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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舟视点 | 关于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的法律分析

作者单位: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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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的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一审未判决保险公司承担责任,二审改判保险公司承担全部责任。

案情简介:2023年6月1日,蒲某某与某建筑公司签订《劳务合同》,约定蒲某某为某建筑公司提供劳务,某建筑公司向蒲某某支付劳动报酬。2023年8月19日,蒲某某在某建筑公司承包的项目部工地工作时,从钢架上摔落受伤,送往医院治疗产生费用。事故发生后,某建筑公司为蒲某某垫付医疗费19600.42元。发生事故前,某建筑公司为劳务人员购买了建筑工程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障内容为意外伤害保险责任100万元,意外伤害医疗责任B款(非免税)10万元,意外伤害住院津贴责任B款(非免税)1.8万元。治疗终结后,蒲某某与某建筑公司、某保险公司协商赔偿未果,委托律师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为由起诉至法院。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蒲某某在为某建筑公司提供劳务期间受伤,某建筑公司未提交证据证实其对蒲某某施工采取了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致使事故发生,某建筑公司存在主要过错。蒲某某作为经常从事建筑施工领域的人员,在作业时自身亦应当采取相应防护措施,以尽到相应安全注意义务,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已尽到该义务,存在一定过错。综合以上,酌定由蒲某某自行承担30%责任,某建筑公司承担70%的责任。某建筑公司垫付款项在承担比例责任基础上进行扣除。某建筑公司与某保险公司之间系保险合同关系,蒲某某非合同相对人,其直接要求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理据不足,不予支持。某建筑公司所承担的赔偿责任一节,其可基于保险合同另行向保险公司主张权利。

一审判决作出后,蒲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主要上诉理由为:一、一审判决上诉人自行承担30%责任无事实与法律依据。(一)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存在过错,上诉人不是经常从事建筑施工领域的人员。(二)一审程序中,二被上诉人从未提出上诉人具有过错。(三)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建筑公司系稳定劳务关系而不属于临时劳务关系,认定上诉人存在过错有违公平原则。二、一审判决未判决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错误。(一)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不是保险合同相对人错误。(二)将保险公司纳入本案当中并承担责任也体现了诉讼效率原则。

某建筑公司也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主要上诉理由为:上诉人在被上诉人保险公司投有保险,蒲某某的损失应当由保险公司赔偿,如有不足部分,上诉人愿意承担。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一审法院认定的上诉人蒲某某自担的责任比例是否恰当;二、本案是否应当由被上诉人保险公司承担保险理赔责任。

关于焦点一,根据在案证据认定双方的过错程度和责任比例并无明显不当。

关于焦点二:首先,根据案涉《建筑工程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单》的约定,蒲某某符合该保险单约定的被保险人身份,应当认定其系案涉建筑工程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被保险人,其有权基于被保险人的身份直接向被上诉人保险公司申请保险金,一审判决以蒲某某并非合同相对方,无权直接主张保险金为由驳回蒲某某要求保险公司承担保险理赔责任的认定确有不当。本案虽系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但为减轻当事人的诉累,应当在本案中一并处理保险理赔为宜。其次,关于被上诉人保险公司应当承担的理赔金额,案涉保险的保险责任约定意外伤害保险责任每人保额100万元,意外伤害医疗责任B款(非免税)每人保额10万元,意外伤害住院津贴责任B款(非免税)每人保额1.8万元。本案中,一审判决认定的蒲某某的各项损失并未超过上述保险限额,且某建筑公司作为接受劳务一方,为提供劳务的蒲某某购买商业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可以将自身的风险部分或全部转移给保险公司,且案涉保险系人身保险,不因大行公司承担70%责任而减少被上诉人保险公司的保险理赔责任。再次,关于被上诉人保险公司主张其保险赔偿范围仅包括医疗费和伤残赔偿金,且医疗费存在绝对免赔额和90%赔付比例,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鉴定费不属于保险赔偿范围的问题。第一,在被上诉人保险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已对前述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在投保时向投保人尽到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的情况下,关于医疗费绝对免赔额和90%比例赔偿的条款不产生效力。第二,案涉保险单和保险条款均系被上诉人保险公司提供的格式条款,在案涉保险单对保险赔偿范围约定不明、存在两种以上解释的情况下,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即保险公司的解释。同时,在保险公司未提供充分证据证实其就保险条款中的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内容对投保人尽到了提示和说明义务的情况下,应认定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并应认定案涉保险赔偿范围包括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鉴定费等损失。

二审改判:撤销一审判决,由保险公司赔偿蒲某某的全部损失,由保险公司支付某建筑公司垫付款项。

律师分析

该案例非常具有典型性,甚至可以说经典,非常佩服二审法官的专业及勇气。现如今,法院案件量激增,每位员额法官办案量非常大,法官在判决有多种选择时,往往会选择更简单的一种思路,本案一审判决即是典型,一是在涉及两种法律关系时,将一种撇开,留待另一案件;二是在各方均未提及过错及责任情况下,利用经验法则,认定受伤者自担30%的责任。本案二审判决,既纠正了一审判决认为受伤者不属于被保险人无法向保险公司主张权利的错误认定,也兼顾效率,将保险公司纳入本案实体审理。同时,又详细论证了保险赔偿范围及金额,并且注意到了本案保险系人身保险,不区分责任,又与第一个焦点责任认定不冲突,将本案整体解决,实现了效率与公平的统一。

舟视点 | 关于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的法律分析

 王其 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
2025年07月10日 20:09  听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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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的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一审未判决保险公司承担责任,二审改判保险公司承担全部责任。


