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方舟动态

最高法院案例解析:施工合同性质是转包还是挂靠?一文讲清法律认定逻辑

作者单位: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


 原创 刘浩然 / 文

undefined


在建设工程领域,施工合同的性质认定往往直接影响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近期,最高人民法院在(2020)最高法民终912号判决中,对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合同性质作出关键认定,明确案涉合同属于转包而非挂靠或借用资质。本文结合该案例,深入解析法院裁判逻辑,并系统梳理转包、挂靠与借用资质的法律认定标准,为建筑企业合规经营提供参考。


一、案例回顾:川越公司与水利水电八局纠纷案

案件背景:广元市川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川越公司)与中国水利水电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水利水电八局)因工程分包问题产生争议。水利水电八局主张其与川越公司系挂靠关系,双方签订的分包协议未实际履行;而川越公司则主张合同已实际履行,双方应为转包关系。

审理经过:本案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审后,双方均不服判决,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最终认定水利水电八局与川越公司之间构成转包关系,驳回水利水电八局的上诉请求。


二、法院裁判精要:为何认定为转包?

关键证据与法律依据

1. 合同履行事实:法院查明,水利水电八局中标后与发包方签订施工合同,随后以自身名义与川越公司签订分包合同,约定由川越公司缴纳管理费并实际施工。  

法律依据: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78条,转包是指承包单位将工程转给其他单位,自身不履行管理义务的行为。本案中,水利水电八局虽名义上保留合同主体地位,但未实际参与施工管理,符合转包特征。
2. 招投标环节无介入证据
水利水电八局主张川越公司参与了招投标运作,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川越公司向发包方支付费用或介入招投标程序。 
法律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1条,借用资质(挂靠)需证明实际施工人以他人名义承揽工程。本案中,缺乏此类证据,法院无法认定挂靠关系。
3. 管理费约定与合同履行
分包合同中明确约定川越公司缴纳管理费,且川越公司实际完成施工,证明双方存在转包合意。

裁判结果:最高人民法院维持原判,确认水利水电八局与川越公司构成转包关系,水利水电八局需承担相应合同责任。


三、法律分析:转包、挂靠与借用资质的核心区别

1. 转包的认定标准
定义:承包单位将工程全部或部分转交第三方施工,自身退出工程管理。
法律特征:承包单位与第三方签订分包合同:第三方独立完成施工,承包单位仅收取管理费;承包单位未履行技术、质量、安全管理职责。  
法律后果:转包合同无效,转包方需承担工程质量和工期风险,并面临行政处罚。
2. 挂靠(借用资质)的认定标准
定义:无资质或低资质的单位或个人,以有资质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法律特征:实际施工人全程参与招投标并支付“资质使用费”;名义承包人不参与施工管理,仅提供资质文件;资金、技术、人员均由实际施工人控制。  

法律后果:挂靠合同无效,挂靠双方需连带承担工程责任,资质方可能被吊销执照。
3. 关键区分点
招投标参与:挂靠通常伴随实际施工人介入招投标,而转包发生于中标之后。
管理权归属:转包中承包单位可能保留部分管理权,挂靠中名义承包人完全缺位。

费用性质:转包收取管理费,挂靠收取资质使用费。


四、实务启示:如何避免合同性质争议?

1. 严格规范合同签订流程  
明确约定各方权利义务,避免模糊表述。
分包合同应注明工程范围、管理职责及费用性质。
2. 留存履行证据
保留施工日志、付款凭证、会议记录等,证明实际管理行为。
挂靠风险高,企业应避免出借资质,杜绝“以包代管”。
3. 关注司法裁判趋势

近年司法实践对转包和挂靠的认定趋严,企业需强化合规意识。参考(2019)最高法民终1778号判决,法院更倾向于通过实际施工人是否参与招投标来认定挂靠。


结  语

建设工程合同性质认定不仅关乎个案责任划分,更是建筑行业合规发展的风向标。最高人民法院在本案中强调“证据为王”的裁判思路,提示企业需以事实为基础,以法律为准绳,避免因合同性质模糊陷入法律风险。唯有厘清转包、挂靠与借用资质的界限,方能实现工程效益与法律安全的双赢。


undefined

0


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简介

世纪方舟前台.jpg

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0年8月,系河北省司法厅直接管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现有执业律师和辅助人员130人,自有办公面积达2500平方米。

我所是河北省律师协会副会长单位。广大律师积极参政议政,建言献策,现有省政协委员1人,市区政协委员4人、人大代表2人。他们在服务保障全省发展大局中展现新作为、创造新业绩、树立了新形象,为建设经济强省做出了突出贡献!

我所设有公司、金融、政府法律顾问、保险、涉外、知识产权、刑事、婚姻家事、医疗纠纷、劳动行政、生态环境与资源、财税、房地产及建设工程、资本市场、并购重组与破产、民事侵权、青少年维权等十多个部门及团队。我所承办的多起金融、刑事、涉外等法律事务曾引起强烈的社会反响,有些案件堪称中国经典案例,对推动中国法制进程产生了深远影响,先后被中央电视台、东方卫视、河北电视台、新华社、法制日报社等各大权威媒体相继采访报道。

在社会和业内树立了良好的信誉和品牌形象。2011年7月被中共河北省司法厅委员会授予“全省司法行政系统先进基层党组织”称号;2011年10月被河北省律师协会授予2008-2010年度“优秀律师事务所”称号2016年10月被司法部授予“全国法律援助工作先进单位”称号;2019年2月被共青团中央、司法部命名为全国青少年维权岗(2016-2018)......

“以专业服务回报社会,以法治理念奉献社会”,是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的宗旨。全体律师秉承“勤业敬业、客户至上”服务理念,愿以丰富的法律知识和精湛的法律技能竭诚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以实现社会公平与正义!


三荣誉.jpg

 

联系我们:

 

电话:0311-68050155

网址:http://www.lawyer0311.com/

微信公众号: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

地址:石家庄新石中路375号金石大厦B、C座九层

 

地图位置-世纪方舟.jp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