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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舟视点 | 关于字体侵权的认定及避坑指南

作者单位: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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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字在我国具有悠久的历史传承,从小篆到隶书、楷书……;从颜体到柳体到瘦金体……;将文字的偏旁变形为心形、星星、音符……。从古至今对文字之美的追求从未停止。

但在著作权法如此完善之今日,即便是一个小小的汉字,也可能引发高额赔偿。笔者将通过两个案例分析字体背后的著作权保护,分析字体侵权时的维权措施及如何避免字体侵权。


一、以案释法


案例一:字体改编引发的侵权纠纷

【基本案情】

2015年6月1日,王王、周周、闫闫作为字体著作权人共同签署《xx系列字体著作权人授权昆明泰克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商业代理授权细则》,授权和委托泰克公司代理xx字体系列作品著作权授权使用各项事宜,并全权执行以下权利,包括与第三方签订著作权授权使用合同,监督相对方履行协议情况,以及依法解除相关协议;对侵权使用著作权作品的情况进行维权、索赔、维护著作权人合法权益以及其他法律规定的权利;泰克公司有权转授权上述权利。泰克公司与子盟公司签订《xx字体授权使用协议》,授权子盟公司于8家手机应用平台使用xx下午茶体,个人用户取得字体后不得用作商用。

2016年11月1日,王王、周周、闫闫将包括“xx下午茶体”在内的8种字体在全世界范围内的全部著作权永久地转让给汉仪公司。

汉仪公司主张,子盟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将“xx下午茶体”改编成“xx下午茶桃心体”“xx繁星下午茶体”“xx下午茶music体”“xx下午茶加粗体”四种字体。

汉仪公司以子盟公司著作权侵权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

一、争议焦点总结:子盟公司是否侵害了xx下午茶体的改编权及信息网络传播权。

二、关于被诉字体是否构成对“xx下午茶体”的改编

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行使改编权所形成的改编作品,是在保持原有作品基本表达的基础上,对原有表达加以发展变化而形成的有独创性的新作品。本案中,将被诉字体“xx下午茶桃心体”“xx下午茶繁星体”“xx下午茶music体”与“xx下午茶体”进行比对可知,一方面,上述三种被诉字体中的笔法线条走向、粗细弯直程度、笔画轮廓等方面均与“xx下午茶体”基本一致,保留了“xx下午茶体”的原有书写风格;另一方面,三种被诉字体在部分使用频率高的常见单字偏旁部首上或选取合适位置分别通过添加桃心元素、星星元素、音乐符号及五线谱元素进行美化、修饰,使得该三种被诉字体呈现了不同的表达风格。结合汉仪公司提交的图6,在具体应用场景下,分别使用该三种被诉字体与“xx下午茶体”编辑相同的文字内容,所呈现的视觉效果、表达风格均有别于“xx下午茶体”。可见上述三种被诉字体是在“xx下午茶体”原有的字形风格和样式基础上进行再设计,通过添加特定、风格统一的图案元素进行美化,既保留了“xx下午茶体”的基本表达,同时又在部分单字的特定位置添加相应图案、元素进行装饰,融入了新的字体创作表达风格,故该三种被诉字体在元素添加位置及数量、点缀图案选择等设计方面都体现了字体设计者的独特选择与审美判断,构成了对“xx下午茶体”的改编。

综上,一审法院认定,子盟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将“xx下午茶体”改编成“xx下午茶桃心体”“xx繁星下午茶体”“xx下午茶music体”三种被诉字体,侵害了汉仪公司对“xx下午茶体”享有的改编权。同时,子盟公司将该三种被诉字体发布于涉案平台,使公众可以通过信息网络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该三种被诉字体,侵害了汉仪公司就“xx下午茶体”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至于“xx下午茶加粗体”,一审法院认为,该字体仅是“xx下午茶体”的加粗版,其变化主要体现在笔画的粗细上,未在“xx下午茶体”基本表达之上融入其他具有独创性的表达,未形成新的作品,故不构成对“xx下午茶体”的改编。至于子盟公司发布“xx下午茶加粗体”是否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首先,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而本案中,合作协议既无授权子盟公司加粗“xx下午茶体”的相关约定,对字体的加粗亦不属于合作协议约定子盟公司根据移动端应用平台的技术要求等因素适当修改字体文件的范围;其次,王维向子盟公司发送的电子邮件无授权子盟公司可加粗“xx下午茶体”的意思表示;再次,子盟公司未提交其他证据证明双方就许可使用“xx下午茶加粗体”或允许子盟公司加粗“xx下午茶体”订立了协议,亦无其他证据证明双方以实际行动达成了协议。综上,一审法院认为,子盟公司系未经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用户提供“xx下午茶加粗体”,侵害了汉仪公司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裁判结果】

一、一审判决生效之日起,北京子盟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涉案行为;

二、一审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北京子盟科技有限公司赔偿北京汉仪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2000000元及合理开支70000元。


案例二:商业宣传中的字体使用侵权


【基本案情】

菜菜设计了“菜菜天真娃娃书法字体”提交山东省版权局出具的《作品登记证书》,显示:作品名称菜菜天真娃娃书法字体,创作完成时间2011年3月3日,首次发表时间2013年3月14日,登记日期2018年12月18日。

