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飞速发展,汽车智能化板块的自动驾驶功能已非常普遍,为人们带来出行便利的同时,也对传统道路交通安全风险防范和治理提出挑战。自动驾驶功能的科技水平,目前仅处于一个辅助的阶段,并未实现完全自动化。
近期,最高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271号王某群危险驾驶案,是智能驾驶时代新型交通违法犯罪的一个典型案件,引发了关于科技应用与法律责任边界的深刻思考,明确了对醉酒后启用辅助驾驶功能行为的刑事规制。本文将通过该案例分析驾驶人醉酒后启用辅助驾驶功能,是否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基本案情】(最高院指导性案例271号王某群危险驾驶案)
2025年9月13日零时30分许,被告人王某群饮酒后驾驶汽车,从浙江省杭州市临平区塘栖镇某饭店附近回到其居住小区。同日1时15分许,王某群又驾驶该车离开小区,随后激活该车辅助驾驶功能,设置目的地,利用其私自安装的、可以逃避辅助驾驶系统监测的“智驾神器”配件,使车辆在实际无人监管状态下继续行驶,其则坐到副驾驶座位睡觉。1时37分许,该车行驶至目的地附近的杭州市临平区某路段处停止。因车辆挡道,过路群众发现车内仅有在副驾驶位睡觉的王某群,遂报警。民警到场后,对王某群进行呼气酒精含量检测,发现王某群涉嫌醉驾,将其送至医院提取血样。经鉴定,王某群血液酒精含量为114.5毫克/100毫升,属醉酒。经查,被告人王某群所驾汽车安装有2级驾驶自动化系统,亦即辅助驾驶系统,具有辅助驾驶功能。该系统设定,若驾驶人双手脱离方向盘超过2分钟,系统会提示驾驶人手握方向盘、接管车辆,若未及时接管,车辆会主动减速并退出系统。购车后,王某群学习了该车配套软件中的辅助驾驶系统安全知识,并通过相关考试,知道饮酒后不能激活辅助驾驶功能驾车,也知道激活辅助驾驶功能后,要手握方向盘并做好随时接管车辆的准备,但仍购买、加装可以模拟手握方向盘状态的“智驾神器”非法配件,以逃避辅助驾驶系统安全监测。浙江省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法院于2025年9月19日作出(2025)浙0113刑初596号刑事判决:被告人王某群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宣判后,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认定的难点是,驾驶员醉驾使用辅助驾驶,是否应承担刑事责任。
一、王某群的行为符合危险驾驶罪的犯罪构成。
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王某群在醉酒状态下(血液酒精含量114.5mg/100ml),使其操控的机动车在公共道路上行进。醉驾型危险驾驶罪系故意犯罪,属于“抽象的危险犯”,其成立仅要求行为人故意在醉酒状态下驾驶机动车,即认识到其已达到醉酒状态,仍决意驾驶。王某群饮酒后主动驾车并启用辅助驾驶,其主观上故意非常明显。
关键在于,涉案车辆的辅助驾驶系统属于L2,不符合自动驾驶的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汽车驾驶自动化分级》(GB/T 40429—2021)将汽车驾驶自动化功能划分为0级至5级这6个等级,具体功能如下:该标准将驾驶自动化分为 0级至5级(L0-L5) 共六个等级。各级别的核心特征、责任主体和现状如下:1、L0级(应急辅助):系统仅提供瞬时、辅助性的预警或控制,如自动紧急制动(AEB),驾驶任务的全部责任由驾驶员承担。2、L1级(部分驾驶辅助):系统在特定设计运行条件下,能够持续执行车辆横向或纵向运动控制中的一项,驾驶员负责监控环境和执行其余驾驶任务。例如自适应巡航(纵向)或车道保持辅助(横向)。3、L2级(组合驾驶辅助):系统在特定设计运行条件下,能够持续同时执行车辆横向和纵向运动控制。然而,驾驶员必须全程监控系统运行状态,并随时准备接管车辆控制权。当前我国允许上路运行的商业化系统主要处于L0至L2级,它们均属于“驾驶辅助”范畴,而非“自动驾驶”。市面上绝大多数量产乘用车所配备的最高级别即为L2级(包括企业自行宣传的“L2.5”等非标准等级)。4、L3级(有条件自动驾驶):这是从“驾驶辅助”进入“自动驾驶”范畴的关键分水岭。在特定设计运行条件下,系统可以完全执行动态驾驶任务。当系统发出接管请求时,驾驶员需要适当响应并接管。在此级别下,驾驶责任发生了有条件转移:在系统正常工作的合规场景内,驾驶责任可能由系统或车辆设计者承担;但若驾驶员未响应接管请求,则责任回归驾驶员。目前,L3级技术在全球范围内仍处于试点阶段,仅有极少数车型在特定区域获批运行。5、L4级(高度自动驾驶):在特定设计运行条件下,系统可以完全执行所有动态驾驶任务,无需驾驶员介入或接管。其责任主体明确为系统或车企。目前该技术主要应用于园区、港口等限定区域的商用场景,乘用车领域尚未大规模量产。