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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碧青---涉虚拟货币犯罪中虚拟货币价值的认定争议

作者单位: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

作者:田碧青                时间: 2026-03-30 16:03:08

随着数字经济的不断发展,很多犯罪嫌疑人利用虚拟货币匿名性、去中心化、无国界性等特点,开展犯罪活动。目前,对于虚拟货币具有财产属性是没有争议的,其虽不具备法定货币的属性,但因具有可控性、可转让性、排他性的特点,属于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其获取的方式亦是通过金钱作为对价相互转让所获得,故其具有经济价值,在刑事案件中具有“刑事财物”属性,可成为犯罪所得。在涉及虚拟货币的刑事案件中,其价值认定是定罪量刑和追赃挽损的关键环节。司法实践中,鉴于虚拟货币的特殊性,涉案价值如何计算存在争议。现今,较为常用的认定方法,包括被害人实际损失法、市场交易价格法、销赃数额法。

被害人实际损失法:以虚拟货币财产的购买成本确定盗窃数额

具体而言,以虚拟货币的购买成本来认定涉案数额对犯罪嫌疑人是较为有利的,但会忽视其增值部分的价值。这种方法的优势在于证据相对容易固定,如银行转账记录、交易平台充值记录等,能够直观反映被害人的直接财产减损。对于犯罪嫌疑人而言,排除了虚拟货币市场波动可能带来的增值部分,在量刑上可能必然有利。当然,其也具有明显的局限性,忽视了虚拟货币作为特定虚拟商品可能存在的市场溢价或随时间产生的价值变化。当犯罪行为发生时,虚拟货币的市场价值可能已远高于被害人的原始取得成本,仅以成本价认定,可能无法全面评价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会导致被害人没办法获得与当前市场价格相当的退赔。以下是典型案例的裁判思路:《刑事审判参考》(第1569号)张某抢劫案。虚拟货币并非法定货币形式,但不影响虚拟货币的财产属性。虚拟货币的价值可以参考被害人取得虚拟货币的成本等因素进行认定。在以虚拟货币为对象的财产犯罪中,行为人取得虚拟货币后尚未处置的,应当判令将虚拟货币发还被害人;行为人取得虚拟货币后已经处置的,对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损失,依法应当责令被告人退赔,可以按照被害人取得虚拟货币支付的成本或对价责令被告人退赔,即以判决书事实部分认定的虚拟货币的价值责令被告人退赔,如被告人销赃价格高于被害人实际损失,基于任何人不能从犯罪行为中获益的原则,对超过部分应依法追缴并没收。

销赃数额法:以犯罪嫌疑人实际交易价格,即销赃数额来认定涉案数额

认定时,采用行为人将非法获得的虚拟货币出售变现的实际犯罪所得金额。在涉及虚拟货币案件中,销赃数额是客观存在的犯罪收益,可直接反映犯罪嫌疑人的获利情况以及犯罪行为的危害程度。但是,这种方式有种弊端,假设销赃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或被害人投入成本,仅以销赃价认定必然无法完全覆盖被害人损失,此时被害人损失可作为量刑情节考虑。反之,若销赃价高于成本,则以销赃价认定并无不妥。当然,销赃数额法无法规避犯罪嫌疑人为急于出手,低价售卖的可能性。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2024)皖0602刑初3号合同诈骗案。被告人诈骗孙某的犯罪金额和孙某损失。孙某交给被告人的39577个USDT虚拟货币,案发当日上午双方多次已按相同价格交易,在交易过程中已对39577个USDT虚拟货币价格达成一致意见为30万元,双方当事人亦认为,而USDT虚拟货币在我国无正常市场交易价值,应当按照双方约定的金额30万元。本案关于虚拟货币的认定,即按照销赃数额进行计算。

