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破产程序中,债权审查是保障债权人公平受偿的核心环节。相较于普通债权,职工债权、税收债权及担保债权等特殊债权因其权利基础、清偿顺位及政策导向的差异,审查认定标准更为复杂。
一、职工债权:实质审查与程序保障的平衡
职工债权包括工资、医疗伤残补助、经济补偿金等,具有优先于普通债权受偿的地位。审查中需重点关注:
1.债权范围的界定
经济补偿金基数以破产前12个月平均工资的封顶限制为标准。
2.劳动关系真实性核查
通过社保缴纳记录、劳动合同、考勤表等证据链验证劳动关系。对破产前突击补签的合同,需结合工资流水、纳税记录佐证其实际履行情况。
3.群体性债权的程序处理
对涉及数十人以上集体诉讼的职工债权,可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采用代表人诉讼制度,由管理人公示债权表并预留异议期,避免个别清偿引发的公平性质疑。
二、税收债权:公法债权的私法化审查
税收债权包括欠缴税款、滞纳金及罚款,其审查需协调公法强制性与破产程序公平性:
1.滞纳金的债权性质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税务机关就破产企业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提起的债权确认之诉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滞纳金至破产受理日停止计算,但不超过税款本金的滞纳金可作为普通债权(非优先债权)。
2.税务稽查程序的衔接
若破产受理前税务机关已立案稽查,管理人应中止清偿,待稽查结论作出后补充申报。对稽查中发现的偷逃税行为,罚款部分依法不得确认为破产债权。
3.留抵退税的特殊处理
企业破产时未抵扣的增值税留抵税额,可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等政策的通知》申请退税,该笔退税款应作为破产财产,而非税收债权抵销。
三、担保债权:别除权行使与限制
担保债权的核心是“特定财产优先受偿”,但需审查以下限制:
1.担保物权的有效性
对动产抵押未登记的(如浮动抵押),依据《民法典》第四百零三条不得对抗破产程序中的善意第三人。对不动产抵押,需核查登记簿是否存在预告登记等权利瑕疵。
2.担保物价值不足的补充分配
若担保物变现价款低于债权额,未受偿部分转为普通债权。但需注意《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条的例外:担保权人放弃优先受偿的,其债权整体按普通债权处理。
四、审查路径的优化建议
1.建立类型化审查清单
管理人可针对特殊债权制作“证据-法律要件”对照表(如税收债权需完税证明+滞纳金计算表),减少形式审查的遗漏。
2.引入第三方专业机构
对职工债权中的复杂劳动报酬(如股权激励争议),可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对担保物价值评估,优先选用具有破产重整经验的评估机构。
3.完善异议救济机制
债权人会议应设立特殊债权专项核查环节,允许职工代表、税务机关、担保权人交叉质证。对异议债权,管理人应在15日内书面答复并提交法院裁定。
特殊债权的审查认定,本质是法律规则与政策价值的权衡过程。唯有在程序正义框架下,细化审查标准、强化信息披露,方能实现“挽救企业”与“保障权利”的双重目标,推动破产法治的精细化发展。
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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