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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浩然律师---从诈骗到帮信,软件签名优化行为的出罪辩护与实操要点从诈骗到帮信,软件签名优化行为的出罪辩护与实操要点

作者单位: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

作者:刘浩然                时间: 2026-03-18 11:01:04

一、引言

数字时代下,为软件提供签名优化、技术外包等中立技术服务,已司空见惯,但该服务极易因下游行为涉刑而被牵连追责,司法实践中常面临“诈骗共犯”与“帮信罪”的定性争议,甚至出现中立技术行为被过度刑事评价的情形。

此类案件的核心辩护难点,在于如何界定中立技术服务与刑事犯罪的边界,如何证明行为人无犯罪故意、未实施实质帮助行为。

笔者承办的李涉嫌诈骗罪一案,正是典型的中立技术服务涉刑案例,其未他人提供安卓安装包签名优化服务,因下游软件被指涉诈被以诈骗罪刑事拘留,笔者介入后围绕“无犯罪故意、无实质帮助、行为系合法商业行为”展开精准辩护,推动案件罪名从诈骗变更为帮信罪,更成功为当事人办理取保候审,取得阶段性成功本文也将以该案为例,深度剖析软件签名优化行为的出罪辩护与实操要点。

二、案情回顾

2025年2月起,李通过专业软件从事安装包签名优化的技术服务,该服务系为解决软件安装兼容性问题,属于正常的技术业务。李QQ群结识客户,双方约定通过线上工具对接服务,李完成签名优化后交付成果并收取相应劳务报酬,其在服务过程中并未接触软件实质内容,亦无从知晓软件的实际用途。

2025年7月,因下游某软件被认定涉嫌诈骗,李公安部门以涉嫌诈骗罪刑事拘留。笔者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介入案件,全面梳理案件事实与证据,围绕案件定性、主观故意、行为危害性等核心争议展开辩护经专业辩护,办案机关采纳辩护意见,将案件罪名从诈骗罪变更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同时认定李某某无羁押必要性,依法为其办理取保候审,当事人成功走出看守所,案件实现阶段性辩护胜利。

三、核心辩护要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提供软件签名优化的中立技术服务,是否构成诈骗罪共犯或构成帮信罪,甚至不构成犯罪,笔者围绕案件核心焦点,从三个维度展开精准辩护。

(一)李某主观上无诈骗故意,与诈骗团伙无任何意思联络,排除诈骗罪共犯认定

诈骗罪的共犯要求行为人具有共同的诈骗故意,且与犯罪团伙存在明确的意思联络,而本案中李某的主观状态完全不符合该要件

首先的主观目的仅为赚取技术服务报酬,其从事的签名优化服务系面向不特定客户的正常商业行为,并非专门为诈骗团伙提供技术支持

其次,自始至终未接触软件的实质内容,并不知晓软件的实际用途。更不知悉,诈骗团伙的人员构成诈骗手段受害方信息,不存在与诈骗团伙的诈骗合意。

(二)客观上,李某仅提供了中立技术服务,未实施诈骗的实行行为,也未对诈骗起到实质帮助作用

首先,提供的签名优化服务,仅解决软件安装的技术兼容性问题,未对软件的功能、内容进行任何修改,该行为属于互联网行业常见的技术服务,该行为本身不具有社会危害性,系合法商业行为

此外,李某使用的专业优化软件具有自动审查预警功能,对违规、违法APP会直接拦截无法完成优化,能够完成优化的均为符合技术规范的软件

被害人的财产损失系诈骗团伙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实行行为所致,与软件是否经过签名优化、能否安装运行无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即便无签名优化服务,诈骗团伙仍可通过微信、QQ等其他渠道实施诈骗,中立技术服务不是诈骗行为的必要条件。

(三)罪名定性应从诈骗变更为帮信罪,且李某已无无羁押必要性

结合案件事实,李的行为即便被追责,也与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存在本质区别,仅可能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且符合取保候审的法定条件:

其一,帮信罪的设立初衷,正是为规制此类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提供技术支持的行为,其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远低于诈骗罪,本案中无证据证明李某某“明知”下游涉诈,罪名降格系对案件事实的客观评价

其二,本案所有证据已固定,李某某对案件事实陈述稳定,无毁灭、伪造证据、串供的风险;其系名校本科毕业生,有正当职业与稳定收入社会危险性极低符合取保候审的考量。

四、结语

本案的阶段性胜利,核心在于精准把握了中立技术服务与刑事犯罪的边界,通过否定诈骗罪的主客观构成要件,推动罪名降格并成功取保,不仅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为司法实践中中立技术行为的刑事评价提供了参考。唯有精准界定技术行为的刑事边界,才能在打击网络犯罪的同时,保护正常的技术服务与商业创新,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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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浩然律师简介