市场交易价格法:以公开市场交易价格来确定涉案数额

根据《价格法》第三条规定,国家实行并逐步完善宏观经济调控下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价格的制定应当符合价值规律,大多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极少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虚拟货币的价格也是由市场形成,从社会危害性的角度,参照交易平台价格符合市场定价原则。最重要的是,相较于实际损失法会忽视增值,销赃法无法规避低买低卖,市场交易价格法是最合理的一种方式。一些大型交易平台的即时行情数据具有连续性和可核验性,为价格认定提供了相对客观的依据。交易行情数据同样属于电子数据,其提取、固定需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的相关要求,确保来源真实、完整。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2023)渝0106刑初682号盗窃案。关于本案盗窃数额的认定问题。本院认为,被害人赵某媛以22万余元的对价购买了20000USDT和32OSK,即赋予该虚拟货币一定的金钱价值和流通性。但虚拟货币随着市场行情变化,其经济价值也处于不断变化中,张某1将上述虚拟货币窃取后,并未出售兑现。案发后,张某1配合民警将窃取的上述虚拟货币出售后,兑换成人民币13万余元。该13万余元系张某1在民警的控制下对虚拟货币价值进行当场变现的客观表现形态,在对虚拟货币无法进行估价且无有效价格证明的情况下,可以将该价值认定为盗窃数额。因此,本案以13万余元作为张某1的盗窃数额,符合本案的客观实际情况。本案对于虚拟货币的价格认定是按照犯罪嫌疑人在公开市场最终交易的价格进行认定的。确实,在无法进行估值的情况下,这是最优选择。但是,在犯罪嫌疑人不配合的情况下,这种方式较难实现。

关于虚拟货币的退赔问题,在实践中早已形成共识。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可见,虚拟货币属于虚拟财产。为维护金融安全,我国认定买卖虚拟货币的合同无效,行为人投资和交易虚拟货币不受法律保护,其行为造成的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但并未认定虚拟货币为非法物品,其具有一定的交换价值和使用价值,其作为财产性犯罪的对象,依法应受到保护。因此,在排除被害人的虚拟货币涉嫌违法犯罪的前提下,需要依法退赃。总之,关于虚拟货币涉案价值,缺乏统一的、强制性的价值认定标准和操作规程,导致同案不同判的情况大量发生。由于虚拟货币价格存在波动,如何选定价格鉴定的时间点存在争议。辩护律师在辩护的过程中,可根据具体案情选择对犯罪嫌疑人有利的方式对虚拟货币进行价格认定。

作者简介:田碧青律师

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持有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

二级心理咨询师

石家庄市公安局法律顾问

石家庄市公安局110监督员

石家庄市拘调对接人民调解委员会“特邀法律服务志愿者”

河北省深州监狱“法律援助专家”

河北省女子监狱“乡音法律援助工作站”法律服务团成员

河北“木兰有约”燕赵巾帼法治宣讲团成员

河北“引航青春 法护成长”普法宣讲团成员

河北师范大学外国语学院“大学生实训指导老师”

电话:15931079276(微信同号)

主要领域:

专业从事刑事辩护与代理:重点承办经济类犯罪(诈骗罪、合同诈骗罪、涉税犯罪、涉虚拟货币犯罪)、暴力犯罪、职务犯罪及刑民交叉案件的辩护与代理;关注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与法律援助;参与公益法律服务;公司法律事务。

田碧青律师秉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以专业护正义、以匠心解纷争”的执业理念,擅长办理疑难、复杂、重大刑事案件,尤其在经济犯罪、职务犯罪、网络犯罪、涉未成年人犯罪、涉恶类犯罪等领域形成了成熟且有效的辩护与代理策略,累计成功办理数百起刑事案件,凭借严谨的案件研判、精准的法律适用与扎实的实务操作,取得了多项高质量辩护成果,赢得当事人高度信赖。

近期典型案例:

1、某幼女被猥亵案,荣获“河北省第六届依法维护妇女儿童权益”优秀案例

2、某强奸案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

3、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

4、某利用互联网实施敲诈勒索罪,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

5、某故意伤害罪,因被害人伤情成因事实不清,公安机关撤销案件

6、涉案670万元的某诈骗罪,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公安机关撤销案件

7、某故意伤害罪,二审改判缓刑

8、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缓刑

9、某利用虚拟货币作为结算工具实施传销活动,涉案金额2000万元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判处缓刑

10、作为被害人代理人代理某电动车入室引发火灾案,该案成为河北省第一起此类案件的失火罪案例

11、某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为当事人争取减轻处罚情节,法院作出减轻处罚判决

12、某贪污罪、受贿罪案,打掉两起案件事实,整体量刑低于检察院公诉意见

13、某重大责任事故罪,为当事人争取从犯情节,法院作出减轻处罚判决

14、某涉恶系列案件,二审打掉多起案件事实,二审改判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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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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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所设有公司、金融、政府法律顾问、保险、涉外、知识产权、刑事、婚姻家事、医疗纠纷、劳动行政、生态环境与资源、财税、房地产及建设工程、资本市场、并购重组与破产、民事侵权、青少年维权等十多个部门及团队。我所承办的多起金融、刑事、涉外等法律事务曾引起强烈的社会反响,有些案件堪称中国经典案例,对推动中国法制进程产生了深远影响,先后被中央电视台、东方卫视、河北电视台、新华社、法制日报社等各大权威媒体相继采访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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