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合规不起诉的起源与特征
作者单位: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

文/蒋 妮 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
一、企业合规不起诉的起源
作为企业犯罪司法治理模式的暂缓起诉制度,美国司法部在1975年已将暂缓起诉制度正式写入政策性规定中,其仅在吸食毒品犯罪及青少年犯罪中适用。普鲁顿特证券公司在1994年因虚报投资收益涉嫌刑事犯罪,打响了将企业视为暂缓起诉协议适用主体的“第一枪”,此后,暂缓起诉协议成了美国联邦检察院处理企业犯罪常用之方法。
随着美国暂缓起诉制度在世界范围内的推广,于2014年2月24日,暂缓起诉协议制度正式在英国实施,随后加拿大以英国暂缓起诉制度为范本,进行本土化改造之后,于2018年正式确定了暂缓起诉协议制度。
美国暂缓起诉协议主要分为检察官自由裁量权和司法审查两部分,由于美国是当事人主义的诉讼模式,决定了美国联邦检察机关拥有极大的自由裁量权,法院对检察官移送的暂缓起诉协议案件基本上没有实质干预的权利,至今,美国暂缓起诉协议在企业犯罪中的适用已经历近30个年头,法官对于检察机关与企业签订的暂缓起诉协议几乎都采取听之任之的态度,司法审查对美国暂缓起诉协议的适用形同虚设。
就法院是否具有实质审查权而言,英国与美国暂缓起诉存在较大差距。英国暂缓起诉制度的实施主体为英国严重欺诈办公室(Serious
Fraud Office)与皇家检察署(Crown Prosecution
Service),其联合颁布的《暂缓起诉协议实践标准》,通过强化法官司法审查权、法官需对提交暂缓起诉协议的有效合规的标准实质审查、对检察官启动暂缓起诉程序的前提要件进行可视化分析、要公开暂缓起诉协议及其签订程序四个方面来限制检察官的裁量权,而与美国法官形式审查权相比,英国法官具有实质审查的权利。
二、企业合规不起诉的特征
就目前已发布的司法解释和试点工作安排来看,我国企业合规不起诉由检察机关为主导,对于涉嫌轻微刑事犯罪的企业,要求其制作企业合规书面承诺书及书面审查、调查报告,综合行政机关的建议,检察官对涉案企业是否启动合规程序作出决定并设置一定期限的合规考察期。
事后由律师介入对涉案企业合规建设进行初评,根据企业自身行业特点、组织架构等方面制定完善的合规指南手册,由对应的行政机关进行专业评估(如,税务部、生态环境部门等),合格后启动合规程序,涉案企业在考察期限内定期向检察机关汇报合规计划实施情况。
期限届满,检察机关组织相关部门进一步考察,合规整改通过,则检察机关为听取各代表建议组织召开听证会,最终由人民检察院做出是否起诉的决定。若合规考察没有通过,将直接由检察机关向法院提起诉讼。在整个合规制度启动期间内,第三方监督机构需进行有效监督直至检察院做出起诉或不起诉决定时止。
从试点阶段合规不起诉制度的适用程序来看,企业合规不起诉有以下几个特征:
第一,合规不起诉是一种审前转处协议。审前转处协议是检察官与涉案企业达成协议,根据涉案企业或单位的犯罪情节等因素综合考虑后,设置一定时间的考验期,考验期内不对涉案企业或单位提起公诉,但需要按照要求履行一定的义务,考验期满通过考察的,对涉案企业或单位做出无罪处理,因此将案件阻断在了起诉阶段,没有实际进入审判阶段。
第二,合规不起诉适用于特定主体。合规不起诉主要适用于各企业、公司及单位,但适用主体是否包括直接责任人员或高管,目前尚存争议。如,李玉华教授认为合规不起诉只应适用于企业而非个人,因为从合规不起诉引入的初衷来看,主要是用于将企业和个人之间的责任进行分离,防止单位高管或负责人犯罪牵连企业,是企业出罪或者减轻处罚的抗辩理由,若同样适用于个人也就达不到分离企业与个人责任之效用。
但从合规不起诉的目的来看,若通过合规不起诉将企业和个人之间的责任进行分离,企业适用合规出罪或减轻处罚,但主要负责人受到了刑事处罚,那么在没有企业家领导的背景之下,企业又能运营多久?如,“太子奶”事件,太子奶创始人李途纯以及其他3名高管被卷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件,李途纯被拘禁15个月之后无罪释放,但是此时的太子奶公司已经无力回天,错过重振的最佳时机,最终落得被收购的下场。
从试点工作中来看,检察机关将主要负责人员也纳入了合规不起诉的主体适用范围,但在学术界对此不予认同的声音较大,且我国合规不起诉还处于试点阶段,立法时在适用主体上还需进一步分析。
第三,合规不起诉一般需要设置一定的考验期。考验期满且评估通过后,检察机关才能做出是否起诉的决定。美国对涉案企业适用暂缓起诉协议时,除了高额罚款及赔偿金外,企业制定合规计划是暂缓起诉的附加条件,且检察官对其规定1到3年的考察期间,期满后,检察官综合合规计划的制定、实施情况及企业多方面因素进行考察,合格后,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现阶段,我国试点工作中考验期通常设置为6个月至12月,其规定的考验期间较短主要基于各方成本考虑,太长的考验期所需成本较大,但时间设置太短恐达不到预期效果。但笔者认为,关于考验期限长短问题,可根据企业或单位的经济实力及犯罪情节、所造成的危害后果等综合因素,以3年为界灵活运用,但也需制定考量标准明细,从而限制检察机关过大的自由裁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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