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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离婚纠纷六个法律实务问题

作者单位: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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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张义 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

近年来,随着全球化的加速、国际交往的频繁和生活方式的变化,跨国婚姻数量也随之增多,涉外离婚现象也越来越普遍。涉外离婚纠纷包括婚姻当事人双方或一方具有外国国籍或本国国籍人定居在外国,再或者是婚姻关系在国外缔结这几种情况。这类纠纷的处理需要考虑多个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国际私法的规则,往往比较复杂。本文将从涉外离婚纠纷管辖问题、文书准备、法律适用、抚养权、境外财产等问题进行详细分析。

一、涉外离婚纠纷管辖问题

我们可以根据国籍、婚姻缔结地以及居住地不同来确定涉外离婚诉讼的管辖法院。

1.级别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以及第十九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根据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涉外离婚纠纷如果非标的过大或者有重大影响的,一般都是基层法院管辖。

2.地域管辖

众所周知,对于非涉外离婚纠纷,一般都是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是对于涉外离婚纠纷,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也就是说,如果原告在境内,被告在境外,无论原告是中国国籍还是外国国籍,也无论被告国籍如何,原告所在地法院都有管辖权。当然,如果双方均在境内居住,那还是按照一般原则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以上是一般管辖原则,还有其他几种情况需要详细列明:

① 在国内结婚并双双定居国外的华侨离婚管辖

首先,先确定何为定居国外的华侨:《关于界定华侨外籍华人归侨侨眷身份的规定》一、华侨是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一)“定居”是指中国公民已取得住在国长期或永久居留权,并已在住在国连续居留两年,两年内累计居留不少于18个月。(二)中国公民虽未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但已取得住在国连续5年以上(含5年)合法居留资格,5年内在住在国累计居留不少于30个月,视为华侨。

其次,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故,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离婚诉讼应当首选是在国外法院进行,如果国外不予受理,可以由结婚登记所在地或者原告/被告在国内最后的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② 国外结婚并定居在国外的华侨离婚管辖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规定: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可以向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③ 在国内结婚但是又未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离婚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该规定,如双方仅仅是出国留学或者因公出国,这种情况下当事人不属于定居国外的华侨,不能在国外进行诉讼离婚,只能由原告或被告原住所地法院管辖。

④ 若双方当事人均是外国人,因2019年民政部发布《取消的24个证明事项公告》,目前各地民政部门对于双方均为外国人原则不予办理结婚登记。故,两名外国人只能在国外办理结婚手续,那么离婚时我国法院也不予受理。

⑤ 对于已经离婚的中国公民,若之后均定居国外,仅针对境内的财产分割提起民事诉讼的,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向主要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关于诉讼文件的准备问题

在涉外离婚纠纷中,如果当事人为在国内居住的外国人或者境外当事人,代理人代理案件需要提交的材料都有特别要求,一般如下:

1.公证和(或)认证手续

主体资格证明:当事人需提交护照以证明身份主体资格。对于离婚纠纷案件,还需要提交结婚证书来证明双方为夫妻关系。该两份文件均需要经过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才可使用。

授权委托书:我们可以根据当事人在境内还是境外来区分办理授权委托书的递交。

如果外国当事人在境内,其签订授权经我国公证机关公证,则无需再办理所在国公证或认证手续。或者还可以直接在法院立案时,由法官对其签署授权委托书进行当面见证,则无需进行其他公证认证手续。

如果当事人在境外,通过邮寄方式交由律师,那么其授权委托书需要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2条第三款规定经过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2023年11月7日,我国加入《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根据该公约,对于公约国之间的授权委托书仅需要签发机构签发附加证明书即可,即流程从原来的“公证+认证”转变为“公证+证明书”。非公约国仍需要按照之前的“公证+认证”流程办理。

