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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背景下修改公司章程八个要点

作者单位: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

原创 马洪闯 李娜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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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7月1日新《公司法》正式施行,为符合新《公司法》要求,优化公司治理结构,企业需要对现有公司章程进行升级,在实践中,工商行政部门也建议企业对公司章程进行全面修订,以下从几大事项入手,讲述公司章程修订要点。

一、股东出资期限调整

根据新《公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由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股东出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另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2024年6月30日前登记设立的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剩余认缴出资期限自2027年7月1日起超过5年的,应当在2027年6月30日前将其剩余认缴出资期限调整至5年内并记载于公司章程,股东应当在调整后的认缴出资期限内足额缴纳认缴的出资额;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在2027年6月30日前按照其认购的股份全额缴纳股款。”

例如:A公司的成立日期为:2024年7月1日,股东应在2029年6月30日前完成实缴出资,出资期限为5年。B公司的成立日期为:2024年6月30日,假设章程约定的出资期限为10年,在7月1日后应调整至2032年6月30日前,出资期限实际为8年。

故公司应按照新《公司法》的要求,修改公司章程中的实缴出资期限,如一直未修改,会被工商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或给予相关处罚。


二、股东在出资期限内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责任

新《公司法》第五十二条 第一款 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日期缴纳出资,公司依照前条第一款规定发出书面催缴书催缴出资的,可以载明缴纳出资的宽限期;宽限期自公司发出催缴书之日起,不得少于六十日。宽限期届满,股东仍未履行出资义务的,公司经董事会决议可以向该股东发出失权通知,通知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自通知发出之日起,该股东丧失其未缴纳出资的股权。

因现阶段工商行政部门还未制定股东失权后具体处理流程,为避免出现股东实缴期届满后仍旧不履行出资义务,建议对公司章程进行修改,增加股东失权程序、催缴条款及失权后的股权处理规则,这样也有助于必要时有所依据。

三、股权对外转让

新《公司法》第八十四条删除了“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新《公司法》第八十四条修改后增强了股东股权转让的自愿性,仅须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并告知股权转让的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和期限等事项即可。新《公司法》虽然删除了其他股东同意权,但允许章程另有规定,如有些公司当初制定公司章程关于股权转让的相关规定时,为了保证公司的人和性,甚至规定对外转让股权需要全体股东一致同意,这样容易陷入僵局,不利于公司的健康有序发展。故公司应根据自身需求修改公司章程,决定是否保留“其他股东同意权”。

四、执行董事的名称变更

新《公司法》删除了“执行董事”的称呼,取而代之的是“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两者之间的主要区别为“执行董事”只能有一名,职权相当于董事会,职务则相当于董事长。“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可以有多名,仅具有职务含义,是董事会成员之一,他们可以兼任董事长、法定代表人或高级管理职务。

新公司法允许公司根据实际情况设立多名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增加了公司治理的灵活性。公司可以根据规模和业务需求,灵活调整董事会的构成和职责分配,从而更好地适应市场变化和业务发展‌,并且,一旦某个领域的执行公司事务董事出现问题,其他董事可以继续推动公司正常运作,减少因单一董事失误对整个公司运营的影响‌。    

综上,为了公司治理的灵活性、效率性以及风险防控,修改公司章程,根据不同的业务需求和公司规模,设定一个以上的执行公司事务董事。‌

五、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变更

1.法定代表人的选任范围:

新《公司法》第十条调整了法定代表人的选任范围为:“执行事务的董事或经理”。

2.法定代表人的变更规定:

新《公司法》第十条新增了法定代表人“辞任和变更”的程序。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3.根据新《公司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公司章程载明事项应增加载明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变更办法。

新规定在一定程度上解决公司运营中法定代表人的变更难题。实践中,经常会遇到法定代表人是代表某一股东利益,其他股东想要变更法定代表人又没有足够的持股比例,也经常遇到被动成为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担心因公司债务成为被执行人,急于拜托法定代表人身份,但是又拿不到股东会决议,工商行政部门不给与变更。新规定要求公司章程对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和变更办法做出规定,制定公司章程时,应尽可能完善法定代表人产生、变更条款,以及因法定代表人执行公司事务出现过错责任的追责条款。

六、股东会职权

新《公司法》在股东会职权中删除了“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新增了(1)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2)股东会决议,应当经代表过半数表决权的股东通过。(3)调整事项:全体股东一致同意的书面决定,签署方式由“签名、盖章”调整为“签名或盖章”。

这些变化优化了公司治理结构,在实际操作中尤为重要,需要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特别是第(2)项,不仅需要进行章程修订,还需要考虑是否变更股权结构。

例如一家公司两个股东,各持股50%,这种持股比例非常常见,但是现在就面临股东会决议需要过半数股东通过,过半数对于各持股50%的公司来说,就是100%同意才能形成决议。这样一旦股东之间发生矛盾,就无法形成有效的股东会决议,公司就会陷入僵局,面临解散的风险。故修改公司章程时,要真正从自身情况出发,制定合法有效又科学的公司章程。

七、增加审计委员会,可代替监事或监事会

根据新《公司法》规定,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可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审计委员会可行使监事会职权。

长期以来,监事会制度被人诟病的原因是监事会未能发挥预期的监督作用,处于可有可无的境地。本次《公司法》修订,引入了审计委员会,与监事会相比,审计委员存在以下优势:

首先,监事仅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但不享有表决权。审计委员会是由董事组成,董事在董事会中具有表决权,在决策中实现监督。

其次,与监事会是形式监督不同,审计委员会属于内部监督,有权要求董事会披露决策所需的所有背景资料,真正构成有效监督。

最后,按监事会职权,其仅能对总经理等经理层实施监督,无法选举或更换总经理;审计委员会成员作为董事,有权对总经理的选举或更换作出表决,弥补监事会对总经理等经理层缺乏人事权的缺陷。

综上,为了公司的良性运作,真正做到有执行有监督,公司在条件允许的范围内,修改章程,设置审计委员会。在执行中监督,在监督中执行,真正做到有效监督。设置审计委员会也要注意其既决策又监督,避免新的矛盾产生,其次,审计委员会也可能造成董事会人数增加,影响决策效率。

八、增加个性化条款

企业可藉此公司章程修订时机,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合法有效的个性化条款,比如利润分配权。

根据新《公司法》根据新《公司法》第二百一十条第四款规定,“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实缴的出资比例分配利润,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配利润的除外;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所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利润,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即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尊重公司股东意思自治,有限公司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可以不按照实缴出资比例享受分红权。比如小股东持股比例低,但其作为主要管理人员,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及管理能力,为激励其更好的为公司服务,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可以对某一小股东分红权做特别约定。

市场上有一些公司,在设立之初都是由代办公司协助其注册,公司章程一般采用工商行政部门模版,千篇一律,在发生纠纷时,往往在章程中找不到依据,或制定之初,根据发起人的意愿,有些条款并不适合现阶段的公司管理。新《公司法》生效后,公司可以依据新公司的规定,在专业人员的协助下,对公司章程进行审查,并根据公司实际情况,修改、制定有利于公司正常运营和发展的公司章程。



律师简介:马洪闯律师 

  主任、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业务方向:建设工程、公司治理、经济犯罪

  联系方式:13931980283 


律师简介:李娜律师 

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业务方向:婚姻家事纠纷、合同纠纷、股权架构设计、投资并购

联系方式:13803116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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