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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浩然律师---撤场后发包人拒不验收拒付工程款:实际施工人的回款策略

作者单位: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

作者:刘浩然                时间: 2026-03-18 11:05:09


一、引言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中,发包方以“工程未竣工验收”为由拖延付款是常见手段,而实际施工人按要求撤场后,发包方另行安排新施工队进场施工的情形,更是让回款陷入争议。司法实践中,该行为并非单纯的“工程未验收”,而是发包方以实际行动认可施工成果的关键表征,实际施工人可据此突破付款抗辩,主张付款条件成就。

笔者承办的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正是此类典型案例:原告作为实际施工人完成案涉工程主体结构施工后,按发包方要求撤场,发包方却以“未进行质量验收”为由拒付一千余万元工程款,同时另行安排施工队开展二次结构施工。笔者通过举证发包方后续施工行为、论证验收义务归责、锁定欠款数额,成功推动法院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本文结合该案及法律规定,拆解工程未验收但发包方另行施工情形下,实际施工人的回款抗辩思路与实操策略。

二、案情回顾

2020A公司(承包方)B公司(发包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王某挂靠A公司,作为实际施工人,承接了该项目3#楼施工工作。

施工过程中经三方协商,王某仅需完成3#楼主体结构施工2023年按发包方要求王某撤场,并签订三方协议明确欠付工程款具体数额,并约定待项目完成质量验收后支付剩余工程款场后,王某多次要求B公司进行质量验收,但B公司拒不组织工程质量验收,又以“工程未验收,付款条件未成就”为由,拒不支付剩余工程款。

与此同时,B公司另行安排施工队在王某完成的主体结构基础上,开展二次结构施工,且案涉项目已进入预售阶段。

笔者接受委托后,围绕发包方另行施工的核心事实展开诉讼,最终法院判决B公司支付工程款及违约金,确认王某对案涉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

、实操要点:工程未验收但发包方另行施工,回款的四大核心策略

策略一:举证发包方“另行施工”的关键事实,突破未验收抗辩该类案件的核心举证要点,是证明发包方在未验收的情况下,安排新施工队进场继续施工,形成完整证据链锁定其“擅自使用”行为

策略二:论证验收义务的归责,举证原告已履行验收配合义务发包方常以“原告未提交验收资料、未配合验收”为由推卸责任,实际施工人需从两方面举证反驳,明确验收未完成的责任在发包方

策略三:锁定欠款数额与违约责任,依据三方协议主张权利三方协议是本案欠款数额、付款期限的核心依据,实际施工人应紧扣协议约定,主张发包方按协议履行义务并承担违约责任。

策略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最大程度保障债权实现作为实际施工人,在主张工程款的同时,主张对案涉工程折价或拍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该权利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结语

工程未竣工验收并非发包方拒付工程款的“挡箭牌”,尤其是发包方要求实际施工人撤场后另行安排施工的行为,已以实际行动认可了施工成果,付款条件依法成就。案的成功维权,核心在于精准举证发包方的“擅自使用”行为、明确验收义务的归责、锁定欠款数额,最终实现工程款全额回款及优先受偿权的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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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浩然律师简介

刘浩然,男,中共党员,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青工委主任,二级律师。河北省优秀青年律师,唐山国际仲裁中心/唐山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保定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河北政法职业学院客座专家,河北师范大学法律英语系大学生世训导师,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石家庄市工商联合会直属会员,河北正定县人民检察院听证员,高级企业合规师,河北电视台经济频道、石家庄电视台生活频道特邀律师。

【专业领域】刑事辩护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1.刑事辩护:经济犯罪、职务犯罪、暴力犯罪、青少年犯罪等刑事案件辩护与代理。办理包括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恶势力犯罪、经济犯罪、职务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百余件,大量案件取得了无罪、罪轻得辩护效果。

无罪案件:杨某涉嫌盗窃罪一案,公安机关撤销案件;李某红涉嫌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一案,检察院不起诉;吕某某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一案,检察院不起诉;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一案,检察院不起诉;夏某涉嫌诈骗罪一案,检察院不起诉;牛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检察院不起诉。朱某允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法院判令免予刑事处罚等案件。

其中办理的牛某涉嫌危险驾驶无罪案、夏某涉嫌诈骗无罪案入围2024年度第十届全国十大无罪辩护经典案例。

罪轻案件:代理刘某等41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等8项罪名案,当事人一审判处有期徒刑20年,二审发回重审。代理伍某强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为受害人挽回经济损失3000余万元。代理郝某波恶势力犯罪集团案,当事人一审判处4年有期徒刑,二审发回重审。代理舆情高度关注的”河南万某某替父追凶20年故意杀人案”,为当事人挽回重大经济损失,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代理王某柱非法买卖枪支案,成功变更罪名为非法持有枪支,判处缓刑。代理邸某乐强奸罪,成功变更罪名为强制猥亵,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代理李某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案,法院采纳律师意见,当事人被判处缓刑。代理张某川故意伤害罪一案,法院采纳律师意见,当事人被判处缓刑。代理李某诈骗案,法院采纳律师意见,当事人被判处缓刑。代理刘某喆盗窃案,法院采纳律师意见,当事人判处缓刑。代理李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案,当事人被判处缓刑。代理郝某航非法经营案,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二审发回重审,重申“实报实销”。代理郭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当事人被判处缓刑等案件。

2.建设工程:办理大型国企建工集团、房地产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等各类建设工程案件80余件标的过2亿元案件一件,标的过千万案件20余件,为当事人挽回数亿元经济损失。

典型胜诉案件:代理江苏某大型国企建工集团与廊坊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二审案,在原一审败诉情况下,二审成功改判胜诉,为建工集团挽回经济损失2090余万元。代理江苏某国企建工集团与河北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异议之诉二审案,在一审败诉情况下,经代理二审成功改判,法院判令允许继续拍卖案涉6套大型商铺,为建工集团挽回经济损失2000余万元。代理江苏某国企建工集团与姚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再审一案,案件在最高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法院采纳律师意见,成功驳回了姚某某的再审请求,为建工集团挽回经济损失2000余万元,代理泰州某建设公司与荣盛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贾某某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异议及复议案,两次审理均获得胜诉,为泰州某建设公司挽回经济损失2000万元。代理河南某建工集团与平顶山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经代理达成调解,法院出具调解书,为建工集团挽回经济损失2240余万元等案件。

【学术与业务研究】

2016年,参与编著大型刑法工具书《刑法罪名规范解析》上下两册,由法律出版社出版。

2017年,创办并运营“东方法雨”微信公众号,长期撰写、分享刑事与建设工程领域法务文章百余篇。

2023年3月,在《卷宗》期刊发表学术论文《论民事诉讼费用的减免》。



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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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社会和业内树立了良好的信誉和品牌形象。2011年7月被中共河北省司法厅委员会授予“全省司法行政系统先进基层党组织”称号;2011年10月被河北省律师协会授予2008-2010年度“优秀律师事务所”称号2016年10月被司法部授予“全国法律援助工作先进单位”称号;2019年2月被共青团中央、司法部命名为全国青少年维权岗(2016-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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