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言:从实务需求到问题聚焦
环境污染犯罪作为破坏生态环境的重要刑事风险点,其司法认定一直是刑事实务中的难点领域。兰迪老师结合三年检察院办案经验与高校刑事实体法研究经历,聚焦司法实践中争议突出的主观明知认定与罪名界限划分两大核心问题,通过典型案例解析,为法律从业者提供实体认定的思路与辩护策略参考。
一、主观明知的认定:故意犯罪的“门槛”与辩护突破
环境污染犯罪以“故意”为构成要件,主观明知的证明直接关系案件走向——若无法排除合理怀疑,可能导致存疑不起诉。司法实践中,“明知”的认定需把握两层逻辑与辩护要点。
(一)明知的双重内涵:从“直接证据”到“推定规则”
根据司法解释,“明知”包括“知道”与“应当知道”两类情形:
“知道”:需直接证据证明,如犯罪嫌疑人供述、同案犯指证等直接表明主观认知的证据。但实务中,行为人主动承认的情况极少,更多依赖间接证据推定。
“应当知道”:通过行为反常性、环境特征等间接证据综合判断。例如,企业长期处理危险废物却未采取防护措施,可推定其对污染后果“应当知道”。
(二)典型案例:“误拆”案中的明知认定困境
某拆迁项目中,工头在未达成补偿协议的情况下拆除“钉子户”房屋,辩解称“因连续加班疲劳,看错图纸方向”。尽管控方质疑其“工作一个多月却误拆关键房屋”的合理性,但侦查机关未能收集到反驳“疲劳误判”的证据(如考勤记录显示其连续两周“55+2、白加黑”工作模式),最终因“无法排除合理怀疑”,检察机关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
兰迪老师指出:主观明知的认定需警惕“有罪推定”,即使行为外观具有可疑性,若行为人提出合理解释且侦查机关无法推翻,仍需作出有利于行为人的认定。
(三)辩护策略:如何推翻“应当知道”的推定?
针对“应当知道”的推定,兰迪老师提示辩护可从两方面切入:
1. 直接反驳证据:提供相反证据证明行为人确实不知情,如企业环保培训记录显示员工未接触危险废物特性知识;
2. 合理解释规则:行为人提出的解释需具有“现实可能性”,且侦查机关无法通过证据排除。前述“疲劳误拆”案中,工头的“高强度工作导致判断失误”解释因符合建筑行业常见加班现象,最终被采纳。
二、与非法经营罪的界限:兜底条款的限制与罪刑法定原则
实务中,部分环境污染行为因未达污染环境罪立案标准,可能被考虑以非法经营罪兜底追责。但此类适用需严守罪刑法定原则,避免“口袋罪”扩张。
(一)案例透视:垃圾倾倒案中的罪名选择困境
某“坑主”为牟利砍伐树木挖深坑,经营垃圾倾倒业务,经查垃圾中工业垃圾占比不足10%,未达污染环境罪“有毒物质含量”标准。侦查机关曾考虑以“非法经营罪”追责,理由是“无资质从事垃圾处理业务”,但最终未获支持。
(二)非法经营罪兜底条款的适用边界
根据刑法理论与司法解释,非法经营罪的“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需满足两项条件:
1. 法定性:必须是司法解释明确列举的行为类型,如非法放贷、非法经营烟草等;
2. 层级性:未被列举的行为需层报最高检批准,否则不得直接适用兜底条款。
兰迪老师结合该案解释:“无资质倾倒垃圾”未被司法解释纳入非法经营罪范畴,层报最高检后未获批准,最终只能以“故意毁坏财物罪”(砍伐树木行为)定罪,体现了司法机关对罪刑法定原则的恪守。
(三)辩护启示:以“构成要件该当性”为核心抗辩
面对控方可能的“罪名转换”,兰迪老师**建议辩护律师从两方面切入:
-污染环境罪的出罪论证:重点审查是否达到“严重污染环境”的立案标准(如污染物浓度、排放量等);
-非法经营罪的限缩适用:若控方援引兜底条款,需要求控方证明该行为已被司法解释列举,或层报最高检批准,否则以“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抗辩。
结语:在打击犯罪与权利保障之间寻求平衡
环境污染犯罪的司法认定,既是对生态法益的保护,也是对刑事法治原则的检验。主观明知的精细化认定、罪名界限的严格划分,本质是“不枉不纵”刑事政策的体现。兰迪老师强调:司法机关需以证据为基石,严守罪刑法定;辩护律师则应善用推定规则与构成要件分析,通过精准抗辩实现个案公正——这既是对当事人权利的保障,也是法治文明对生态保护的应有之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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