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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实施民事活动的法律后果

作者单位: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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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活动,法律后果归属于法人‍‍‍‍
1.《民法典 ‍‍第六十一条  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
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2.新《公司法》第十一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解读:
第一,法定代表人是法人的机关,法人机关没有独立人格,法人的意志要通过法定代表人来实现。
第二,法定代表人因其代表行为从事的民事活动,由法人承担法律后果,法人承受的不止是权利和利益,还包括义务和责任。
第三,因为本条是法律直接规定的,具有强行法的性质,不允许当事人通过约定排除或限制其适用。(王利明、杨立新等著《民法典》,法律出版社2020年版,第111页)

第二款是对善意相对人的信赖利益保护,即并非法定代表人的任何代表行为都对法人产生约束力,如果相对人是善意的,即便公司章程或股东会的决议对法定代表人有限制,也不影响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这实际是表见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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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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