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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药环专题|单位犯罪中责任人员的认定规则——基于陈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不起诉一案

作者单位: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

作者:蒋妮                时间: 2026-04-14 09:4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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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马洪闯、蒋妮两位律师作为辩护人代理陈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一案,检察院对陈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一、案件简介

自2020年以来,陈某某所在公司在旧厂区内的废料库地下私自建设渗坑,且未做任何防渗措施,后将生产中产生的废水排入渗坑内。2024年陈某某作为公司总经理,被公司所在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移交检察院审查起诉。

二、争议焦点

陈某某是否为单位涉嫌污染环境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即陈某某是否为本案应负刑事责任主体。

三、主要辩护点

(一)单位犯罪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认定规则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生态环境部印发《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的通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单位犯罪中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一般是指对单位犯罪起决定、批准、组织、策划、指挥、授意、纵容等作用的主管人员,包括单位实际控制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授权的分管负责人等;‘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般是指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指挥、授意下积极参与实施单位犯罪或者对具体实施单位犯罪起较大作用的人员……”

(二)本案陈某某不是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

陈某某不是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股东及公司实际控制人,根据公司组织架构及管理模式,陈某某仅负责公司研发部,本人也未实施,也未授意、指挥他人实施污染环境的行为。此外,结合陈某某的工作内容、薪资构成,现有证据不能认定陈某某系案涉公司总经理身份。

因此,陈某某不满足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的认定规则,不应对单位犯罪直接负责,不是应负刑事责任主体,应当对陈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四、案件结果

本案经两位辩护人与检察机关多次沟通观点并提交《不予起诉法律意见书》,检察机关采纳了上述主要辩护意见,后经检察机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仍认为认定陈某某系本案单位犯罪的直接负责主管人员或直接责任人员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且没有再次补充侦查的必要,最终决定对陈某某做出不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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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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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社会和业内树立了良好的信誉和品牌形象。2011年7月被中共河北省司法厅委员会授予“全省司法行政系统先进基层党组织”称号;2011年10月被河北省律师协会授予2008-2010年度“优秀律师事务所”称号2016年10月被司法部授予“全国法律援助工作先进单位”称号;2019年2月被共青团中央、司法部命名为全国青少年维权岗(2016-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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