为让境外当事人立案更便捷高效,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为跨境诉讼当事人提供网上立案服务的若干规定》,根据该规定第六条,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由法官在线上对其授权律师代理事宜进行见证。线上视频由法官在线发起,法官、跨境诉讼当事人和受委托律师三方同时视频在线。法官确定委托事项是当事人及律师的真实意思表示后,在法官见证下,当事人可以和律师签署授权文件,无需再办理公证、认证、转递等手续。

考虑到授权委托书取得流程的繁琐性,建议尽可能在必要限度内加大授权范围,建议写明有权代为起草、签署、变更诉状;代为调查取证;代办证据保全公证手续的授权;代收代付和解款、执行款项等事项。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21年《全国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第八条规定:对方当事人以该诉讼代理人的授权未就单个案件或者程序办理公证认证或者证明手续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授权委托书还可以写明授权多个诉讼程序。

关于起诉状和证据:法律并未规定起诉状需要进行公证认证手续,但在实践中法院要求不一,稳妥起见,仍建议办理起诉状的公证认证手续。

对于证据方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如果是域外形成的公文书证,需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无需再做领事馆认证工作。公文书证一般指公权力机关在行使公权力时所制作的文书,包括外国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外国行政机关出具的文件,外国公共机构出具的商事登记、出生及死亡证明、婚姻状况证明等文件,但不包括外国鉴定机构等私人机构出具的文件”。如果是私文书证,目前已不要求公证认证手续了,但是对于提交原始载体有困难的域外私文书证(比如电子邮件、电子发票、境外银行的电子回单等),则可以采取境外公证的方式,从而有利于法院对真实性的采纳。

2.文件的翻译

上述文件办理好上述手续后,如果是外文文件均需要到有资质的翻译机构翻译成中文,才可以提交法院使用。

三、法律的适用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诉讼离婚,适用法院地法律。如果当事人选择在我国起诉离婚,那么需要适用我国法律审理该离婚纠纷。

四、涉外离婚子女的抚养问题

对于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首先由双方当事人协商处理,法院也会尽可能作调解工作,如果协商不成,除了考虑孩子年龄、日常抚养、父母双方收入、孩子本人意愿等因素,还会把孩子国籍及居住地作为首要考虑因素来判定孩子抚养权,一般来说子女在国外的,由国外一方抚养,如果在国内的,由在国内一方抚养。

关于抚养费,由于不同国家之间生活水准及经济收入存在较大差异,法院在判定子女抚育费数额时在适用我国法律规定的同时,结合父母的抚养能力与子女的实际需求来判定。

五、涉外离婚财产分割问题

关于在我国境内的财产,可以直接适用我国法律规定直接予以分割。对于境外财产,如果双方对财产分割达成一致合意时,法院会根据双方当事人的协议进行分割,前提是提交该部分财产的证据以及相应公证认证手续。但如果是境外房产,一般法院会以不动产物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无法查明境外财产情况或境外财产涉及第三人利益等原因不予处理。因为即使我国法院进行分割处理,境外执行也会遇到很大困难。有的国家规定必须重新起诉才可以承认该不动产分割判决。所以,在大部分国家中,在离婚诉讼审理时,对于境外不动产,一般都不予直接分割处理。

六、国外的离婚判决书或调解书在我国的承认和执行

当事人如果在国外已经取得离婚判决、调解书,因办理结婚、户籍或处理财产等情况,需要在我国申请承认离婚程序。当事人需要提交经公证认证并翻译后的申请书、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书或调解书、判决已生效的证明文件,向我国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承认申请。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我国法院仅对判决或调解书中双方离婚关系予以承认,对判决或调解书中关于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方面是不予承认和执行的。如果当事人需要对境内财产予以处理或变更抚养权,再或者是要求对方支付抚养费的,均需要另行提起单独的离婚后财产纠纷或者抚养权纠纷予以解决。

以上只是涉外婚姻纠纷的基本实务操作步骤,具体的操作可能会因国家、地区、财产状况等因素有所不同。在实际操作中,建议寻求专业的法律帮助,以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最大限度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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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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