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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 下腔静脉滤器取出术致患者植物人状态,医院承担90%赔偿责任

作者单位: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

作者:张小波 时若曼                时间: 2026-04-03 11:3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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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简介】

患者段某,2011年曾行下腔静脉滤器植入术。2022年10月25日,段某为取出腔静脉滤器至某医院就诊,入院初步诊断:取出腔静脉滤器、高血压病、2型糖尿病、左下肢深静脉血栓形成后综合征
2022年10月27日,该院为段某行“双足背静脉造影+腔静脉造影+腔静脉滤器(保护)置入+原滤器取出+左髂静脉支架置入+血管成型+留置溶栓导管术”。术后第一天,段某出现喘憋、呼吸困难,后突发呼吸停止、心脏骤停,经心肺复苏及气管插管抢救成功后转入重症监护室。此后,段某持续处于昏迷状态。
2023年2月16日,段某办理出院手续,出院时仍处于昏迷状态。此后,段某先后辗转北京天坛医院、武警北京市总队医院、石家庄市人民医院及当地县人民医院等多地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治疗,但始终未能恢复意识。经鉴定,段某目前处于持续性植物生存状态。

段某家属认为医院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导致段某成为植物人,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医院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等各项损失。

二、【争议焦点】

  1. 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医院为段某行腔静脉滤器取出术及后续诊疗行为是否符合诊疗规范,是否存在术前评估不足、术中操作不当、术后病情监测不及时等过错?
  2. 过错与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及责任比例如何认定?如果医院存在过错,其过错与段某持续性植物生存状态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原因力大小如何?
  3. 赔偿范围如何确定? 段某主张的医疗依赖费用、后续护理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等未实际发生的费用是否应予支持?护理人员人数如何确定?


三、【双方观点】

原告方诉称:医院错误实施腔静脉滤器取出术,术前对患者病情评估不足,术中操作不当,术后出现病情变化时未能及时识别和有效处置,导致患者呼吸心跳骤停,最终造成持续性植物生存状态的严重损害后果。医院的诊疗过错与患者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同时,原告要求医院提供住院期间有修改留痕操作的电子病历,以核实病历真实性。

被告医院辩称:对患者施行腔静脉滤器取出术具有医学指征,诊疗行为符合规范。患者出现呼吸心跳骤停系自身疾病及手术风险所致,医院已积极抢救,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对于鉴定意见,虽认为加重了医方责任,但不再申请重新鉴定,同意按75%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关于赔偿项目,认为部分费用尚未实际产生,不应一次性支持;护理费应按一人计算;后续费用应待实际发生后再行主张。

四、【裁判结果】

诉讼过程中,法院委托某司法鉴定中心进行医疗过错司法鉴定。鉴定意见认为:
  1. 医院对段某的诊疗行为存在医疗过错;
  2. 医院错误实施腔静脉滤器取出术是导致段某出现后续一系列问题的根本原因;
  3. 医疗过错行为与段某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原因力大小建议为主要程度;
  4. 段某现处于持续性植物生存状态,伤残等级评定为一级;
  5. 段某为完全护理依赖,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至伤残评定前一日。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鉴定意见程序合法、依据充分,予以采信。结合鉴定意见及具体案情,认定被告医院应承担90%的赔偿责任。关于赔偿,法院对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器具费、鉴定费、复印费等进行了认定。

法院判决被告医院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903,584.96元。

五、【分析研究】

本案是一起因血管介入手术操作不当导致患者持续性植物生存状态的严重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对于代理医疗损害案件具有以下典型意义:

(一)精准运用司法鉴定,锁定医院根本性过错

本案中,患者损害后果极为严重——从能够自主活动的正常状态,因一次滤器取出术而陷入持续性植物生存状态,一级伤残。代理律师在诉讼中及时申请司法鉴定,并围绕手术适应症、术中操作规范、术后病情监测等关键环节,引导鉴定机构进行针对性分析。鉴定意见明确指出,医院“错误实施腔静脉滤器取出术”是导致患者出现后续一系列问题的根本原因,这一结论为后续责任认定奠定了坚实基础。

(二)多因一果案件中责任比例的认定

鉴定意见建议医院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原因力大小为“主要程度”,一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结合医院过错行为的严重程度、损害后果的不可逆性以及患者术前自身疾病因素的综合影响,最终将赔偿比例确定为90%,高于鉴定意见的建议范畴。这一认定体现了法院对医疗过错严重性的充分考量,也提示代理律师在责任比例问题上,除依赖鉴定意见外,还应结合案情积极向法庭阐述加重责任的事实依据。

(三)护理人员人数的认定

本案中,鉴定意见认定患者为完全护理依赖,但未明确护理人员人数。代理律师从患者持续性植物生存状态的实际护理需求出发,向法庭充分阐述了维持植物人生命体征需要24小时不间断照护、一人无法独立完成的客观事实。法院最终采纳代理律师意见,酌定护理人员为2人,并在已产生护理费和后续护理费的计算中均按2人标准支持,极大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四)未产生费用的精细化处理策略

本案原告主张的赔偿项目包含大量尚未实际发生的费用,如长期用药依赖费用225,401.5元、后续残疾辅助器具费用等。代理律师虽主张上述费用,但法院基于“未实际产生”及“缺乏鉴定依据”未予支持。这一处理结果提示代理律师在主张后续费用时,应尽可能通过鉴定机构对依赖期限、费用标准等予以明确,或采取“暂计五年”等策略,以争取法院支持。

(五)电子病历管理问题的程序性抗辩

原告在诉讼中提出要求医院提交有修改留痕操作的电子病历,但法院以诉前双方已共同封存病历并以此为基础完成鉴定、且原告对封存病历无异议为由,未予支持。这一处理提示代理律师,在诉前阶段应高度重视病历封存程序的规范性,一旦封存病历被双方认可并作为鉴定依据,后续再就病历修改问题提出异议,难度将显著增加。

本案是一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的成功代理案例。代理律师通过精准运用司法鉴定锁定医院根本性过错,在责任比例认定护理人员人数等关键问题上积极争取,最终为患者争取到近200万元的赔偿款。本案对于处理因手术操作不当导致的严重损害后果案件,具有重要的实务参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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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小波律师

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 

第十届全国律协医药卫生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河北省律师协会医疗纠纷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

最高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诉讼服务律师志愿者

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咨询专家

河北省医疗质量学会医院法治专业委员会常务委员

河北省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咨询委员会专家

河北省行政执法监督专家委员会专家

河北医科大学第二医院临床试验伦理委员会委员

河北地质大学法政学院客座教授

自2003年执业以来,始终专注于医药卫生法律领域,致力于为医药企业、医疗机构、患者、受试者及医美等多元主体提供涵盖合规治理、争议解决与风险防控的全链条专业法律服务。

联系电话:138311785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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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若曼律师

医疗纠纷律师,本科毕业于河北经贸大学法学专业,曾在法院、检察院实习,有较为丰富的案件处理能力。曾参与河北省血液中心、河北医科大学第二医院、河北医科大学口腔医院、井陉矿区人民医院常年法律顾问服务项目。

联系电话:13331375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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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张小波、时若曼

编辑:刘昶博

审核:田碧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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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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