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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碧青---“虚拟资产”洗钱犯罪的司法认定

作者单位: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

作者:田碧青                时间: 2026-03-30 16:05:52

2024年8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洗钱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其第五条明确规定,通过“虚拟资产”交易进行洗钱,属于《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洗钱罪)第五项所规定的“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这为打击利用虚拟货币等新型资产的洗钱犯罪提供了明确法律依据,但实践中围绕其定性仍存在诸多争议。

上游七类犯罪属于核心前提     

洗钱罪的上游犯罪仅限于“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七类。虚拟资产交易型洗钱的前提是,上游资金系上述七类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例如,若上游系非法集资(属于“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行为人通过虚拟资产交易转移非法集资款的,可构成洗钱罪;若上游系普通盗窃、诈骗,则不构成洗钱罪,可能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另外,即使上游犯罪尚未经生效判决确认(如嫌疑人潜逃),只要在案证据足以证明上游犯罪事实存在,即可认定洗钱罪。

虚拟资产的性质:属于“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

虚拟资产(如比特币、以太坊、USDT等)虽非法定货币,但具备价值性、可支配性、可交易性等核心财产属性,应被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中的“财产”。上游犯罪直接获取的虚拟资产或通过其产生的收益(如交易获利),本质是将上游犯罪所得(如现金)转换为虚拟资产,或通过虚拟资产交易实现资金转移,均属“犯罪所得及其收益”。

利用虚拟货币洗钱的行为模式符合“掩饰、隐瞒”的本质

虚拟资产交易型洗钱的核心是通过虚拟资产的交易流程,掩盖上游犯罪所得的来源和性质。常见行为包括:(1)地下钱庄通过虚拟货币提供非法的跨境资金转移和支付结算服务。上游犯罪分子将非法所得款项转入钱庄账户,随后钱庄利用这些资金购买虚拟货币,并通过境外的货币兑换商将虚拟货币兑换成法定货币或其他虚拟货币,最终将资金返还给上游犯罪分子。(2)混币服务:通过混币平台将不同来源的虚拟资产混合,破坏资金流向的可追踪性。(3)场外交易(OTC):脱离正规交易平台,通过微信等渠道直接兑换虚拟资产与现金,规避平台监管;(4)跨链转移:将虚拟资产从一条区块链转移至另一条区块链,增加追踪难度;(5)利用匿名钱包:使用未实名认证的钱包地址,隐藏交易主体身份。(6)通过跑分利用复杂交易层级混淆资金来源。包括直接对赃款进行“跑分”后,再购买虚拟货币二次“跑分”;或者币农缴纳保证金后,在平台将赃款逐步转换为虚拟货币。上述行为通过虚拟资产交易掩饰、隐瞒上游犯罪所得来源和性质的行为,符合洗钱罪的行为方式。

 主观“明知”的认定  

根据《解释》第三条,“明知”包括“知道”和“应当知道”,应当根据行为人所接触、接收的信息,经手他人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情况,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种类、数额,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转移、转换方式,交易行为、资金账户等异常情况,结合行为人职业经历、与上游犯罪人员之间的关系以及其供述和辩解,同案人指证和证人证言等情况综合审查判断。具体来看,包括(1)上游犯罪人员告知资金来源异常。(2)交易频率、金额、方式是否明显不合常理(如频繁大额场外OTC、使用匿名钱包、短时间内多层转兑)。(3)是否系虚拟货币从业者等可能知晓监管规定的职业。(4)与上游犯罪人员是否系亲属及其他关系密切的人。(5)行为人对其交易行为目的、资金来源的解释是否合理、能否印证。假设行为人无法合理说明交易目的,可推定明知(特别是在银行流水交易量很大,完全超出正常人的交易频次的情况下)。

证据链构建:完整的“资金链+行为链”

虚拟资产洗钱涉及区块链技术、去中心化交易等新型手段,其隐蔽性和跨境性可能对“资金转移路径”“共犯责任”等要件认定提出更高证据要求,需要形成完成的“资金链+行为链”。(1)链上追踪证据:利用区块链浏览器追踪虚拟资产从上游犯罪地址到行为人控制地址的流转路径。(2)电子数据:交易平台账户记录、通讯软件(微信/Telegram)聊天记录、钱包地址关联的实名信息(如KYC资料)。(3)言词证据:上游犯罪嫌疑人、同案犯、交易对手方等的证言或供述。(4)鉴定意见: 对虚拟资产在特定时点的市场价值、特定交易模式的性质(如混币)等进行司法鉴定。(5)其他物证、书证:相关银行流水、设备扣押数据等。

作者简介:田碧青律师

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持有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

二级心理咨询师

石家庄市公安局法律顾问

石家庄市公安局110监督员

石家庄市拘调对接人民调解委员会“特邀法律服务志愿者”

河北省深州监狱“法律援助专家”

河北省女子监狱“乡音法律援助工作站”法律服务团成员

河北“木兰有约”燕赵巾帼法治宣讲团成员

河北“引航青春 法护成长”普法宣讲团成员

河北师范大学外国语学院“大学生实训指导老师”

电话:15931079276(微信同号)

主要领域:

专业从事刑事辩护与代理:重点承办经济类犯罪(诈骗罪、合同诈骗罪、涉税犯罪、涉虚拟货币犯罪)、暴力犯罪、职务犯罪及刑民交叉案件的辩护与代理;关注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与法律援助;参与公益法律服务;公司法律事务。

田碧青律师秉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以专业护正义、以匠心解纷争”的执业理念,擅长办理疑难、复杂、重大刑事案件,尤其在经济犯罪、职务犯罪、网络犯罪、涉未成年人犯罪、涉恶类犯罪等领域形成了成熟且有效的辩护与代理策略,累计成功办理数百起刑事案件,凭借严谨的案件研判、精准的法律适用与扎实的实务操作,取得了多项高质量辩护成果,赢得当事人高度信赖。

近期典型案例:

1、某幼女被猥亵案,荣获“河北省第六届依法维护妇女儿童权益”优秀案例

2、某强奸案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

3、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

4、某利用互联网实施敲诈勒索罪,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

5、某故意伤害罪,因被害人伤情成因事实不清,公安机关撤销案件

6、涉案670万元的某诈骗罪,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公安机关撤销案件

7、某故意伤害罪,二审改判缓刑

8、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缓刑

9、某利用虚拟货币作为结算工具实施传销活动,涉案金额2000万元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判处缓刑

10、作为被害人代理人代理某电动车入室引发火灾案,该案成为河北省第一起此类案件的失火罪案例

11、某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为当事人争取减轻处罚情节,法院作出减轻处罚判决

12、某贪污罪、受贿罪案,打掉两起案件事实,整体量刑低于检察院公诉意见

13、某重大责任事故罪,为当事人争取从犯情节,法院作出减轻处罚判决

14、某涉恶系列案件,二审打掉多起案件事实,二审改判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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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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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社会和业内树立了良好的信誉和品牌形象。2011年7月被中共河北省司法厅委员会授予“全省司法行政系统先进基层党组织”称号;2011年10月被河北省律师协会授予2008-2010年度“优秀律师事务所”称号2016年10月被司法部授予“全国法律援助工作先进单位”称号;2019年2月被共青团中央、司法部命名为全国青少年维权岗(2016-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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