案情简介:2023年6月1日,蒲某某与某建筑公司签订《劳务合同》,约定蒲某某为某建筑公司提供劳务,某建筑公司向蒲某某支付劳动报酬。2023年8月19日,蒲某某在某建筑公司承包的项目部工地工作时,从钢架上摔落受伤,送往医院治疗产生费用。事故发生后,某建筑公司为蒲某某垫付医疗费19600.42元。发生事故前,某建筑公司为劳务人员购买了建筑工程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障内容为意外伤害保险责任100万元,意外伤害医疗责任B款(非免税)10万元,意外伤害住院津贴责任B款(非免税)1.8万元。治疗终结后,蒲某某与某建筑公司、某保险公司协商赔偿未果,委托律师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为由起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蒲某某在为某建筑公司提供劳务期间受伤,某建筑公司未提交证据证实其对蒲某某施工采取了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致使事故发生,某建筑公司存在主要过错。蒲某某作为经常从事建筑施工领域的人员,在作业时自身亦应当采取相应防护措施,以尽到相应安全注意义务,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已尽到该义务,存在一定过错。综合以上,酌定由蒲某某自行承担30%责任,某建筑公司承担70%的责任。某建筑公司垫付款项在承担比例责任基础上进行扣除。某建筑公司与某保险公司之间系保险合同关系,蒲某某非合同相对人,其直接要求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理据不足,不予支持。某建筑公司所承担的赔偿责任一节,其可基于保险合同另行向保险公司主张权利。

一审判决作出后,蒲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主要上诉理由为:一、一审判决上诉人自行承担30%责任无事实与法律依据。(一)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存在过错,上诉人不是经常从事建筑施工领域的人员。(二)一审程序中,二被上诉人从未提出上诉人具有过错。(三)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建筑公司系稳定劳务关系而不属于临时劳务关系,认定上诉人存在过错有违公平原则。二、一审判决未判决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错误。(一)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不是保险合同相对人错误。(二)将保险公司纳入本案当中并承担责任也体现了诉讼效率原则。

某建筑公司也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主要上诉理由为:上诉人在被上诉人保险公司投有保险,蒲某某的损失应当由保险公司赔偿,如有不足部分,上诉人愿意承担。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一审法院认定的上诉人蒲某某自担的责任比例是否恰当;二、本案是否应当由被上诉人保险公司承担保险理赔责任。

关于焦点一,根据在案证据认定双方的过错程度和责任比例并无明显不当。

关于焦点二:首先,根据案涉《建筑工程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单》的约定,蒲某某符合该保险单约定的被保险人身份,应当认定其系案涉建筑工程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被保险人,其有权基于被保险人的身份直接向被上诉人保险公司申请保险金,一审判决以蒲某某并非合同相对方,无权直接主张保险金为由驳回蒲某某要求保险公司承担保险理赔责任的认定确有不当。本案虽系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但为减轻当事人的诉累,应当在本案中一并处理保险理赔为宜。其次,关于被上诉人保险公司应当承担的理赔金额,案涉保险的保险责任约定意外伤害保险责任每人保额100万元,意外伤害医疗责任B款(非免税)每人保额10万元,意外伤害住院津贴责任B款(非免税)每人保额1.8万元。本案中,一审判决认定的蒲某某的各项损失并未超过上述保险限额,且某建筑公司作为接受劳务一方,为提供劳务的蒲某某购买商业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可以将自身的风险部分或全部转移给保险公司,且案涉保险系人身保险,不因大行公司承担70%责任而减少被上诉人保险公司的保险理赔责任。再次,关于被上诉人保险公司主张其保险赔偿范围仅包括医疗费和伤残赔偿金,且医疗费存在绝对免赔额和90%赔付比例,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鉴定费不属于保险赔偿范围的问题。第一,在被上诉人保险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已对前述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在投保时向投保人尽到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的情况下,关于医疗费绝对免赔额和90%比例赔偿的条款不产生效力。第二,案涉保险单和保险条款均系被上诉人保险公司提供的格式条款,在案涉保险单对保险赔偿范围约定不明、存在两种以上解释的情况下,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即保险公司的解释。同时,在保险公司未提供充分证据证实其就保险条款中的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内容对投保人尽到了提示和说明义务的情况下,应认定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并应认定案涉保险赔偿范围包括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鉴定费等损失。

二审改判:撤销一审判决,由保险公司赔偿蒲某某的全部损失,由保险公司支付某建筑公司垫付款项。

律师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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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例非常具有典型性,甚至可以说经典,非常佩服二审法官的专业及勇气。现如今,法院案件量激增,每位员额法官办案量非常大,法官在判决有多种选择时,往往会选择更简单的一种思路,本案一审判决即是典型,一是在涉及两种法律关系时,将一种撇开,留待另一案件;二是在各方均未提及过错及责任情况下,利用经验法则,认定受伤者自担30%的责任。本案二审判决,既纠正了一审判决认为受伤者不属于被保险人无法向保险公司主张权利的错误认定,也兼顾效率,将保险公司纳入本案实体审理。同时,又详细论证了保险赔偿范围及金额,并且注意到了本案保险系人身保险,不区分责任,又与第一个焦点责任认定不冲突,将本案整体解决,实现了效率与公平的统一。


律师介绍

王其律师

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烟台大学法律硕士

主要业务方向:刑事辩护、物业、保险

联系方式:1319187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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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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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社会和业内树立了良好的信誉和品牌形象。2011年7月被中共河北省司法厅委员会授予“全省司法行政系统先进基层党组织”称号;2011年10月被河北省律师协会授予2008-2010年度“优秀律师事务所”称号2016年10月被司法部授予“全国法律援助工作先进单位”称号;2019年2月被共青团中央、司法部命名为全国青少年维权岗(2016-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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