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 高秋
61、用人单位安排休年休假未经职工同意有效吗?
一般都是有效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等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从这条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如何安排休年休假是用人单位的权利,它具有一定的主动权。法条规定的“考虑职工本人意愿”,说明职工的意见仅供参考。当然在实务案件中不同地区的把握尺度也不一样。有的地区法院认为应当充分考虑职工意愿,否则不合法。有的地区法院认为法条明确职工意见仅为参考,并未要求必须经职工同意,因此用人单位可以不参考职工意见。
62、事业单位试用期约定为一年合法吗?
合法。被聘人员为大中专应届毕业生的,试用期可以延长至12个月。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内。详见《关于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第四条。
63、受聘人员未经单位同意擅自出国,事业单位有权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吗?
有权。根据《关于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第六条之规定“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可以随时单方解除聘用合同:(二)未经聘用单位同意,擅自出国或者出国逾期不归的”。
64、女职工怀孕期间,事业单位能解除《聘用合同》吗?
不能。根据《关于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第六条之规定“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不得解除聘用合同:(二)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65、受聘人员哪些情况下可以随时与事业单位解除《聘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二、考入普通高等院校的。三、被录用或者选调到国家机关的、四、依法服兵役的。
66、事业单位出资培训后,受聘人员不想回原单位上班,事业单位要求受聘人员按照合同约定赔偿赔偿培训费或者高额违约金合法吗?
受聘人员应当赔偿事业单位培训费。无论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和《关于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第六条之规定劳动者违背诚信,接受了用人单位出资培训,单方解约的行为均应当支付单位培训费。
关于高额违约金。《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是劳动者应当支付用人单位违约金不多的法律规定之一,但是本条明确“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通过这一条文的内容和立法精神可知,法律允许的劳动者可以支付的违约金不宜过高。因此,用人单位在约定高额违约金的情况下,在实际赔付时应当降低到合理范围内。
67、在企业上班,发生工伤并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企业可以随意解除劳动合同吗?
不可以。《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68、企业解除劳动合同不通知工会合法吗?
不合法。《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七条“建立了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但未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事先通知工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起诉前用人单位已经补正有关程序的除外”。
69、什么情况下劳动合同自动终止?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劳动合同自动终止,用人单位人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70、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的补偿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71、(河北省)月工资15000元,经济补偿金的标准也是按照实际工资支付经济补偿金吗?
不一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第二款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72、事业单位(各类学校、医院等)解除聘用关系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吗?
符合一定情形,需要支付。《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规定:“有下列解除聘用合同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应当根据被解聘人员在本单位的实际工作年限向其支付经济补偿:(一)聘用单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受聘人员同意解除的;(二)受聘人员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聘用单位安排的其他工作,聘用单位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的;(三)受聘人员年度考核不合格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又不同意聘用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的,或者虽同意调整工作岗位,但到新岗位后考核仍不合格,聘用单位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的”。
73、事业单位(各类学校、医院等)终止聘用关系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吗?
不一定。看双方聘用合同是否有约定。如双方《聘用合同书》中明确约定了事业单位终止聘用关系需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事业单位应当按约定支付经济补偿金。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并无明确规定。结合司法实践,一般不会支持员工主张经济补偿金的请求。因此,事业单位到期终止聘用关系的,无需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
74、事业单位(各类学校、医院等)员工寒暑假期间工资应当如何发放?
支付基本工资。那么什么是基本工资?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一)建立岗位绩效工资制度:“事业单位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岗位绩效工资由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四部分组成,其中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作为基本工资”。另根据《河北省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实施办法
》一、调整基本工资标准的办法:从2014年10月1日起,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同时将部分绩效工资纳入基本工资。由此可见,事业单位基本工资应该包含部分绩效工资,甚至部分补贴(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具体还需要参考各地司法实践和当地政策。
如果属于私立学校,则按照劳动合同和工资制度执行。
75、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单位人事处分不服,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吗?
