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查义务的来源与性质
(一)义务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 年 8 月 27 日公布,现行有效)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管理人“应当”对申报债权进行审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法释〔2019〕3 号,2019 年 12 月 28 日发布,现行有效)第六条第二款进一步列举审查要素,明确包括“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期间、是否超过强制执行期间”。
(二)义务性质
通说认为,管理人对诉讼时效的审查属于“形式—实质混合审查”:
形式审查:确认债权人是否提交了能够证明时效中断、中止的证据;
实质审查:在证据不足时,管理人可依职权认定债权已超过时效,不予确认。
二、审查标准与操作要点
(一)基本标准
1.诉讼时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普通债权3 年,自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侵害之日起算;最长保护期 20 年。
2.执行时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间为2 年。
(二)证据核查清单
债权人主张时效中断:需提供催收函、律师函、电子邮件、短信记录、公证送达证明等;
债权人主张时效中止:需提供不可抗力、权利人被义务人控制等证明材料(《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四条);
已申请执行:需提供人民法院执行立案通知书、执行裁定书、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等。
(三)审查结论的作出
管理人应在《债权审查意见》中写明:
1.时效起算日、届满日;
2.是否存在中断、中止事由及证据;
3.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五十七条及《破产法解释三》第六条,作出“确认 / 不予确认”的结论。
三、常见争议与处理方案
(一)管理人能否主动适用时效抗辩?
肯定说:管理人代表全体债权人利益,若放任已过时效债权挤占分配,将损害其他债权人,故可主动审查并剔除。
否定说:时效抗辩本质是实体抗辩,应由债务人或利害关系人提出。
实务主流:参照《河北省企业破产管理人协会破产债权申报登记与审查工作指引(2019 版)》第二十二条及江苏、北京等地法院判例,管理人可主动审查并剔除已过时效债权,但应在债权表及审查意见中详细列明理由,供债权人会议及法院核查。
(二)破产程序对诉讼时效的影响
1.中断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九条:“债务人对外享有债权的诉讼时效,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中断。”
2.重新起算
中断后,诉讼时效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重新计算;若破产程序终结后2 年内发现债务人对外债权,可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三条另行主张。
四、给管理人的实务建议
1. 建立“时效审查底稿”
每笔申报债权单独建档,列明:时效起算点、历次催收记录、中止或中断事由、证据页码索引。
2. 统一裁量尺度
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前,将拟适用的时效审查标准书面报受理法院备案,减少后续争议。
3. 对疑难债权先行听证
对于证据真伪或时效起算存在重大争议的,可申请法院组织听证,形成听证笔录后,再行编制债权表。
诉讼时效审查是管理人在债权审核阶段的核心工作之一。管理人必须同时依据《企业破产法》及其司法解释、《民法典》及《民事诉讼法》的时效规则,履行形式与实质并重的审查义务。审查结论应当事实清楚、依据充分,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债务人及法院的检验。唯有如此,才能在保障债权人公平清偿的同时,维护破产程序的严肃性与效率。
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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