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方舟动态

方舟视点|高速公路醉酒驾驶型危险驾驶案不起诉——第九届全国十大无罪辩护案件入围案例解析

作者单位: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

作者:刘浩然律师 王宇萱(实习人员)                时间: 2026-04-08 15:10:48

undefined

undefined



一、引言

危险驾驶罪作为我国刑法体系中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设立旨在严厉打击醉酒驾驶、追逐竞驶等严重威胁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对于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在“醉驾”入刑初期,“醉驾一律入刑”的观念在社会上广泛传播,使得公众普遍认为只要达到醉酒标准驾驶机动车,就必然构成危险驾驶罪并受到起诉、判决和刑罚。然而,随着司法实践的深入和相关司法解释的不断完善,“并非所有醉驾都入刑”的理念逐渐得到体现和贯彻。

本文将从笔者亲办的第九届全国十大无罪案件入围案例入手,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对醉酒型危险驾驶案的具体情形、认定标准及出罪方式进行分析,以期对准确理解和适用醉酒型危险驾驶罪有所裨益。

二、案情回顾

本案的当事人牛某于2023年9月16日晚,驾驶机动车从河北辛集收费站上黄石高速,沿黄石高速行驶至石家庄东收费站下高速,随后行驶至复兴大街入新城大道匝道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牛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84.9mg/100mL。后,牛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立案侦查。

笔者接受委托后作为牛某的辩护人迅速介入案件。2024年5月31日,辩护人为牛某办理了取保候审。

三、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高检发办字〔2023〕187 号第四条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经呼气酒精含量检测,显示血液酒精含量达到 80 毫克/100 毫升以上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和本意见的规定决定是否立案”。

四、案件辩护思路与结果

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后,笔者详细查阅了案卷材料、与当事人充分沟通案情、反复研讨,结合法律规定与类案判例,向检察院提交了请求检察院对牛某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法律意见。主要观点如下:

  1. 牛某血液酒精含量仅为84.91mg/100mL犯罪情节轻微。牛某的血液酒精含量刚刚超过醉酒驾驶机动车80mg/100mL的认定标准,处于相对较低的水平,其社会危害性明显较小。《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第四条规定:对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不予立案。

  2. 牛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牛某在被公安机关查获后,始终保持诚实、配合的态度,如实供述了自己饮酒及驾驶机动车的全部事实经过,主动交代了饮酒的地点、时间、饮酒量以及其他信息。整个过程中,犯罪嫌疑人深刻认识到自己行为的违法性和社会危害性,自愿认罪认罚。《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第十一条规定:醉驾自愿认罪认罚的从宽处理。

  3. 高速公路醉驾的实质性判断。《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第十条规定:在高速公路醉驾,尚不构成其他犯罪的,从重处理。本案中牛某虽在高速行驶,但结合案件事实,其行驶路程与行驶时间均较为短暂,全程不足10分钟,且在该过程中未发生交通事故,亦未造成任何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等危害后果,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显著轻微。

综上,牛某行为虽然在高速公路上醉酒驾驶构成了危险驾驶罪,但由于牛某行驶时间较短、酒精含量较低、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且未造成危害后果,建议检察院对牛某不予起诉。

最终,检察院采纳了辩护人意见,认为牛某在高速公路醉酒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已经达到构成危险驾驶罪的标准,但其犯罪情节轻微,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牛某不起诉。

五、本案典型意义

本案中,牛某在高速公路醉酒驾驶机动车,本属法定从重处罚情形。审查起诉阶段,辩护人紧扣案件事实,将“血液酒精含量低、行驶路程短、未造成任何危害后果、自愿认罪认罚”四项可量化客观事实,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出罪事由相结合,积极与检察机关沟通论证,成功说服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使当事人在审查起诉环节即获得无罪处理。该案以可量化、可参照的方式,清晰划定了醉驾案件的出罪边界,为血液酒精含量在80—90mg/100ml区间、具有从重处罚情形但无实际危害后果的同类案件,提供了“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参考案例。该案的处理,有效避免了刑罚对轻微违法行为的过度介入,防止犯罪标签固化,既切实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合理节约了司法资源,让公众在刚性的法律条文背后,真切感受到司法的柔性与温度,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undefined


投稿人:刘浩然 王宇萱

编辑:刘昶博

审核:田碧青


undefined



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简介

世纪方舟前台.jpg

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0年8月,系河北省司法厅直接管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现有执业律师和辅助人员130人,自有办公面积达2500平方米。

我所是河北省律师协会副会长单位。广大律师积极参政议政,建言献策,现有省政协委员1人,市区政协委员4人、人大代表2人。他们在服务保障全省发展大局中展现新作为、创造新业绩、树立了新形象,为建设经济强省做出了突出贡献!

我所设有公司、金融、政府法律顾问、保险、涉外、知识产权、刑事、婚姻家事、医疗纠纷、劳动行政、生态环境与资源、财税、房地产及建设工程、资本市场、并购重组与破产、民事侵权、青少年维权等十多个部门及团队。我所承办的多起金融、刑事、涉外等法律事务曾引起强烈的社会反响,有些案件堪称中国经典案例,对推动中国法制进程产生了深远影响,先后被中央电视台、东方卫视、河北电视台、新华社、法制日报社等各大权威媒体相继采访报道。

在社会和业内树立了良好的信誉和品牌形象。2011年7月被中共河北省司法厅委员会授予“全省司法行政系统先进基层党组织”称号;2011年10月被河北省律师协会授予2008-2010年度“优秀律师事务所”称号2016年10月被司法部授予“全国法律援助工作先进单位”称号;2019年2月被共青团中央、司法部命名为全国青少年维权岗(2016-2018)......

“以专业服务回报社会,以法治理念奉献社会”,是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的宗旨。全体律师秉承“勤业敬业、客户至上”服务理念,愿以丰富的法律知识和精湛的法律技能竭诚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以实现社会公平与正义!


三荣誉.jpg

 

联系我们:

 

电话:0311-68050155

网址:http://www.lawyer0311.com/

微信公众号: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

地址:石家庄新石中路375号金石大厦B、C座九层

 

地图位置-世纪方舟.jp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