不可以。《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三十九条“受到处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处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处分决定单位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三十内,按照规定向原处分单位的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提出申诉”。也就是对于事业单位内部处分,工作人员只有提出复核和申诉的权利。
76、哪些情况下事业单位的争议可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解除人事关系、履行聘用合同争议:《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第二条“(二)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解除人事关系、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六十日:《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第十六条“当事人从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六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有管辖权的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77、企业没有按时足额给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可以通过仲裁或起诉用人单位要求补缴吗?
不可以。只有以下情形才属于劳动仲裁的受理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很明显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争议不属于劳动仲裁受案范围。
发生缴纳保险费的争议应当向社保行政部门或劳动监察大队举报。《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第三十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不足,并自欠缴之日起加收0.5‰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处欠付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78、劳动者如何预防劳动合同签订后,企业拒绝将盖章的《劳动合同》返还给劳动者一份而产生的风险?
有些用人单位让劳动者单方签署劳动合同后,直接收走,一直不返还盖章劳动合同。这导致劳动者发生纠纷后记不清劳动合同条款到底如何约定的,给仲裁带来很多麻烦。为了避免这种情况,提出以下建议:一定要通过拍照、复印、扫描等手段预留一份签字的劳动合同或者与保留招聘信息、第一次建立劳动关系单位的考勤信息、工作记录、工资发放记录等证据,并且保留人事部门交付劳动合同过程的录音、微信聊天记录、电子邮件等证据。另外,劳动合同签完后,尽量跟进要求单位给付一份盖章的劳动合同。特别提醒签署劳动合同一定要仔细阅读,审核看是否与面试时约定的条件一致,这时候可以寻求律师的帮助,这些都可以防止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上耍小聪明或做手脚,最大限度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79、关联公司之间企业主动要求劳动者变更用人单位,需要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吗?
需要。如果用人单位主动对劳动者在关联公司内部变更用人单位的,应当与上一个用人单位履行协商解除手续。否则,协商解除不合法,劳动者可以向用人单位主张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80、企业强制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降低薪酬合法吗,强制调岗后劳动者如何应对?
分情况。用人单位可以合法调岗的三种情况:依法调岗“医疗期满”“不能胜任工作”“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依约调岗“默示变更”“劳动合同约定”;依需调岗“工伤评残员工”“三期女工”“涉密员工离岗前”。除了以上三种情况下,用人单位不得随意调岗降薪。调岗除了合法之外,还必须合理。比如:张某之前属于区域主管,管理着三个店长和若干店员。公司以经营业绩下划为由,直接将张某从区域主管调整成店员岗位。在调岗理由合法的前提下,本次调岗存在明显不合理之处。公司可以把张某调整成店长。店员与区域主管层级和待遇相差太大,缺乏合理性,公司属于违法调岗。
劳动者遇到违法调岗首先要向公司提出书面异议,并拒绝到新岗位上班,每天到原岗位上班打考勤。因为如果到新岗位上班达一个月以上的,构成默示变更劳动合同。如果不想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在僵持几天后,可以向用人单位发出书面《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确认单位收到后,在准备好用人单位违法调岗证据后申请劳动仲裁。
81、企业以劳动者病假未被批准为由,对劳动者按旷工处理合法吗?
不合法。我国《宪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了劳动者的休息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负伤医疗期规定》该规定主要确定了劳动者享有的医疗期和病休的权利。因此,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病假申请没有决定权,但是可以审核病假手续的真实性。
82、用人单位扣除劳动者病假期间的工资合法吗?那么,扣除当月奖金合法吗?
不合法。《河北省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二条“劳动者因病或者因工负伤停止工作在规定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标准支付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
不合理。根据法律规定,病假期间应当发放病假工资,与当月奖金没有任何关系。即便公司规章制度作出了相关规定,但是这一规定也应当内容合法、程序合法、合理。
83、发生工伤后,劳动者应当做些什么?
通知单位,及时抢救。劳动者第一时间通知单位,如果发生需要就医,应当及时拨打120急救电话。如果伤情较重,应当要求医疗机构尽量在48小时内抢救成功。否则超过48小时,无法认定为工伤。只能按照一般的非因公负伤标准要求用人单位赔偿。
保留治疗的全部证据。包括抢救费、医疗费、食宿费、误工费、诊断资料等证据。
要求用人单位30日内申请工伤认定。超过一个月,单位未申请的,劳动者或近亲属可以代为申请。
84、工伤治疗期间(停工留薪期)劳动者的工资如何发放?发放多长时间?
