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言
诈骗罪,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侵犯财产类犯罪,其基本构造为“行为人实施欺骗行为—被害人陷入或维持错误认识—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取得财产—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然而,在复杂的商业活动与民事交往中,刑事诈骗与民事欺诈、经济纠纷的界限往往模糊不清,成为司法实践中的难点。本文旨在通过梳理人民法院案例库及权威理论中的典型案例,厘清诈骗罪的认定标准,并探讨当行为被错误入罪时的有效救济路径。
二、案情回顾:典型诈骗罪案例与无罪案例的对比分析
(一)构成诈骗罪的典型案例:核心在于“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
1.“请托办事型”诈骗——曹某诈骗案(人民法院案例库2024-03-1-222-011)
基本案情:曹某虚构有能力帮助被害人子女办理入学事宜,收取钱款。至案发时,约定的入学时间尚未到期。
裁判要旨:法院认定,行为人虚构能力在先,骗取钱款在后。其承诺的“履约期”本质是骗取财物的理由,与事项最终能否实现无必然联系,不影响对其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款项应计入犯罪数额。
核心启示:在“办事”类诈骗中,“履约可能性”是判断主观目的的关键。若行为人自始无实现可能,或收取钱款后无任何实质履约行为,即便约定期限未至,也可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2.“套路贷”型诈骗——钱某等诈骗案(人民法院案例库2024-04-1-222-008)
基本案情:行为人诱使被害人签订虚高借款合同,制造资金走账流水,后通过隐匿还款证据、提起民事诉讼等手段非法占有财物。
裁判要旨:法院指出,“套路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通过“套路”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并借助诉讼等非暴力手段实现非法占有,一般应以诈骗罪论处。
核心启示:整体评价行为性质。“套路贷”不是简单的民间借贷违约,其前期“套路”行为与后续诉讼行为是一个整体,旨在非法占有财物,侵犯财产权与司法秩序双重法益。
(二)不构成诈骗罪的无罪案例:缺乏“非法占有目的”或“欺骗行为”
1.刘某某诈骗再审无罪案(人民法院案例库2023-16-1-222-003)
基本案情:刘某某申报养猪合作社补贴,被指控虚报面积骗取国家补贴款20万元。再审查明,其合作社经政府验收合格,所获补贴全部用于项目建设。
裁判要旨:再审法院强调,衡量骗取补贴类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应综合考察政策初衷、资金实际用途及国家目的是否落空。刘某某将资金全部用于项目建设,国家扶持目的未落空,不能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不能因申报材料有瑕疵就简单入罪。
核心启示:在行政补贴、政策扶持领域,“国家目的是否落空”是区分罪与非罪的标尺。若资金最终用于正当生产经营,实现了政策目标,则缺乏刑法意义上的社会危害性。
2.赵某利诈骗再审无罪案(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刑再6号)
基本案情:赵某利在购销冷轧板业务中,因“提货与付款非一一对应”与对方发生债务纠纷,被以诈骗罪追诉。
裁判要旨: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认为,赵某利在交易过程中主观上无非法占有目的,客观上未实施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双方是典型的民事债权债务纠纷,不应以刑事手段介入。
核心启示:坚决防止将经济纠纷当作犯罪处理。对于在正常商业活动中因履约瑕疵、支付延迟等产生的纠纷,应优先通过民事诉讼解决,刑法应保持谦抑。
二、 救济路径:当涉嫌诈骗罪被追诉时
当个人或企业因经济行为被侦查机关以诈骗罪立案侦查时,可根据案件所处阶段,采取以下针对性救济路径:
(一)侦查阶段(公安机关)
1.及时聘请专业律师:第一时间委托精通经济犯罪辩护的律师介入,了解涉嫌罪名、基本事实与证据情况。
2.提交不构成犯罪的法律意见书:律师可围绕“非法占有目的”和“欺骗行为”两个核心,向公安机关提交书面意见,论证案件属于民事纠纷或行政违法,不符合诈骗罪构成要件。重点可引用类似无罪判例(如刘某某案、赵某利案)进行类比说理。
3.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如已被拘留,应积极申请取保候审,理由包括: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可能不构成犯罪、社会危险性低等。
(二)审查起诉阶段(人民检察院)
1.全面阅卷与证据分析:律师通过阅卷,全面审查证据链条的完整性、客观性与合法性,寻找证据漏洞和矛盾点。
2.提交不起诉意见书:向检察机关详细论证案件不符合起诉条件。重点在于:
主观目的之辩:用客观行为反推主观心态,证明行为人具有履约意愿和行动(如积极沟通、部分履约、提供担保),或将资金用于约定用途、生产经营,而非个人挥霍。
客观行为之辩:论证所涉“虚假陈述”未达到刑法欺骗程度,或属于商业夸大宣传;或被害人处分财产并非基于认识错误(如知悉风险仍投资)。
因果关系之辩:论证财产损失与所谓“欺骗行为”之间无刑法上的直接因果关系。
(三)审判阶段(人民法院)
1.做无罪或罪轻的精细化辩护:
庭审发问:通过发问揭示被告人缺乏非法占有目的、存在真实交易背景等事实。
质证环节:重点质疑控方关于“非法占有目的”和“诈骗数额”的关键证据。
法庭辩论:系统阐述无罪理由,并援引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案例、典型案例及“人民法院案例库”中的无罪、轻罪判例,增强说服力。
2.二审与再审救济:若一审判决有误,应坚决上诉。在裁判生效后,若发现新的无罪证据或原审存在重大事实、法律错误,可依法申请再审。刘某某案、赵某利案均为通过再审程序成功纠错的典范。
三、结语
诈骗罪的认定,关键在于主客观要件的严格把握,核心在于“非法占有目的”的证明。司法实践中,必须警惕将民事欺诈、合同违约、商业风险甚至政策执行偏差拔高为刑事犯罪。对于当事人而言,面对刑事指控,唯有依靠专业的法律团队,紧扣犯罪构成要件,善用类案检索与比对,在诉讼各阶段进行精准、有力的抗辩,才能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避免成为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的受害者。司法机关亦应秉持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严格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为市场经济活动提供清晰的司法预期和稳定的法治保障。

刘浩然律师简介
