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大气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关闭,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餐饮服务经营者在未配套专用烟道商住楼增设烟道,是否属于《大气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专用烟道”?
一、 何为“专用烟道”?
关于专用烟道,经查询相关法律及河北省行政法规无明确的定义。全国各地对此概念释义也不一致。
例如:《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九十条规定:“在居民住宅楼等非商用建筑、未设立配套规划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油烟的饮食服务项目的......”
《上海市餐饮服务项目大气污染防治指引》解释专用烟道释义为“符合生态环境、规划资源、绿化市容、消防等要求,仅用于排放油烟的建筑物配套设立的烟道和餐饮服务经营者安装的外置烟道。”
《湖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规定“已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居民住宅楼、商住综合楼,居民家庭和有关单位应当通过专用烟道排放油烟,不得封堵、改变专用烟道......”
上述三地对专用烟道的表述中,未明确说明专用烟道是餐饮服务者专用,还是油烟专用通道,而不区分民用和商用。
《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则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预(销)售新建商住楼的,对未配套建设餐饮服务专用烟道的商铺,在商铺买卖合同中明确告知买受人不得用于开设产生油烟污染的餐饮服务单位。”
《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条规定:“饮食服务业经营者应当采取下列措施,防止对大气环境造成污染:(二)按照规范设置餐饮业专用烟道。”
《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则规定:“新建商住综合楼、居民住宅楼以及用于餐饮服务的建筑物应当配套设立专用烟道,通过专用烟道排放油烟。”“已设立餐饮场所的商住综合楼和用于餐饮服务的建筑物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应当加装专用烟道;无法加装专用烟道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使油烟达标排放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餐饮服务场所限期搬迁。”
河南、江苏、广东的规定则明确了专用烟道,区别于住宅烟道,即为餐饮服务行业专用烟道。
二、增设烟道是否属于“专用烟道”?
参照上述定义,再结合配套专用烟道避免对居民的生活环境带来大气污染的目的,在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开展餐饮服务的经营者,在采取了积极、充分的预防措施,且排放的气体符合相应标准,自建排烟管道的设计、安装、验收、管理等,满足规划、建设、安全、消防、环保等相关规范及管理要求的前提下,该自建排烟管道应属于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规定的“专用烟道”。
在司法实践中,以人民法院案例库案例哈尔滨某饭店行政处罚案为代表的多个行政诉讼判决均持该观点。因此,增加设立的烟道,是否属于《大气法》第八十一条禁止的“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情形,虽然有争议,但若餐饮单位已按相关规范要求增设了专用烟道,且油烟排放达标,则此时认定餐饮经营者属于“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明显依据不足。
三、增设烟道是否需要规划审批、验收?
《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若烟道建设属于建筑物新建、改建工程,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需向规划部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加装烟道项目完工后,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施工单位等相关单位进行验收。
关于仅在建筑外立面外挂金属烟道。根据《民用建筑设计术语标准》(GB/T50504-2009),建筑物是指用建筑材料构筑的空间和实体,供人们居住和进行各种活动的场所;构筑物是指为某种使用目的而建造的,人们一般不直接在其内部进行生产和生活活动的工程实体或者附属建筑设施。参照《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物外墙搭建的排烟道是否应鉴定为建(构)筑物的复函》:“金属排烟道(管)不属于建(构)筑物的范畴,不属于城乡规划许可的内容。”因此,金属烟道不属于建筑物和构筑物,经查询法律法规没有对此进行审批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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