刘浩然,男,中共党员,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青工委主任,二级律师。河北省优秀青年律师,唐山国际仲裁中心/唐山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保定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河北政法职业学院客座专家,河北师范大学法律英语系大学生世训导师,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石家庄市工商联合会直属会员,河北正定县人民检察院听证员,高级企业合规师,河北电视台经济频道、石家庄电视台生活频道特邀律师。

【专业领域】刑事辩护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1.刑事辩护:经济犯罪、职务犯罪、暴力犯罪、青少年犯罪等刑事案件辩护与代理。办理包括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恶势力犯罪、经济犯罪、职务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百余件,大量案件取得了无罪、罪轻得辩护效果。

无罪案件:杨某涉嫌盗窃罪一案,公安机关撤销案件;李某红涉嫌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一案,检察院不起诉;吕某某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一案,检察院不起诉;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一案,检察院不起诉;夏某涉嫌诈骗罪一案,检察院不起诉;牛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检察院不起诉。朱某允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法院判令免予刑事处罚等案件。

其中办理的牛某涉嫌危险驾驶无罪案、夏某涉嫌诈骗无罪案入围2024年度第十届全国十大无罪辩护经典案例。

罪轻案件:代理刘某等41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等8项罪名案,当事人一审判处有期徒刑20年,二审发回重审。代理伍某强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为受害人挽回经济损失3000余万元。代理郝某波恶势力犯罪集团案,当事人一审判处4年有期徒刑,二审发回重审。代理舆情高度关注的”河南万某某替父追凶20年故意杀人案”,为当事人挽回重大经济损失,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代理王某柱非法买卖枪支案,成功变更罪名为非法持有枪支,判处缓刑。代理邸某乐强奸罪,成功变更罪名为强制猥亵,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代理李某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案,法院采纳律师意见,当事人被判处缓刑。代理张某川故意伤害罪一案,法院采纳律师意见,当事人被判处缓刑。代理李某诈骗案,法院采纳律师意见,当事人被判处缓刑。代理刘某喆盗窃案,法院采纳律师意见,当事人判处缓刑。代理李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案,当事人被判处缓刑。代理郝某航非法经营案,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二审发回重审,重申“实报实销”。代理郭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当事人被判处缓刑等案件。

2.建设工程:办理大型国企建工集团、房地产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等各类建设工程案件80余件标的过2亿元案件一件,标的过千万案件20余件,为当事人挽回数亿元经济损失。

典型胜诉案件:代理江苏某大型国企建工集团与廊坊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二审案,在原一审败诉情况下,二审成功改判胜诉,为建工集团挽回经济损失2090余万元。代理江苏某国企建工集团与河北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异议之诉二审案,在一审败诉情况下,经代理二审成功改判,法院判令允许继续拍卖案涉6套大型商铺,为建工集团挽回经济损失2000余万元。代理江苏某国企建工集团与姚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再审一案,案件在最高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法院采纳律师意见,成功驳回了姚某某的再审请求,为建工集团挽回经济损失2000余万元,代理泰州某建设公司与荣盛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贾某某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异议及复议案,两次审理均获得胜诉,为泰州某建设公司挽回经济损失2000万元。代理河南某建工集团与平顶山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经代理达成调解,法院出具调解书,为建工集团挽回经济损失2240余万元等案件。

【学术与业务研究】

2016年,参与编著大型刑法工具书《刑法罪名规范解析》上下两册,由法律出版社出版。

2017年,创办并运营“东方法雨”微信公众号,长期撰写、分享刑事与建设工程领域法务文章百余篇。

2023年3月,在《卷宗》期刊发表学术论文《论民事诉讼费用的减免》。


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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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0年8月,系河北省司法厅直接管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现有执业律师和辅助人员130人,自有办公面积达2500平方米。

我所是河北省律师协会副会长单位。广大律师积极参政议政,建言献策,现有省政协委员1人,市区政协委员4人、人大代表2人。他们在服务保障全省发展大局中展现新作为、创造新业绩、树立了新形象,为建设经济强省做出了突出贡献!

我所设有公司、金融、政府法律顾问、保险、涉外、知识产权、刑事、婚姻家事、医疗纠纷、劳动行政、生态环境与资源、财税、房地产及建设工程、资本市场、并购重组与破产、民事侵权、青少年维权等十多个部门及团队。我所承办的多起金融、刑事、涉外等法律事务曾引起强烈的社会反响,有些案件堪称中国经典案例,对推动中国法制进程产生了深远影响,先后被中央电视台、东方卫视、河北电视台、新华社、法制日报社等各大权威媒体相继采访报道。

在社会和业内树立了良好的信誉和品牌形象。2011年7月被中共河北省司法厅委员会授予“全省司法行政系统先进基层党组织”称号;2011年10月被河北省律师协会授予2008-2010年度“优秀律师事务所”称号2016年10月被司法部授予“全国法律援助工作先进单位”称号;2019年2月被共青团中央、司法部命名为全国青少年维权岗(2016-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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