隐名股东、变更工商登记、脱离股东身份”规避债务责任。但是往往会忽略代持约定对内有效对外却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本文综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笔者观点,仅供参考。

1、 公司被诉后,能否立刻、马上转移股权
笔者最近遇到一个案件,员工代持股达到三分之二以上,公司已经被强制执行,员工能否通过召开股东会将股权转让到隐名股东或第三人名下。实际《公司法》并没有限制公司成为被执行人后股权转让行为,但是转让行为的前提必须是真实、有效,不以逃避债务为目的。需要注意,哪怕转让成功,对于作为股东期间的债务可能也要承担责任,同时作为历史股东,也可能会被追加成被执行人。
2、 公司被诉后是否有必要选择以起诉的方式披露隐名股东,实现隐名股东的股东资格确认
以起诉方式确定隐名股东为实际股东后,显名股东将不再对公司之后的欠款承担责任,公司如未实缴,也不再需要履行股东实缴出资义务,因并非是股东,也不会再因股东身份追加成被执行人。
 
三、经判决确认隐名股东的股东身份后,作为法定代表人的显名股东能否以此作为证据申请免除其失信、限高身份 
通过法院判决可以证明显名股东不是公司真正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在显名股东辞去法定代表人身份后,可以据此向执行法院申请解除其失信、限高。

结语:股权代持的内部约定,无法对抗外部公示效力与司法权威。公司涉诉并非股东“脱身”的合法契机,代持股东披露隐名股东、变更股东身份,必须满足法定条件、遵循法定流程,且不能豁免变更前已产生的股东责任。

股权代持本身存在极大商事风险,尽量规范持股、实名持股,从源头规避纠纷;确需代持的,务必签订规范协议、留存完整证据,在公司面临诉讼、债务风险时,通过合法途径处理股权争议,切勿试图以违规操作规避法定责任,最终得不偿失。


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简介

世纪方舟前台.jpg

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0年8月,系河北省司法厅直接管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现有执业律师和辅助人员130人,自有办公面积达2500平方米。

我所是河北省律师协会副会长单位。广大律师积极参政议政,建言献策,现有省政协委员1人,市区政协委员4人、人大代表2人。他们在服务保障全省发展大局中展现新作为、创造新业绩、树立了新形象,为建设经济强省做出了突出贡献!

我所设有公司、金融、政府法律顾问、保险、涉外、知识产权、刑事、婚姻家事、医疗纠纷、劳动行政、生态环境与资源、财税、房地产及建设工程、资本市场、并购重组与破产、民事侵权、青少年维权等十多个部门及团队。我所承办的多起金融、刑事、涉外等法律事务曾引起强烈的社会反响,有些案件堪称中国经典案例,对推动中国法制进程产生了深远影响,先后被中央电视台、东方卫视、河北电视台、新华社、法制日报社等各大权威媒体相继采访报道。

在社会和业内树立了良好的信誉和品牌形象。2011年7月被中共河北省司法厅委员会授予“全省司法行政系统先进基层党组织”称号;2011年10月被河北省律师协会授予2008-2010年度“优秀律师事务所”称号2016年10月被司法部授予“全国法律援助工作先进单位”称号;2019年2月被共青团中央、司法部命名为全国青少年维权岗(2016-2018)......

“以专业服务回报社会,以法治理念奉献社会”,是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的宗旨。全体律师秉承“勤业敬业、客户至上”服务理念,愿以丰富的法律知识和精湛的法律技能竭诚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以实现社会公平与正义!


三荣誉.jpg

 

联系我们:

 

电话:0311-68050155

网址:http://www.lawyer0311.com/

微信公众号: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

地址:石家庄新石中路375号金石大厦B、C座九层

 

地图位置-世纪方舟.jp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