停工留薪期内按照原工资待遇发放。《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 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停工留薪期一般为12个月,特殊情况可以延长12个月。
85、什么时间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有无时效限制?
病情稳定后。《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二十一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关于劳动能力鉴定的时效无法无明确规定。但是根据司法实务,如伤情较轻,发生伤害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伤情较重的,待病情稳定后及时(三个月内)申请。需要残疾等级鉴定的,需要等到伤残鉴定完成后,三个月内申请。如具备伤残鉴定条件,超过一年以上未申请伤残鉴定的,劳动能力鉴定部门一般不再受理伤残鉴定的申请。
86、劳动者或家属申请工伤认定需要提交什么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四)其他,比如亲属关系证明。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如果用人单位不认可存在劳动关系,还需到准备好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到劳动仲裁机构申请确认“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然后拿着裁决书或判决书,再申请工伤认定。
87、工伤认定中心受理工伤认定后多长时间出结果?
一般60日内,劳动关系清晰的15日内。《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二十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88、认定为工伤后,劳动者可以获得哪些赔偿项目?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和康复费、(二)住院伙食补助费、(三)异地就医交通食宿费、(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嘱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89、劳动者停工留薪期满后,需要做哪“三件事”?
一是劳动者一是要主动询问用人单位(或劳动能力鉴定中心)什么时间可以做劳动能力鉴定。二是单位通知劳动者做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者不能拒绝,否则视为放弃劳动能力鉴定的权利。三是停工留薪期满后,如果想再休息需要向用人单位请病假。不想休息了,一定要去用人单位要求安排工作正常上班。如果不及时请假或去上班会构成旷工的事实,用人单位可以合法辞退,劳动者将无法得到赔偿金或补偿金。当然医疗期满后的治疗费,还可以填写工伤医疗申请表进行报销。
90、哪些情况下构成工伤?
认定工伤三要素:“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作任务”。三者同时构成,才能认定为工伤。
特殊“工作地点”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因工外出期间:(一)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或者因工作需要在工作场所以外从事与工作职责有关的活动期间;(二)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或者开会期间;(三)职工因工作需要的其他外出活动期间。职工因工外出期间从事与工作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开会无关的个人活动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认定为工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上下班途中:(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91、劳动者与两个以上的企业(特别是关联企业)存在劳动关系,发生工伤时应当由哪个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发生工伤事故时实际用工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职工与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工伤事故发生时,职工为之工作的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92、劳动者在个体工商户门店上班,能要求老板缴纳社会保险吗?
完全可以。《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通过以上法律规定可知,个体工商户与普通企业一样,属于法定的应当为劳动者缴纳社保的单位。比如“理发店”“专卖店”等各类门店。
9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不上社保支付保险补贴或者劳动者书面承诺放弃上社保合法吗?
不合法。因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上“四险一金”是其法定义务,同时也是劳动者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均不能约定或单方承诺,放弃缴纳社保的法定义务。否则,都属于违法行为,约定和承诺无效,用人单位和个人最终还应当补缴社会保险费。
94、劳动者与劳务外包公司签署劳务协议,但是需要受劳务发包单位直接管理,是否与发包单位构成劳动关系?
不构成。这就是典型的“假外包,真派遣”。发包单位如果对外包员工直接管理、工作监督、工作安排、考勤管理等,实际上就转化为用工单位。而外包单位转化为派遣单位,与劳动者构成劳动关系。劳动者可以要求外包单位和发包单位按照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进行补偿或赔偿。
95、集团内部或合作单位之间的“借调员工”,发生工伤向谁主张赔偿?
由于劳动者被借调到其他单位,受借调单位的工作安排,指挥管理,工资发放等,双方完全符合事实劳动关系的特征。因此发生工伤后,借调员工可以向借调单位主张工伤赔偿。
96、“共享用工”与哪个单位存在劳动关系?
