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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舟视点 | 离婚纠纷中宅基地拆迁利益的分割问题

作者单位: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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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城市的建设,拆迁问题随之增多,导致近些年来因为拆迁利益的分割纠纷也越来越多,包含在了继承纠纷、离婚纠纷以及相应分家析产纠纷中。因为宅基地与商品房屋不同,宅基地是家庭共同享有使用权,这就导致宅基地拆迁涉及多名家庭成员,那么各家庭成员之间如何分割?离婚纠纷中有关宅基地拆迁利益又应如何分割?本文将分情况列明。(因宅基地征收补偿有很强的地域性特征,不同地区可能政策有所不同)


一、拆迁补偿利益的构成及拆迁安置人口的认定

对于宅基地拆迁所得利益,一般包括:宅基地使用权补偿、附属房屋折价补偿、装修补偿、搬迁费、安置补偿、奖励费等。

宅基地使用权具有很强的人身属性,按户计算,遵循“一户一宅”原则,当一户出现人口减少时,宅基地仍由该户中剩余的成员共同使用,不存在继承宅基地使用权问题。宅基地使用权补偿款由拆迁时现有家庭成员共同所有。现有政策中,一般是根据宅基地户口登记为准确定家庭成员。

宅基地拆迁利益根据补偿类别不同确定归属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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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离婚纠纷中涉及的拆迁利益分割问题

离婚纠纷中涉及拆迁利益分割问题往往因为涉及其他家庭成员,在离婚诉讼中无法处理,需要另行提起分割之诉处理。这类案件案情一般情况下是男方父母或者祖父母的宅基地,女方结婚后,宅基地涉及拆迁,且涉及离婚纠纷,而引发的拆迁利益分割问题。根据拆迁时间、离婚时间、是否参与房屋建设等问题的不同,分割方式有所不同。

1、婚前男方父母建房,婚后未翻盖,婚内拆迁,离婚时如何分割?

对于此种情况,如男女双方结婚后,女方户口已迁入该宅基地家庭户中,那么女方也是家庭成员之一,根据上述拆迁利益分割表格,可以看出,女方有权按份获得宅基地使用权补偿款以及搬迁、安置费等补偿款。对于拆迁附属房屋补偿款,因为女方未出资,房屋是男方父母建房,该部分房屋附属物补偿款、装修补偿款等归男方父母所有。

如双方离婚,女方可以主张分割拆迁补偿款。若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所选择的是货币,离婚与拆迁之日时隔时间较久,需要结合拆迁补偿款去向来判定女方是否可以获得拆迁补偿利益以及可分得金额。如男方及其父母有证据证明已经用于家庭消费,未剩余拆迁补偿利益,则女方无法再主张分割。若用拆迁补偿利益购置动产、不动产或者有剩余拆迁利益,女方可以主张分割。对于拆迁安置补偿方案选择房屋安置,女方可以按照自己份额主张相应房屋所有权的份额。对于未成年人份额,一般根据抚养权归属判定归女方或男方代持。

2、婚前男方父母建房,婚后重建,婚内拆迁,离婚时如何分割?

与上一种情况有所不同的是,对于房屋及地上附属物补偿,女方也有权主张分割。

3、若女方在婚后未将户口迁入男方家庭户中,女方是否有权主张分割拆迁利益?

该情况下,需要具体看拆迁安置方案中是否将女方作为被安置人口。部分地区政策是,双方登记结婚后,女方随男方在宅基地处共同生活,一般会将女方认定为家庭户成员,列为被安置对象。如男方户口在宅基地处,双方登记结婚后在其他城市生活,女方户籍也未迁入男方家庭户中,这种情况下一般不将女方列为被安置人员。这也就是为何在拆迁之前,有许多家庭开始办理户口迁移的原因。总之,拆迁安置一般以户籍登记为准,建议拆迁安置前将户口迁入宅基地家庭户中。

4、离婚后宅基地再拆迁,女方是否有权获取拆迁利益?

如果离婚后,女方户口已经迁出,且未参与房屋建设,女方一般不会被确定为被安置对象,也就无法获取拆迁利益。

有则案例是,离婚时双方对宅基地房屋作了分割,房屋共五间,宅基地东边三间归男方所有,西边两间归女方所有,后女方搬离未居住。后宅地基拆迁,双方因为拆迁利益有了纠纷,男方认为双方已经离婚,且女方未参与房屋建设,房屋是男方父母建设,女方已经搬离宅基地,不属于宅基地家庭户成员。法院经过审理认为:男方父母已经去世,但未留下遗嘱,故房屋由男方继承,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且双方离婚时对夫妻共同财产作出了约定,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属于有效约定,对与涉案房屋拆迁利益应当按照离婚协议约定的份额分割。

总之,宅基地拆迁利益的分割比较复杂,且会随着区域政策的不同而不同,而且会与拆迁时间、户口的迁入与否、离婚时间等因素密切相关。

律师介绍

张义律师

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

主要业务方向:婚家、合同领域争议解决

联系方式:181311395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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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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