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科医疗纠纷牵动着妇女生命健康权益、未成年子女抚养保障及家庭完整存续等多重社会问题。本文结合笔者与马肖萌律师共同代理的一起获评“河北省第九届依法维护妇女儿童权益优秀案例”(巨某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从法律适用、证据固定等方面,探讨医院未及时采取治疗措施引发产科医疗纠纷的维权策略。
一、案情简介
2023年7月22日,产妇巨某因孕足月、第三胎、阵发性腹痛6小时入住被告某县医院待产。入院后医院给予产科二级护理。次日凌晨,巨某娩出一男婴后出现大量出血,被诊断为产后出血。从凌晨2:40娩出男婴至4:40返回病房,巨某共出血2500ml,期间院方未采取有效治疗措施。4:40返回病房后,巨某病情急剧恶化,出现意识丧失、失血性休克。某县医院此时进行了心肺复苏、气管插管等急救措施,但巨某仍未见好转,后在全麻下为其实施了子宫次全切术,巨某病情仍未见改善。后转至邢台市某医院抢救,被诊断为弥散性血管内凝血、严重产后出血等,于2023年7月26日抢救无效不幸去世。
二、案件焦点与代理过程
接受家属委托后,笔者与马肖萌律师迅速研判出本案的两大争议焦点:一是医院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二是过错与损害后果间的因果关系、过错原因力大小。
(一)医院的过错与责任认定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规定的过错责任原则,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判断过错的核心标准是“行为标准”,即医务人员是否尽到了与当时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而非仅看结果好坏。
过错认定的关键即是否违反诊疗规范与注意义务。在产科领域,产后出血是明确且凶险的并发症。医疗机构对此负有高度谨慎的注意义务。本案中,产妇两小时内出血2500ml,已远超正常范围,属于明确的危急情况。医院若未能及时识别并启动规范抢救流程,则很可能被认定为违反了产科诊疗规范。
即使医院存在过错,医院是否担责还需看过错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原因力大小,这通常需要借助司法鉴定来确定。在本案中,关键鉴定点在于:若医院在出血初期采取了及时、规范的措施,是否可能避免或减轻DIC、失血性休克乃至死亡的发生。如果鉴定认为延误治疗是导致病情不可逆转的重要原因,那么医院过错的原因力可能较大。
(二)举证责任分配
代理人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向法院申请调取证据。申请时,明确要求调取某县人民医院的完整病历资料与巨某手术时间段内的全部监控视频。最终还原了该医院在巨某2小时内出血2500ml,而在此期间院方未采取任何有效治疗措施的关键事实。
取得完整证据链后代理人依法向法院申请医疗过错鉴定。明确鉴定核心为“某县人民医院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该过错与巨某死亡的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过错原因力大小”。
在鉴定过程中,代理人系统梳理了医方在产后出血识别、急救启动、输血时机、凝血因子补充、抢救组织等多环节存在滞后与不足,并结合《产后出血诊治指南》等权威规范,向鉴定机构提交了详尽专业的分析意见。最终,北京博大司法鉴定所作出的鉴定意见采纳了我方主张,明确指出,医方在产后出血的预警判断、抢救措施及组织方面存在滞后与不足,其诊疗行为存在过错,该过错与患者死亡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过错原因力大小为同等原因至主要原因之间。该鉴定结论为我方后续的诉讼与调解奠定了坚实的专业基础。
三、关于患方维权的实务建议
面对此类悲剧,患方家属可通过协商、调解、诉讼等途径维权。诉讼是最终的法律救济方式之一。一旦启动诉讼程序,笔者建议通过以下流程固定证据、维护权利:
(一)及时封存病历。病历是最核心的证据。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第一千二百二十五条,医疗机构有义务妥善保管并提供病历资料。隐匿、拒绝提供或伪造、篡改病历的,可能被推定存在过错。
(二)在此基础上申请医疗损害鉴定。当事人可协商或由法院委托有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鉴定事项将围绕医院诊疗行为有无过错、因果关系及原因力大小等展开。若对鉴定意见有异议,可依法申请鉴定人出庭作证。
(三)明确具体的诉讼请求。在主张赔偿时,一定要明确具体的赔偿金额与赔偿项目。赔偿项目通常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在本案诉讼过程中,我们凭借扎实的证据和权威的鉴定意见,在法院主持下积极推动双方调解。通过多轮专业沟通与谈判,最终促成医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医院同意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向患方支付了百万赔偿金,既维护了患方的合法权益,也避免了诉讼周期过长带来的二次伤害。
巨某的悲剧并非孤例,产科医疗纠纷常围绕产程监测疏忽、并发症处理不及时、抢救预案不足以及告知义务履行不到位等问题展开。对于医疗机构而言,此案是沉重的警示;对于当事人及其家属,是沉重的打击。而本案正是依靠快速固定证据、精准鉴定发力的实操路径,成功还原院方过错,明确责任比例,最终为家属争取到应有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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