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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舟视点|民事检察监督案件受理阶段的八个问题

作者单位: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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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通过抗诉、检察建议等方式,对民事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民事检察监督是是维护司法公正、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制度保障。其受理环节是启动监督程序的前提和基础,直接关系到当事人权利救济的实现和检察监督职能的发挥。根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的相关规定,民事检察监督案件的受理涉及案件来源、申请条件、材料要求、审查处理及管辖分工等多个方面,体系严密且具有高度的程序性。


一、案件来源形式

 

根据《规则》第十八条,民事诉讼监督案件的来源主要包括三类:

 

1.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这是最主要的案件来源,体现了当事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权;

2.当事人以外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向人民检察院控告。非当事人申请民事检察监督,扩大了监督主体的范围,有利于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3.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履职中发现体现了检察机关的主动监督职能,是检察权运行的重要特征。

 

这三类来源涵盖了依申请监督与依职权监督两种基本模式,形成了完整的案件来源体系,体现了检察监督的主动性与被动性相结合的特点。

 

二、当事人申请监督的条件与期限

 

当事人申请监督需符合《规则》第十九条规定的三种情形:


1.对已生效的判决、裁定、调解书认为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规定


注意:《规则》发布时间为2021年07月26日,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民事诉讼法历经2007年、2012年、2017年、2021年、2023年五次修正,2021年修正时间为2021年12月24日,因此,本《规则》第十九条中提到《民事诉讼法》为2017年修正版。


《民事诉讼法》(2017年修正版)第二百零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

(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

(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2.认为民事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

3.认为民事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

 

其中,对生效裁判文书申请监督的,应当在法院作出驳回再审申请裁定或再审裁判生效之日起两年内提出。这个期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或延长的规定(第二十条)。这一规定既保护了当事人的申请权,又维护了司法秩序的稳定性。但需要注意的是,人民检察院依职权启动监督的,不受该期限限制,这体现了检察监督的灵活性。

 

三、申请材料的具体要求

 

当事人申请监督需要提交完整的材料,包括(第二十一条):


1.监督申请书。需详细载明申请人及其他当事人的基本信息、具体的监督请求、所依据的法定情形及事实理由(第二十二条)。申请书应当具备法庭情形、表述清晰、请求明确、理由充分;


2.身份证明。自然人需提供居民身份证、军官证、护照等有效证件;法人或非法人组织需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营业执照副本等有效证照(第二十三条);


3.相关法律文书。包括该案在法院诉讼过程中作出的全部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调解书等法律文书(第二十四条);


4.证据材料。应当附证据清单,对证据的来源和证明目的作出说明。

 

材料不齐备的,检察院应当指定合理的期限要求申请人补正,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这一规定既体现了程序正义,也提高了司法效率。

 

四、受理条件与不予受理情形

 

人民检察院受理监督申请需要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第二十六条):

1.属于《规则》第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情形;

2.申请人提供的材料符合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3.属于本院受理案件范围;

4.不具有本规则规定的不予受理情形。

 

《规则》第二十七条详细列出了多种不予受理的情形,主要包括:

1.当事人未先行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法律规定的情形);

2.申请再审超过法定期限且无正当理由;

3.人民法院正在审查再审申请或已裁定再审尚未审结;

4.对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申请监督(仅限身份关系部分);

5.人民检察院已经审查终结并作出决定;

6.裁判文书系人民检察院抗诉或再审检察建议后作出;

7.超过二年申请期限等。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认为民事审判程序或者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

(一)法律规定可以提出异议、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当事人没有提出异议、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但有正当理由的除外;

(二)当事人提出异议、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后,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并正在审查处理的,但超过法定期限未作出处理的除外;

(三)其他不应受理的情形。


此外,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对审判人员或执行人员违法行为的控告,不受必须先提出异议、复议或起诉的限制(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这体现了对司法人员违法行为监督的特殊性。

 

五、管辖规则的体系化

 

监督申请的管辖一般遵循"同级对应"原则:

1.对生效裁判文书的监督,由作出该文书法院所在地同级人民检察院受理(第二十九条);

2.对审判程序或执行活动违法的监督,由审理或执行法院所在地同级人民检察院受理(第三十条);

3.当事人对上级人民法院复议裁定不服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级人民检察院受理。

 

人民检察院受理后可以根据案件需要,依照有关规定将案件交由原审理、执行案件的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级人民检察院办理。当事人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第三十一条),这体现了层级监督的救济机制。

 

六、受理程序与案件流转的规范化

 

控告申诉检察部门负责接收申请材料,并在三日内根据不同情形作出处理(第三十二条):

1.符合受理条件的,作出受理决定;

2.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告知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检察院申请;

3.不属于检察院主管的,告知向有关机关反映;

4.不符合条件且申请人不撤回的,可以决定不予受理。

 

决定受理的,应当制作《受理通知书》并在三日内发送申请人及其他当事人,告知其权利义务(第三十三条)。其他当事人可以在收到监督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书面意见,这一规定保障了各方当事人的程序参与权。

 

案件受理后,控告申诉部门应当在三日内将材料移送民事检察部门,并抄送案件管理部门(第三十四条),形成了规范化的案件流转机制。

 

七、控告与依职权监督的特殊

 

当事人以外的其他主体认为审判或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检察院控告,由控告申诉部门依照《人民检察院信访工作规定》等规定办理(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这类控告虽然不同于当事人的申请监督,但同样是检察监督案件的重要来源。

 

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具有《规则》第三十七条所列情形的——如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审判执行人员有贪污受贿等违法行为、当事人存在虚假诉讼、民事公益诉讼裁判确有错误等——应当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且不受当事人是否申请再审的限制。这一规定体现了检察机关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职责使命。

 

八、特殊案件的受理程序

 

下级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或其他监督的案件,由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部门受理(第三十八条)。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的案件,民事检察部门应当至案件管理部门登记受理(第三十九条)。案件管理部门应当在三日内完成材料审核与移送,需要通知当事人的由民事检察部门制作并发送《受理通知书》。这些规定完善了特殊类型案件的受理程序。

 

民事检察监督案件的受理是一个严格依程序推进的过程,既保障了当事人和其他主体的申请权、控告权,也体现了检察机关对司法活动的依法监督与必要干预。明确受理条件、规范材料要求、严格审查程序,是实现检察监督职能与维护司法权威的重要保障。随着司法体制改革的深入推进,民事检察监督案件的受理规则将继续完善,更好地发挥保障司法公正、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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