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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认定|裁判观点

作者单位: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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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内容

·法律规范

·指导案例:刑事审判参考第1284号

·指导案例:刑事审判参考第251号

·指导案例:刑事审判参考第231号



法律规范


《刑法》第三十一条:

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法〔2001〕8号)关于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认定: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在单位实施的犯罪中起决定、批准、授意、纵容、指挥等作用的人员,一般是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包括法定代表人。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在单位犯罪中具体实施犯罪并起较大作用的人员,既可以是单位的经营管理人员,也可以是单位的职工,包括聘任、雇佣的人员。


应当注意的是,在单位犯罪中,对于受单位领导指派或奉命而参与实施了一定犯罪行为的人员,一般不宜作为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指导案例

刑事审判参考第1284号


裁判观点: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为单位的管理人员,不包括一般工作人员。单位决策机构的成员范围并不及于单位的全体成员,在一般情况下,能够跻身单位决策层的,往往是单位的管理人员。既可以是单位的高层管理人员,如董事会成员、党组成员、法定代表人等;也可以是单位的中下层管理人员,如分公司负责人、部分负责人等。进入决策机构意味着上述人员可以按照单位内部既有的决策程序,参与决定单位运行过程中的重大事项,包括实施单位犯罪。


是否构成犯罪与职务级别、地位高低、权力大小并无必然联系,关键在于该管理人员在单位犯罪中的参与程序是否起到了座谈纪要中所论及的“决定、批准、授意、纵容、指挥等”五种重要作用。如果没起到上述重要作用,即便该管理人员是单位的“一把手”、主要负责人,也不应对单位犯罪直接负责。


指导案例

刑事审判参考第251号


裁判观点:


未参与策划、组织、实施单位犯罪行为的单位法定代表人,不能因单位犯罪而追究其刑事责任。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从两个方面来加以把握:一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在单位中实际行使管理职权的负责人员;二是对单位具体犯罪行为负有主管责任。该两个条件缺一不可,如非单位的主管人员,就谈不上主管人员;如与单位犯罪无直接关系,就不能说对单位犯罪负有直接责任。


司法实践中,主管人员主要包括单位法定代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单位的部门负责人等。但以上单位的管理人员并非在任何情况下都要对单位犯罪承担刑事责任,只有当其在单位犯罪中起着组织、指挥、决策作用,所实施的行为与单位犯罪行为融为一体,成为单位犯罪行为组成部分之时,上述人员才能成为单位犯罪的处罚主体,对单位犯罪承担刑事责任。


指导案例

刑事审判参考第231号


裁判观点:


关于单位故意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外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认定,一般认为必须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1.必须是单位内部的工作人员。如果实施单位犯罪的自然人不是单位内部的人员,而是单位外部人员,则属于单位和自然人共同犯罪,对自然人不能认定为单位犯罪的直接责任人员;


2.必须参与实施了单位犯罪行为。没有实施犯罪的单位内部人员,不能成为单位犯罪的直接责任人员;


3.必须对所实施的单位故意犯罪是明知的,即明知自己实施的是法律禁止实施的犯罪行为。如果自然人不知道单位实施犯罪的真实情况和自己行为是单位犯罪的重要环节,就不应按照直接责任人员定罪处罚;


4.必须是单位犯罪实行过程中起重要作用的人员,即对单位犯罪的实行和完成,起重要作用的骨干分子和积极分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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