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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浩然律师:发包人视角: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质量纠纷解决要点解析

作者单位: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

作者:刘浩然                时间: 2026-04-16 11:33:39

建设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工程质量关乎国家强制性安全标准、公共安全及各方重大经济利益常常引发争议。本文旨在结合现行法律、司法解释等相关规定以发包人视角,处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工程质量问题提供解决思路

一、工程质量的确定依据

鉴别工程质量是否符合要求,首先要明确工程质量的判断标准。实践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可能与国家强制性标准不一致,在此情况下,合同约定是否有效至关重要而这一问题本质上是合同约定与国家强制标准的效力层级关系。

在这一关系中,一般应坚持强制性标准优先。《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6〕399号)第30条规定当事人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任意压缩合理工期、降低工程质量标准的约定,应认定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低于国家规定的工程质量强制性安全标准的,该约定无效。这是保障工程安全和公共利益的底线。

但当合同约定的质量高于强制性标准时,应当认定该约定有效。承包人应按照更高的合同标准履行义务。若合同对质量标准约定不明,或相关约定因低于强制性标准而无效,则应以国家强制性标准作为认定工程质量是否合格的依据。

二、质量鉴定程序的启动与运用

因工程质量问题专业性较强,故司法鉴定是查明事实的关键手段。参考《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监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事实查明的思路与方法》等实务总结,质量鉴定事项呈递进关系。

首先要明确鉴定事项。鉴定事项通常包括:质量是否符合约定或国家标准修复方案修复费用。部分复杂案件还需进行质量缺陷的原因力鉴定,以区分各方责任比例。

发包人若为证明质量不符合约定并主张修复费用或减少价款而启动鉴定程序,一般应对质量是否符合约定或国家标准修复方案修复费用一并进行鉴定申请。法院应根据当事人申请及查明事实的需要,确定委托鉴定的事项和范围。

鉴定过程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对争议的鉴定材料进行质证。未经质证的材料,不得作为鉴定依据。鉴定人将未经质证的材料作为依据的,相应部分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根据。

因此发包人及其代理人在申请鉴定时,应在鉴定申请书中,明确、具体地列明需要鉴定的争议问题,避免笼统表述导致鉴定范围不清。对于鉴定材料的质证环节,对对方提交的、拟作为鉴定依据的材料逐一审查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及时提出异议。关注鉴定机构的选择程序及其资质是否符合鉴定事项要求。仔细审查鉴定初稿和正式报告,从鉴定方法、依据、逻辑等方面提出专业质证意见。

三、解决质量纠纷的法律途径

承包人起诉要求支付工程款而工程质量不合格时,发包人应当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及相关司法文件,应区分以下情形处理,此观点亦为北京、山东、河北等多地高院所明确支持:

1.当工程已竣工验收合格或发包人已擅自使用,工程存在的质量问题一般属于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发包人以此为由要求拒付或减付工程款的,质量抗辩不予支持。发包人若要求承包人承担保修责任或赔偿修复费用,应提起反诉或另行起诉。

2.当工程尚未竣工验收且未交付使用时,发包人以质量不符为由要求拒付或减付工程款的,可以按抗辩处理。但发包人若要求承包人支付违约金或赔偿修理、返工、改建的合理费用等损失,则应提起反诉或另行起诉。

发包人要求赔偿因质量不符造成的其他财产或人身损害时,应提起反诉或另行起诉。

 

在建设工程领域,质量纠纷的处理是一个复杂而细致的过程。发包人作为项目的主要投资者和受益者,在处理此类纠纷时,必须坚持质量第一原则,确保工程项目的质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在这一过程中,发包人需要学会运用司法鉴定的方法和规则,根据不同情形启动不同的鉴定方式,根据不同诉求决定是否提起反诉以及提出何种反诉请求。

通过科学合理的方式处理质量纠纷,不仅能够维护自己的权益,也能够推动整个建筑行业向更加规范和高质量的方向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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