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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浩然律师:发包人视角: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质量纠纷解决要点解析

作者单位: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

作者:刘浩然                时间: 2026-04-16 11:33:39

建设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工程质量关乎国家强制性安全标准、公共安全及各方重大经济利益常常引发争议。本文旨在结合现行法律、司法解释等相关规定以发包人视角,处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工程质量问题提供解决思路

一、工程质量的确定依据

鉴别工程质量是否符合要求,首先要明确工程质量的判断标准。实践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可能与国家强制性标准不一致,在此情况下,合同约定是否有效至关重要而这一问题本质上是合同约定与国家强制标准的效力层级关系。

在这一关系中,一般应坚持强制性标准优先。《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6〕399号)第30条规定当事人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任意压缩合理工期、降低工程质量标准的约定,应认定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低于国家规定的工程质量强制性安全标准的,该约定无效。这是保障工程安全和公共利益的底线。

但当合同约定的质量高于强制性标准时,应当认定该约定有效。承包人应按照更高的合同标准履行义务。若合同对质量标准约定不明,或相关约定因低于强制性标准而无效,则应以国家强制性标准作为认定工程质量是否合格的依据。

二、质量鉴定程序的启动与运用

因工程质量问题专业性较强,故司法鉴定是查明事实的关键手段。参考《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监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事实查明的思路与方法》等实务总结,质量鉴定事项呈递进关系。

首先要明确鉴定事项。鉴定事项通常包括:质量是否符合约定或国家标准修复方案修复费用。部分复杂案件还需进行质量缺陷的原因力鉴定,以区分各方责任比例。

发包人若为证明质量不符合约定并主张修复费用或减少价款而启动鉴定程序,一般应对质量是否符合约定或国家标准修复方案修复费用一并进行鉴定申请。法院应根据当事人申请及查明事实的需要,确定委托鉴定的事项和范围。

鉴定过程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对争议的鉴定材料进行质证。未经质证的材料,不得作为鉴定依据。鉴定人将未经质证的材料作为依据的,相应部分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根据。

因此发包人及其代理人在申请鉴定时,应在鉴定申请书中,明确、具体地列明需要鉴定的争议问题,避免笼统表述导致鉴定范围不清。对于鉴定材料的质证环节,对对方提交的、拟作为鉴定依据的材料逐一审查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及时提出异议。关注鉴定机构的选择程序及其资质是否符合鉴定事项要求。仔细审查鉴定初稿和正式报告,从鉴定方法、依据、逻辑等方面提出专业质证意见。

三、解决质量纠纷的法律途径

承包人起诉要求支付工程款而工程质量不合格时,发包人应当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及相关司法文件,应区分以下情形处理,此观点亦为北京、山东、河北等多地高院所明确支持:

1.当工程已竣工验收合格或发包人已擅自使用,工程存在的质量问题一般属于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发包人以此为由要求拒付或减付工程款的,质量抗辩不予支持。发包人若要求承包人承担保修责任或赔偿修复费用,应提起反诉或另行起诉。

2.当工程尚未竣工验收且未交付使用时,发包人以质量不符为由要求拒付或减付工程款的,可以按抗辩处理。但发包人若要求承包人支付违约金或赔偿修理、返工、改建的合理费用等损失,则应提起反诉或另行起诉。

发包人要求赔偿因质量不符造成的其他财产或人身损害时,应提起反诉或另行起诉。

 

在建设工程领域,质量纠纷的处理是一个复杂而细致的过程。发包人作为项目的主要投资者和受益者,在处理此类纠纷时,必须坚持质量第一原则,确保工程项目的质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在这一过程中,发包人需要学会运用司法鉴定的方法和规则,根据不同情形启动不同的鉴定方式,根据不同诉求决定是否提起反诉以及提出何种反诉请求。

通过科学合理的方式处理质量纠纷,不仅能够维护自己的权益,也能够推动整个建筑行业向更加规范和高质量的方向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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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浩然律师简介

刘浩然,男,中共党员,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青工委主任,二级律师。河北省优秀青年律师,唐山国际仲裁中心/唐山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保定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河北政法职业学院客座专家,河北师范大学法律英语系大学生世训导师,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石家庄市工商联合会直属会员,河北正定县人民检察院听证员,高级企业合规师,河北电视台经济频道、石家庄电视台生活频道特邀律师。

