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言
危险驾驶罪作为我国刑法体系中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设立旨在严厉打击醉酒驾驶、追逐竞驶等严重威胁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对于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具有重要意义。在“醉驾”入刑初期,“醉驾一律入刑”的观念在社会上广泛传播,使得公众普遍认为只要达到醉酒标准驾驶机动车,就必然构成危险驾驶罪并受到起诉、判决和刑罚。然而,随着司法实践的深入和相关司法解释的不断完善,“并非所有醉驾都入刑”的理念逐渐得到体现和贯彻。
本文将从笔者承办的具体案例入手,结合刑法基本原则及相关司法实践,对危险驾驶罪不予起诉的具体情形、认定标准及司法适用进行深入分析,以期对准确理解和适用危险驾驶罪有所裨益。
二、案情回顾
本案的当事人牛某于2023年9月16日晚,驾驶机动车从河北辛集收费站上黄石高速,沿黄石高速行驶至石家庄东收费站下高速,随后行驶至复兴大街入新城大道匝道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牛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84.9mg/100ml。牛某被公安机关查获后,始终保持诚实、配合的态度,并且自愿认罪认罚。
牛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4年5月31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笔者在该案件审查起诉阶段作为牛某的辩护人介入其中,参与了该案的辩护工作。
三、危险驾驶罪中醉酒驾驶的法律规定与构成要件
《刑法》第133条规定,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醉酒状态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醉酒驾驶构成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主观方面:主观上需具有故意,明知醉酒仍驾驶,对行为本身持故意态度,不要求对危害后果直接追求。
客观方面:实施了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且需达到刑法规范评价的法益侵害危险,同时需要排除“情节显著轻微”等出罪情形。
四、案件思路与结果
接手案件后,笔者通过会见当事人、查阅案卷材料,结合法律规定与类案判例,形成了以下核心辩护观点:
1.牛某犯罪情节轻微。牛某血液酒精含量仅为84.91mg/100m1,刚刚超过醉酒驾驶机动车80mg/100ml的认定标准,处于相对较低的水平,相较于酒精含量较高的危险驾驶情形,其社会危害性明显较小。
2.牛某认罪认罚态度良好。牛某在被公安机关查获后,始终保持诚实、配合的态度,如实供述了自己饮酒及驾驶机动车的全部事实经过,主动交代了饮酒的地点、时间、饮酒量以及其他信息。整个过程中,犯罪嫌疑人深刻认识到自己行为的违法性和社会危害性,明确表示自愿认罪认罚。
综上所述,牛某行为虽然构成了危险驾驶罪,但由于牛某犯罪情节轻微、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建议检察院对牛某不予起诉。
最后,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书,认定其血液酒精含量已经达到构成危险驾驶罪的标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牛某不起诉。
五、危险驾驶罪免予刑事处罚的辩护方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高检发办字〔2023〕187号,以下简称《2023年意见》)等相关规定及司法实践,以下情形下的“醉驾”行为,在综合考量全案事实和情节后,可能被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从而终结案件:
(一)短距离挪车、停车入位等特定情形下的驾驶行为
在居民小区、停车场等相对封闭的场所内,为了挪动车辆、停车入位等非公共交通目的而短距离驾驶机动车,且血液酒精含量未达到极高水平,也不具有《2023年意见》中规定的从重处罚情节的,通常可以认定为情节轻微。此类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其驾驶行为的危险性与在公共道路上长距离行驶的“醉驾”行为有显著区别。
(二)因紧急情况驾驶机动车的情形
出于救助伤病人员等紧急情况,在不得已的情况下醉酒驾驶机动车,且未造成严重后果,事后积极配合调查,认罪悔罪态度良好的,也可能被免予刑事处罚。在此种情形下,行为人的主观恶性较小,其行为的目的具有一定的正当性,虽然其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但综合考量其社会危害性和人道主义因素,可酌情从宽处理。但需注意,该紧急情况需确属必要,且驾驶行为本身未显著增加公共安全风险。
(三)血液酒精含量较低且无从重情节的情形
血液酒精含量虽然达到了醉酒标准(80mg/100ml),但含量相对较低且无从重处罚情节,行为人认罪认罚,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没有造成任何交通事故或其他不良社会影响的,也可能被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免予刑事处罚。
(四)其他情节轻微的情形
例如,醉酒后刚驶入道路即被查获,尚未对公共安全造成实际威胁;或者在驾驶过程中意识到自己饮酒,主动停止驾驶并在安全地点等待酒醒等情形。这些行为表明行为人主观上对自己的行为有一定的节制,客观上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社会危害性较小,符合免予刑事处罚的条件。
综上,律师在办理相关案件时,可以参照上述规定确定辩护思路,最大限度的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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