原企业。“共享用工”:原企业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将劳动者安排到缺工企业,不改变原企业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9651号建议的答复》“我部经认真调研,于今年2月在部微信公众号上发布了共享用工等热点问题的答问口径,明确“‘共享用工’不改变原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原用人单位应保障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社会保险等权益,并督促借调单位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合理安排劳动者工作时间和工作任务,保障劳动者身心健康。合作企业之间可通过签订民事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原用人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借出员工。原用人单位和借调单位均不得以‘共享用工’之名,进行违法劳务派遣,或诱导劳动者注册为个体工商户以规避用工责任”。
97、企业停产停工的情况下,劳动者自主到其他企业提供劳动,属于“共享用工”吗?
不属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9651号建议的答复》“将共享用工案例纳入联合发布的第一批劳动人事争议典型案例中。典型案例中明确,劳动者在企业停工停产等特殊情况下,自主选择为其他企业提供劳动的,不属于共享用工情形;企业不得以共享用工名义违法开展劳务派遣等”。
98、社平工资应当到什么地方查询?
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者市级统计局官网查询,或通过拨打电话或到办事大厅查询。
99、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后,用人单位申请注销公司怎么办?
一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申请注销异议。二是可以直接联系用人单位注册地市场监督管理所,申请暂缓注销。三是提起仲裁后,向仲裁机构提出《xxxx公司暂缓注销申请》,要求向公司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所发送《暂缓注销协助通知》,达到暂缓企业注销的目的。
100、劳动者与企业发生劳动争议后,如遇企业故意转移资产、注销、老板跑路是否可以追究相关人员为刑事责任?
有可能构成。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行为方式之一。
比如:行为人以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当地劳动监察部门责令支付后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企业主由于企业经营管理不善、缺少资金,无正当理由故意外出逃避,其给付雇员工资的义务不能免除,仍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对“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的认定标准作了进一步明确,规定:“以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隐匿财产、恶意清偿、虚构债务、虚假破产、虚假倒闭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的;(二)逃跑、藏匿的;(三)隐匿、销毁或者篡改账目、职工名册、工资支付记录、考勤记录等与劳动报酬相关的材料的;(四)以其他方法逃避支付劳动报酬的。”
作者简介
高秋 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电话:19931106157 (同微信)
所内任职:房地产与建设工程专业委员会委员、婚姻家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劳动行政专业委员会委员。
社会职务:河北政法学院客座专家
擅长领域:建筑领域深耕十年有余,拥有丰富的建筑纠纷处理经验和管理经验、擅长建筑施工项目风险管控与合规管理培训、参与了大量劳动争议案件的代理,擅长企业劳动合规管理与培训、民间借贷特别是网络借款纠纷处理、合同管理与培训、公司法律顾问、民商事诉讼仲裁等。
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简介
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0年8月,系河北省司法厅直接管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现有执业律师和辅助人员130余人,自有办公面积达2500平方米。
我所是河北省律师协会副会长单位。广大律师积极参政议政,建言献策,现有省政协委员1人,市区政协委员4人、人大代表2人。他们在服务保障全省发展大局中展现新作为、创造新业绩、树立了新形象,为建设经济强省做出了突出贡献!
我所设有公司、金融、政府法律顾问、保险、涉外、知识产权、刑事、婚姻家事、医疗纠纷、劳动行政、生态环境与资源、财税、房地产及建设工程、资本市场、并购重组与破产、民事侵权、青少年维权等十多个部门及团队。我所承办的多起金融、刑事、涉外等法律事务曾引起强烈的社会反响,有些案件堪称中国经典案例,对推动中国法制进程产生了深远影响,先后被中央电视台、东方卫视、河北电视台、新华社、法制日报社等各大权威媒体相继采访报道。
在社会和业内树立了良好的信誉和品牌形象。2011年7月被中共河北省司法厅委员会授予“全省司法行政系统先进基层党组织”称号;2011年10月被河北省律师协会授予2008-2010年度“优秀律师事务所”称号;2016年10月被司法部授予“全国法律援助工作先进单位”称号;2019年2月被共青团中央、司法部命名为全国青少年维权岗(2016-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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