【专业领域】刑事辩护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1.刑事辩护:经济犯罪、职务犯罪、暴力犯罪、青少年犯罪等刑事案件辩护与代理。办理包括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恶势力犯罪、经济犯罪、职务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百余件,大量案件取得了无罪、罪轻得辩护效果。

无罪案件:杨某涉嫌盗窃罪一案,公安机关撤销案件;李某红涉嫌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一案,检察院不起诉;吕某某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一案,检察院不起诉;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一案,检察院不起诉;夏某涉嫌诈骗罪一案,检察院不起诉;牛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检察院不起诉。朱某允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法院判令免予刑事处罚等案件。

其中办理的牛某涉嫌危险驾驶无罪案、夏某涉嫌诈骗无罪案入围2024年度第十届全国十大无罪辩护经典案例。

罪轻案件:代理刘某等41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等8项罪名案,当事人一审判处有期徒刑20年,二审发回重审。代理伍某强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为受害人挽回经济损失3000余万元。代理郝某波恶势力犯罪集团案,当事人一审判处4年有期徒刑,二审发回重审。代理舆情高度关注的”河南万某某替父追凶20年故意杀人案”,为当事人挽回重大经济损失,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代理王某柱非法买卖枪支案,成功变更罪名为非法持有枪支,判处缓刑。代理邸某乐强奸罪,成功变更罪名为强制猥亵,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代理李某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案,法院采纳律师意见,当事人被判处缓刑。代理张某川故意伤害罪一案,法院采纳律师意见,当事人被判处缓刑。代理李某诈骗案,法院采纳律师意见,当事人被判处缓刑。代理刘某喆盗窃案,法院采纳律师意见,当事人判处缓刑。代理李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案,当事人被判处缓刑。代理郝某航非法经营案,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二审发回重审,重申“实报实销”。代理郭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当事人被判处缓刑等案件。

2.建设工程:办理大型国企建工集团、房地产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等各类建设工程案件80余件标的过2亿元案件一件,标的过千万案件20余件,为当事人挽回数亿元经济损失。

典型胜诉案件:代理江苏某大型国企建工集团与廊坊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二审案,在原一审败诉情况下,二审成功改判胜诉,为建工集团挽回经济损失2090余万元。代理江苏某国企建工集团与河北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异议之诉二审案,在一审败诉情况下,经代理二审成功改判,法院判令允许继续拍卖案涉6套大型商铺,为建工集团挽回经济损失2000余万元。代理江苏某国企建工集团与姚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再审一案,案件在最高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法院采纳律师意见,成功驳回了姚某某的再审请求,为建工集团挽回经济损失2000余万元,代理泰州某建设公司与荣盛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贾某某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异议及复议案,两次审理均获得胜诉,为泰州某建设公司挽回经济损失2000万元。代理河南某建工集团与平顶山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经代理达成调解,法院出具调解书,为建工集团挽回经济损失2240余万元等案件。

【学术与业务研究】

2016年,参与编著大型刑法工具书《刑法罪名规范解析》上下两册,由法律出版社出版。

2017年,创办并运营“东方法雨”微信公众号,长期撰写、分享刑事与建设工程领域法务文章百余篇。

2023年3月,在《卷宗》期刊发表学术论文《论民事诉讼费用的减免》。


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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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0年8月,系河北省司法厅直接管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现有执业律师和辅助人员130人,自有办公面积达2500平方米。

我所是河北省律师协会副会长单位。广大律师积极参政议政,建言献策,现有省政协委员1人,市区政协委员4人、人大代表2人。他们在服务保障全省发展大局中展现新作为、创造新业绩、树立了新形象,为建设经济强省做出了突出贡献!

我所设有公司、金融、政府法律顾问、保险、涉外、知识产权、刑事、婚姻家事、医疗纠纷、劳动行政、生态环境与资源、财税、房地产及建设工程、资本市场、并购重组与破产、民事侵权、青少年维权等十多个部门及团队。我所承办的多起金融、刑事、涉外等法律事务曾引起强烈的社会反响,有些案件堪称中国经典案例,对推动中国法制进程产生了深远影响,先后被中央电视台、东方卫视、河北电视台、新华社、法制日报社等各大权威媒体相继采访报道。

在社会和业内树立了良好的信誉和品牌形象。2011年7月被中共河北省司法厅委员会授予“全省司法行政系统先进基层党组织”称号;2011年10月被河北省律师协会授予2008-2010年度“优秀律师事务所”称号2016年10月被司法部授予“全国法律援助工作先进单位”称号;2019年2月被共青团中央、司法部命名为全国青少年维权岗(2016-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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