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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浩然律师:医院未及时采取治疗措施引发产科医疗纠纷的法律思考——以河北省第九届依法维护妇女儿童权益优秀案例为视角

作者单位: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

作者:刘浩然                时间: 2026-04-16 11:34:51


产科医疗纠纷牵动着妇女生命健康权益、未成年子女抚养保障及家庭完整存续等多重社会问题。本文结合笔者与马肖萌律师共同代理一起获评河北省第届依法维护妇女儿童权益优秀案例巨某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法律适用、证据固定等方面,探讨医院未及时采取治疗措施引发产科医疗纠纷的维权策略。

一、案情简介

2023年7月22日,产妇巨某因孕足月、第三胎、阵发性腹痛6小时入住被告某县医院待产。入院后医院给予产科二级护理。次日凌晨,巨某娩出一男婴后出现大量出血,被诊断为产后出血。从凌晨2:40娩出男婴至4:40返回病房,巨某共出血2500ml,期间院方未采取有效治疗措施。4:40返回病房后,巨某病情急剧恶化,出现意识丧失、失血性休克。某县医院此时进行了心肺复苏、气管插管等急救措施,但巨某仍未见好转,后在全麻下为其实施子宫次全切术,巨某病情仍未见改善。后转至邢台市某医院抢救,被诊断为弥散性血管内凝血、严重产后出血等2023年7月26日抢救无效不幸去世

二、案件焦点与代理过程

接受家属委托后,笔者与马肖萌律师迅速研判出本案的两大争议焦点:一是医院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二是过错与损害后果间因果关系、过错原因力大小

(一)医院的过错与责任认定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规定的过错责任原则,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判断过错的核心标准是“行为标准”,即医务人员是否尽到了与当时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而非仅看结果好坏。

过错认定的关键即是否违反诊疗规范与注意义务。在产科领域,产后出血是明确且凶险的并发症。医疗机构对此负有高度谨慎的注意义务。本案中,产妇两小时内出血2500ml,已远超正常范围,属于明确的危急情况。医院若未能及时识别并启动规范抢救流程,则很可能被认定为违反了产科诊疗规范。

即使医院存在过错,医院是否担责还需看过错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原因力大小,这通常需要借助司法鉴定来确定。在本案中,关键鉴定点在于:若医院在出血初期采取了及时、规范的措施,是否可能避免或减轻DIC、失血性休克乃至死亡的发生。如果鉴定认为延误治疗是导致病情不可逆转的重要原因,那么医院过错的原因力可能较大。

(二)举证责任分配

代理人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向法院申请调取证据。申请时,明确要求调取某县人民医院的完整病历资料与巨某手术时间段内的全部监控视频。最终还原了该医院在巨某2小时出血2500ml,而在此期间院方未采取任何有效治疗措施的关键事实。

取得完整证据链后代理人依法向法院申请医疗过错鉴定明确鉴定核心为某县人民医院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该过错与巨某死亡的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过错原因力大小

在鉴定过程中,代理人系统梳理了医方在产后出血识别、急救启动、输血时机、凝血因子补充、抢救组织等多环节存在滞后与不足,并结合《产后出血诊治指南》等权威规范,向鉴定机构提交了详尽专业的分析意见。最终,北京博大司法鉴定所作出的鉴定意见采纳了我方主张,明确指出,医方在产后出血的预警判断、抢救措施及组织方面存在滞后与不足,其诊疗行为存在过错,该过错与患者死亡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过错原因力大小为同等原因至主要原因之间。该鉴定结论为我方后续的诉讼与调解奠定了坚实的专业基础。

三、关于患方维权的实务建议

面对此类悲剧,患方家属可通过协商、调解、诉讼等途径维权。诉讼是最终的法律救济方式之一。一旦启动诉讼程序,笔者建议通过以下流程固定证据、维护权利:

(一)及时封存病历。病历是最核心的证据。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第一千二百二十五条,医疗机构有义务妥善保管并提供病历资料。隐匿、拒绝提供或伪造、篡改病历的,可能被推定存在过错。

(二)在此基础上申请医疗损害鉴定。当事人可协商或由法院委托有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鉴定事项将围绕医院诊疗行为有无过错、因果关系及原因力大小等展开。若对鉴定意见有异议,可依法申请鉴定人出庭作证。

(三)明确具体的诉讼请求。在主张赔偿时,一定要明确具体的赔偿金额与赔偿项目。赔偿项目通常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在本案诉讼过程中,我们凭借扎实的证据和权威的鉴定意见,在法院主持下积极推动双方调解。通过多轮专业沟通与谈判,最终促成医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医院同意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向患方支付了百万赔偿金,既维护了患方的合法权益,也避免了诉讼周期过长带来的二次伤害。

巨某的悲剧并非孤例,产科医疗纠纷常围绕产程监测疏忽、并发症处理不及时、抢救预案不足以及告知义务履行不到位等问题展开。对于医疗机构而言,此案是沉重的警示;对于当事人及其家属,是沉重的打击。而本案正是依靠快速固定证据、精准鉴定发力的实操路径,成功还原院方过错明确责任比例,最终为家属争取到应有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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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浩然律师简介