刘浩然,男,中共党员,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青工委主任,二级律师。河北省优秀青年律师,唐山国际仲裁中心/唐山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保定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河北政法职业学院客座专家,河北师范大学法律英语系大学生世训导师,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石家庄市工商联合会直属会员,河北正定县人民检察院听证员,高级企业合规师,河北电视台经济频道、石家庄电视台生活频道特邀律师。
【专业领域】刑事辩护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1.刑事辩护:经济犯罪、职务犯罪、暴力犯罪、青少年犯罪等刑事案件辩护与代理。办理包括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恶势力犯罪、经济犯罪、职务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百余件,大量案件取得了无罪、罪轻得辩护效果。
无罪案件:杨某涉嫌盗窃罪一案,公安机关撤销案件;李某红涉嫌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一案,检察院不起诉;吕某某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一案,检察院不起诉;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一案,检察院不起诉;夏某涉嫌诈骗罪一案,检察院不起诉;牛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检察院不起诉。朱某允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法院判令免予刑事处罚等案件。
其中办理的牛某涉嫌危险驾驶无罪案、夏某涉嫌诈骗无罪案入围2024年度第十届全国十大无罪辩护经典案例。
罪轻案件:代理刘某等41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等8项罪名案,当事人一审判处有期徒刑20年,二审发回重审。代理伍某强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为受害人挽回经济损失3000余万元。代理郝某波恶势力犯罪集团案,当事人一审判处4年有期徒刑,二审发回重审。代理舆情高度关注的”河南万某某替父追凶20年故意杀人案”,为当事人挽回重大经济损失,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代理王某柱非法买卖枪支案,成功变更罪名为非法持有枪支,判处缓刑。代理邸某乐强奸罪,成功变更罪名为强制猥亵,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代理李某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案,法院采纳律师意见,当事人被判处缓刑。代理张某川故意伤害罪一案,法院采纳律师意见,当事人被判处缓刑。代理李某诈骗案,法院采纳律师意见,当事人被判处缓刑。代理刘某喆盗窃案,法院采纳律师意见,当事人判处缓刑。代理李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案,当事人被判处缓刑。代理郝某航非法经营案,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二审发回重审,重申“实报实销”。代理郭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当事人被判处缓刑等案件。
2.建设工程:办理大型国企建工集团、房地产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等各类建设工程案件80余件标的过2亿元案件一件,标的过千万案件20余件,为当事人挽回数亿元经济损失。
典型胜诉案件:代理江苏某大型国企建工集团与廊坊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二审案,在原一审败诉情况下,二审成功改判胜诉,为建工集团挽回经济损失2090余万元。代理江苏某国企建工集团与河北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异议之诉二审案,在一审败诉情况下,经代理二审成功改判,法院判令允许继续拍卖案涉6套大型商铺,为建工集团挽回经济损失2000余万元。代理江苏某国企建工集团与姚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再审一案,案件在最高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法院采纳律师意见,成功驳回了姚某某的再审请求,为建工集团挽回经济损失2000余万元,代理泰州某建设公司与荣盛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贾某某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异议及复议案,两次审理均获得胜诉,为泰州某建设公司挽回经济损失2000万元。代理河南某建工集团与平顶山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经代理达成调解,法院出具调解书,为建工集团挽回经济损失2240余万元等案件。
【学术与业务研究】
2016年,参与编著大型刑法工具书《刑法罪名规范解析》上下两册,由法律出版社出版。
2017年,创办并运营“东方法雨”微信公众号,长期撰写、分享刑事与建设工程领域法务文章百余篇。
2023年3月,在《卷宗》期刊发表学术论文《论民事诉讼费用的减免》。
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简介

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0年8月,系河北省司法厅直接管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现有执业律师和辅助人员130余人,自有办公面积达2500平方米。
我所是河北省律师协会副会长单位。广大律师积极参政议政,建言献策,现有省政协委员1人,市区政协委员4人、人大代表2人。他们在服务保障全省发展大局中展现新作为、创造新业绩、树立了新形象,为建设经济强省做出了突出贡献!
我所设有公司、金融、政府法律顾问、保险、涉外、知识产权、刑事、婚姻家事、医疗纠纷、劳动行政、生态环境与资源、财税、房地产及建设工程、资本市场、并购重组与破产、民事侵权、青少年维权等十多个部门及团队。我所承办的多起金融、刑事、涉外等法律事务曾引起强烈的社会反响,有些案件堪称中国经典案例,对推动中国法制进程产生了深远影响,先后被中央电视台、东方卫视、河北电视台、新华社、法制日报社等各大权威媒体相继采访报道。
在社会和业内树立了良好的信誉和品牌形象。2011年7月被中共河北省司法厅委员会授予“全省司法行政系统先进基层党组织”称号;2011年10月被河北省律师协会授予2008-2010年度“优秀律师事务所”称号;2016年10月被司法部授予“全国法律援助工作先进单位”称号;2019年2月被共青团中央、司法部命名为全国青少年维权岗(2016-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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