湖南某传媒公司未经菜菜授权于宣传海报中“鲫鱼兄弟太闹腾胡可轻松应对”13 个字使用了菜菜享有权利的“菜菜天真娃娃体”。

菜菜据此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

本案中,菜菜提交了涉案字体著作权登记证书、涉案字体单字手稿及涉案字体软件发表截图,可以证实菜菜对涉案字体单字享有著作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规定,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本案中,根据侵权公证显示,湖南某传媒公司在其微博上通过网络向公众传播涉案字体单字,而湖南某传媒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获得相关授权,故该行为侵害了原告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现原告向湖南快乐阳光公司主张侵权责任,本院予以支持。

【裁判结果】

被告湖南某传媒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菜菜经济损失3000元及合理开支8000元。

字体侵权对侵权人带来的代价极大,上到200万元的字体侵权损失赔偿,下到13个字的3000元的赔偿。字体侵权在如今十分常见也反映了我国著作权保护的发展,一方面对于文化艺术领域的勃勃生机是有利的,一方面又会让权利意识淡薄的人、小型企业陷入侵权风波,为自己的失误承担天价赔偿。


二、法条分析

一、什么样的行为可能导致字体侵权?

(一)商业使用未经授权的字体

1、在商业标识、商标和Logo中使用:将一款未经授权的字体用于设计公司的Logo、商标或品牌标识。

2、用于商业宣传物料:例如在海报、宣传册、易拉宝、产品包装、广告图、产品介绍图等商业推广材料中使用。例如本文的案例二,湖南某传媒公司就在其海报中使用了菜菜享有著作权的字体,而面临侵权损害赔偿。

3、用于影视和多媒体:在电影、电视剧、短视频、广告片等的片头片尾、字幕或画面文字中使用。

4、用于商品销售:将字体直接印在T恤、马克杯、手机壳等商品上进行销售。

 (二)超出授权范围使用

即使合法购买或获得了一款字体的授权,它的授权通常也是有范围的,超出范围即构成侵权。本文案例一即说明了这样的情况,子盟公司仅具有“xx下午茶体”的使用权,却在原字体的基础上擅自将其改编为四种新的字体,侵犯了著作权人的改编权。

二、常见的侵权误区


(一)电脑自带的字体可以随便用

部分系统自带字体的授权通常仅限于在本机办公、个人使用。如需商业设计则要看改字体是否允许商用。

(二)相似的字体,改了一点,就不算侵权

对文字进行了拉伸、变形等简单处理,依然可能构成侵权。司法实践中判断侵权主要看是否使用了对方的字体。例如案例一子盟公司将“xx下午茶体”变为“xx下午茶加粗体”依旧构成侵权。

(三)只使用了单个字体,就不构成侵权

单个字体也享有著作权,如果一个字库中的单个汉字(常见的如“福”字)在笔画、结构、间架等方面体现了不同于公有领域通用字体的、独特的审美意义和艺术设计,则可以被认定为美术作品。


三、字体侵权法院的审查焦点:


字体侵权审查的重点为侵权人使用的字体是否于被侵权人享有著作权的字体一致,如果字体结构、特点一致,未获得著作权人的授权,则可能存在侵权。

如有更改则要看更改后的文字是否属于与原创区别较大的独创性更改,如果仅是在原作基础上的更改,与原作区别较小,或者在原作的基础上做的调整,达不到著作权要求的独创性,则可能涉及到侵犯原著作权人的改编权。

四、如字体被侵权可从以下方面维权


1、权属证据: 字体作品的著作权登记证书、创作底稿、设计草图首次发表证明等。

2、侵权证据: 经过公证的网页截图、带有时间戳的录屏、如需要可以提交字体比较图以方便法官更直观感受。

3、损失证据/合理开支证据:字体正常授权费用的价目表、律师费发票、公证费发票等。

四、如发现自己可能侵犯他人的字体著作权,可以从以下方面减少损失:

1、停止使用:立即从所有侵权场景中撤下侵权字体,包括线上和线下材料。保留好你停止侵权的证据,例如更新网站、撤回宣传品的记录。同时,整理好字体来源信息。

2、主动联系与协商:如果字体版权方已经联系声明存在字体侵权情况,可以尝试协商取得授权或洽谈赔偿,并结合实际使用情况协商。

3、如果情况较复杂或金额较大,可联系律师寻求帮助。

三、结语

字体作为著作权法保护的美术作品,其创作与使用均需遵守法律规定。从几百元到数百万元的判赔金额,字体侵权案件折射出我国著作权保护的不断深化。对于企业和个人而言,尊重字体著作权、规范使用授权,既是对创作者劳动成果的尊重,也是规避法律风险的必行之举。   


法条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三条 本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包括: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四)美术、建筑作品;

(五)摄影作品;

(六)视听作品;

(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八)计算机软件;

(九)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

第十条 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数字化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八)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视听作品等的权利;

(十一)广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公开传播或者转播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但不包括本款第十二项规定的权利;

(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十三)摄制权,即以摄制视听作品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十五)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十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第五十四条 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因此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可以参照该权利使用费给予赔偿。对故意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给予赔偿。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权利使用费难以计算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了必要举证责任,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等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等;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等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确定赔偿数额。

人民法院审理著作权纠纷案件,应权利人请求,对侵权复制品,除特殊情况外,责令销毁;对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责令销毁,且不予补偿;或者在特殊情况下,责令禁止前述材料、工具、设备等进入商业渠道,且不予补偿。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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