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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场后发包人拒不验收拒付工程款:实际施工人的回款策略

作者单位: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

作者:刘浩然                时间: 2026-03-18 11:05:09


一、引言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中,发包方以“工程未竣工验收”为由拖延付款是常见手段,而实际施工人按要求撤场后,发包方另行安排新施工队进场施工的情形,更是让回款陷入争议。司法实践中,该行为并非单纯的“工程未验收”,而是发包方以实际行动认可施工成果的关键表征,实际施工人可据此突破付款抗辩,主张付款条件成就。

笔者承办的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正是此类典型案例:原告作为实际施工人完成案涉工程主体结构施工后,按发包方要求撤场,发包方却以“未进行质量验收”为由拒付一千余万元工程款,同时另行安排施工队开展二次结构施工。笔者通过举证发包方后续施工行为、论证验收义务归责、锁定欠款数额,成功推动法院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本文结合该案及法律规定,拆解工程未验收但发包方另行施工情形下,实际施工人的回款抗辩思路与实操策略。

二、案情回顾

2020A公司(承包方)B公司(发包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王某挂靠A公司,作为实际施工人,承接了该项目3#楼施工工作。

施工过程中经三方协商,王某仅需完成3#楼主体结构施工2023年按发包方要求王某撤场,并签订三方协议明确欠付工程款具体数额,并约定待项目完成质量验收后支付剩余工程款场后,王某多次要求B公司进行质量验收,但B公司拒不组织工程质量验收,又以“工程未验收,付款条件未成就”为由,拒不支付剩余工程款。

与此同时,B公司另行安排施工队在王某完成的主体结构基础上,开展二次结构施工,且案涉项目已进入预售阶段。

笔者接受委托后,围绕发包方另行施工的核心事实展开诉讼,最终法院判决B公司支付工程款及违约金,确认王某对案涉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

、实操要点:工程未验收但发包方另行施工,回款的四大核心策略

策略一:举证发包方“另行施工”的关键事实,突破未验收抗辩该类案件的核心举证要点,是证明发包方在未验收的情况下,安排新施工队进场继续施工,形成完整证据链锁定其“擅自使用”行为

策略二:论证验收义务的归责,举证原告已履行验收配合义务发包方常以“原告未提交验收资料、未配合验收”为由推卸责任,实际施工人需从两方面举证反驳,明确验收未完成的责任在发包方

策略三:锁定欠款数额与违约责任,依据三方协议主张权利三方协议是本案欠款数额、付款期限的核心依据,实际施工人应紧扣协议约定,主张发包方按协议履行义务并承担违约责任。

策略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最大程度保障债权实现作为实际施工人,在主张工程款的同时,主张对案涉工程折价或拍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该权利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结语

工程未竣工验收并非发包方拒付工程款的“挡箭牌”,尤其是发包方要求实际施工人撤场后另行安排施工的行为,已以实际行动认可了施工成果,付款条件依法成就。案的成功维权,核心在于精准举证发包方的“擅自使用”行为、明确验收义务的归责、锁定欠款数额,最终实现工程款全额回款及优先受偿权的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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