有行业代表建议推动政策从L2级向L4级跨越,以促进高阶自动驾驶的发展。6、L5级(完全自动驾驶):系统在任何可行驶条件下均能执行全部动态驾驶任务,无需人类干预。该级别目前仍属于技术发展的远景目标。通过以上标准可知,L0至L2级均属于“驾驶辅助”范畴,其核心特征在于系统仅为驾驶员提供横向或纵向的辅助控制,驾驶员必须全程监控系统与环境,并随时准备接管车辆。这与自动驾驶存在本质区别。可见,本案中的L2“辅助驾驶”并不能完全取代驾驶行为,其在法律上的定义仅为辅助驾驶工具,并非驾驶员。这种功能要求驾驶员必须全程监控路况并随时准备接管,仍是车辆安全驾驶的第一责任人。王某群使用辅助驾驶功能,只是部分改变了车辆的控制方式,但并未改变其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事实。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若行为人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上述规定明确指出严禁酒后驾驶机动车。辅助驾驶功能,仅属于驾驶工具,并非驾驶员主体,不能替代驾驶员的驾驶技能。因此,王某群的行为整体仍可被评价为刑法意义上的“醉驾”行为。“科技应用必须坚守法律底线”,在现有法律与技术框架下,机动车的驾驶安全责任,必须属于驾驶员本身。无论车辆具备何种级别的辅助功能,驾驶人都应时刻注意风险判断和及时控制。醉酒状态将严重削弱驾驶员的判断力与反应能力,此时任何不负责任的“放手”行为,都是对公共安全的漠视。
作者简介:田碧青律师
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持有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
二级心理咨询师
石家庄市公安局法律顾问
石家庄市公安局110监督员
石家庄市拘调对接人民调解委员会“特邀法律服务志愿者”
河北省深州监狱“法律援助专家”
河北省女子监狱“乡音法律援助工作站”法律服务团成员
河北“木兰有约”燕赵巾帼法治宣讲团成员
河北“引航青春 法护成长”普法宣讲团成员
河北师范大学外国语学院“大学生实训指导老师”
电话:15931079276(微信同号)
主要领域:
专业从事刑事辩护与代理:重点承办经济类犯罪(诈骗罪、合同诈骗罪、涉税犯罪、涉虚拟货币犯罪)、暴力犯罪、职务犯罪及刑民交叉案件的辩护与代理;关注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与法律援助;参与公益法律服务;公司法律事务。
田碧青律师秉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以专业护正义、以匠心解纷争”的执业理念,擅长办理疑难、复杂、重大刑事案件,尤其在经济犯罪、职务犯罪、网络犯罪、涉未成年人犯罪、涉恶类犯罪等领域形成了成熟且有效的辩护与代理策略,累计成功办理数百起刑事案件,凭借严谨的案件研判、精准的法律适用与扎实的实务操作,取得了多项高质量辩护成果,赢得当事人高度信赖。
近期典型案例:
1、某幼女被猥亵案,荣获“河北省第六届依法维护妇女儿童权益”优秀案例
2、某强奸案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
3、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
4、某利用互联网实施敲诈勒索罪,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
5、某故意伤害罪,因被害人伤情成因事实不清,公安机关撤销案件
6、涉案670万元的某诈骗罪,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公安机关撤销案件
7、某故意伤害罪,二审改判缓刑
8、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缓刑
9、某利用虚拟货币作为结算工具实施传销活动,涉案金额2000万元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判处缓刑
10、作为被害人代理人代理某电动车入室引发火灾案,该案成为河北省第一起此类案件的失火罪案例
11、某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为当事人争取减轻处罚情节,法院作出减轻处罚判决
12、某贪污罪、受贿罪案,打掉两起案件事实,整体量刑低于检察院公诉意见
13、某重大责任事故罪,为当事人争取从犯情节,法院作出减轻处罚判决
14、某涉恶系列案件,二审打掉多起案件事实,二审改判减刑

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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