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不良债权进入破产程序后,往往兼具“金额大、链条长、争议多”的特点。管理人如何在有限时间里完成合法、公允、高效的审查,直接决定债权人会议表决、资产变现及分配方案的走向。本文梳理金融不良债权审查的完整技术路线,供管理人、金融机构及投资人参考。
一、审查框架:从“四张清单”到“三位一体”
(一)主体清单:对债权申报人、原金融机构、历次受让人、担保人、反担保人进行主体资格筛查,核对营业执照、金融许可证、AMC备案文件、债权转让协议及通知债务人证明。
(二)权利清单:以“合同—担保—裁判—执行”为轴,搜集授信合同、借款合同、展期协议、担保合同、抵质押登记凭证、生效法律文书、终结本次执行裁定等,形成权利树状图。
(三)金额清单:将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迟延履行金逐笔拆分,标记计算起止日及利率依据;外币债权以破产受理日中间价折算。
(四)风险清单:列示时效、管辖、刑民交叉、优先权冲突、恶意转让、无效合同等潜在抗辩点,提前准备证据补正或诉讼预案。
完成四张清单后,管理人即可进入“三位一体”实质审查:
1、真实性——证据链完整且可相互印证;
2、合法性——合同效力、转让程序、利率上限、行政规章符合性;
3、准确性——金额计算、汇率折算、停息时点精确无误。
二、关键环节拆解
(一)债权转让连续性审查
1、首次转让:国有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需核查财政部、银监会的批量转让批复及公告。
2、后续转让:AMC→民间投资人,应重点看是否在省级以上报纸发布转让通知,是否向债务人寄送转让通知并取得回执,防止“脱链”风险。
3、禁止转让情形:涉及国家专项贷款、军工保密项目、行政核销贷款的债权不得转让,管理人应直接核减。
(二)担保权与优先受偿
1、同一财产先后设立抵押、质押的,按登记/交付时间先后排序。
2、担保人破产的,主债务利息计算至担保人破产受理日,防止担保责任无限扩大。
3、对“所有权保留、融资租赁、让与担保”等新类型担保,需在债权表中单独列明并提示优先顺位。
(三)刑民交叉处理
若债权源于骗贷、违法发放贷款等刑事犯罪,且赃款赃物尚未追缴完毕,管理人应暂缓确认,待刑事判决生效后再行处理;必要时可先将分配额提存。
三、常见争议与裁判观点
(一)未办理变更登记的不动产抵押权随债权一并转让是否有效?根据民法典第407条,债权转让的,担保权利一并转让,未办理变更登记不影响受让人取得抵押权,但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二)保证人破产,主债权人全额申报后,保证人又向主债务人追偿,是否重复受偿?保证人仅得就实际清偿额申报,且需扣除主债权人已申报部分,防止“双重受偿”。
金融不良债权审查既是对历史的梳理,也是对未来的定价。管理人唯有以“清单化、流程化、实质化”为标准,兼顾效率与公平,才能在破产程序中实现债权确认的“破茧”与价值发现的“厘定”,最终维护全体利害关系人的最大公约数。
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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