刘浩然,男,中共党员,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青工委主任,二级律师。河北省优秀青年律师,唐山国际仲裁中心/唐山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保定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河北政法职业学院客座专家,河北师范大学法律英语系大学生世训导师,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石家庄市工商联合会直属会员,河北正定县人民检察院听证员,高级企业合规师,河北电视台经济频道、石家庄电视台生活频道特邀律师。

【专业领域】刑事辩护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1.刑事辩护:经济犯罪、职务犯罪、暴力犯罪、青少年犯罪等刑事案件辩护与代理。办理包括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恶势力犯罪、经济犯罪、职务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百余件,大量案件取得了无罪、罪轻得辩护效果。

无罪案件:杨某涉嫌盗窃罪一案,公安机关撤销案件;李某红涉嫌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一案,检察院不起诉;吕某某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一案,检察院不起诉;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一案,检察院不起诉;夏某涉嫌诈骗罪一案,检察院不起诉;牛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检察院不起诉。朱某允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法院判令免予刑事处罚等案件。

其中办理的牛某涉嫌危险驾驶无罪案、夏某涉嫌诈骗无罪案入围2024年度第十届全国十大无罪辩护经典案例。

罪轻案件:代理刘某等41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等8项罪名案,当事人一审判处有期徒刑20年,二审发回重审。代理伍某强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为受害人挽回经济损失3000余万元。代理郝某波恶势力犯罪集团案,当事人一审判处4年有期徒刑,二审发回重审。代理舆情高度关注的”河南万某某替父追凶20年故意杀人案”,为当事人挽回重大经济损失,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代理王某柱非法买卖枪支案,成功变更罪名为非法持有枪支,判处缓刑。代理邸某乐强奸罪,成功变更罪名为强制猥亵,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代理李某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案,法院采纳律师意见,当事人被判处缓刑。代理张某川故意伤害罪一案,法院采纳律师意见,当事人被判处缓刑。代理李某诈骗案,法院采纳律师意见,当事人被判处缓刑。代理刘某喆盗窃案,法院采纳律师意见,当事人判处缓刑。代理李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案,当事人被判处缓刑。代理郝某航非法经营案,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二审发回重审,重申“实报实销”。代理郭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当事人被判处缓刑等案件。

2.建设工程:办理大型国企建工集团、房地产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等各类建设工程案件80余件标的过2亿元案件一件,标的过千万案件20余件,为当事人挽回数亿元经济损失。

典型胜诉案件:代理江苏某大型国企建工集团与廊坊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二审案,在原一审败诉情况下,二审成功改判胜诉,为建工集团挽回经济损失2090余万元。代理江苏某国企建工集团与河北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异议之诉二审案,在一审败诉情况下,经代理二审成功改判,法院判令允许继续拍卖案涉6套大型商铺,为建工集团挽回经济损失2000余万元。代理江苏某国企建工集团与姚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再审一案,案件在最高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法院采纳律师意见,成功驳回了姚某某的再审请求,为建工集团挽回经济损失2000余万元,代理泰州某建设公司与荣盛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贾某某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异议及复议案,两次审理均获得胜诉,为泰州某建设公司挽回经济损失2000万元。代理河南某建工集团与平顶山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经代理达成调解,法院出具调解书,为建工集团挽回经济损失2240余万元等案件。

【学术与业务研究】

2016年,参与编著大型刑法工具书《刑法罪名规范解析》上下两册,由法律出版社出版。

2017年,创办并运营“东方法雨”微信公众号,长期撰写、分享刑事与建设工程领域法务文章百余篇。

2023年3月,在《卷宗》期刊发表学术论文《论民事诉讼费用的减免》。


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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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0年8月,系河北省司法厅直接管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现有执业律师和辅助人员130人,自有办公面积达2500平方米。

我所是河北省律师协会副会长单位。广大律师积极参政议政,建言献策,现有省政协委员1人,市区政协委员4人、人大代表2人。他们在服务保障全省发展大局中展现新作为、创造新业绩、树立了新形象,为建设经济强省做出了突出贡献!

我所设有公司、金融、政府法律顾问、保险、涉外、知识产权、刑事、婚姻家事、医疗纠纷、劳动行政、生态环境与资源、财税、房地产及建设工程、资本市场、并购重组与破产、民事侵权、青少年维权等十多个部门及团队。我所承办的多起金融、刑事、涉外等法律事务曾引起强烈的社会反响,有些案件堪称中国经典案例,对推动中国法制进程产生了深远影响,先后被中央电视台、东方卫视、河北电视台、新华社、法制日报社等各大权威媒体相继采访报道。

在社会和业内树立了良好的信誉和品牌形象。2011年7月被中共河北省司法厅委员会授予“全省司法行政系统先进基层党组织”称号;2011年10月被河北省律师协会授予2008-2010年度“优秀律师事务所”称号2016年10月被司法部授予“全国法律援助工作先进单位”称号;2019年2月被共青团中央、司法部命名为全国青少年维权岗(2016-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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