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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刑事审判参考》中共同犯罪主犯认定的七条规则

作者单位: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

一、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二、三、四、五庭主办:《刑事审判参考》2006年第2集(总第49集),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17-25页。

1.在共同犯罪案件中,可能共同犯罪人都是主犯,但不可能都是从犯。

2.(主从犯)区别的根据是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是主要作用,还是次要或者辅助作用。这应综合考虑其在共同犯罪中所处的地位、参与程度、犯罪情节以及对造成危害结果产生作用的大小等各方面因素来确定。

3.主犯一般在事前提出犯意,担当导演角色,纠集、邀约他人出谋划策,实施犯罪时积极参加,担当主角,往往还指挥、协调他人的行动,所犯罪行较重,或者直接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有的事后还有策划掩盖罪行、毁灭罪证、逃避处罚的行为。

4.从犯在客观上担当配角,不直接实施具体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的行为,帮助准备实施犯罪,为共同犯罪创造有利条件和环境,或者虽然直接参与实施了犯罪行为,但罪行较轻,没有直接造成危害后果或者造成危害,后果并不严重。在主观上犯罪时与其他共同犯罪人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但听从主犯的安排、授意和指挥,主观恶性较小。

二、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二、三、四、五庭主办:《刑事审判参考》2010年第4集(总第75集),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24-30页。

5.如果各被告人均为主犯,且罪责相当,应从多种角度进一步区分主犯之间的罪责大小,进而准确适用刑罚。

6.首先,可以从各被告人在犯罪中的具体行为来分析其地位作用。

(1)在犯罪预备阶段,通常包括提起犯意、选择犯罪对象、准备犯罪工具等环节,区分各被告人在这一阶段的具体作用,原则上以提起犯意者为主。

(2)在实行阶段,关键看谁的行为对造结果所起作用相对较大。大体上,实施行为越主动的罪责越大,而有所节制的罪责相对较小。

(3)在犯罪后续阶段,通常有毁灭、罪证、分赃等环节。分析各被告人在这一阶段的具体行为,对于区分他们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具有补充作用。特别是在无法准确区分各被告人的前两个阶段的作用时,区分各被告人在此阶段的作用大小,有利于准确适用刑罚。

其次,区分各被告人在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等方面的差异,是确定各被告人罪责的重要依据。如果通过比较犯罪的具体作用,无法准确区分被告人罪责大小的,还应当考察各被告人自身情况、犯罪前后表现等因素来确定各被告人的罪责。

三、《中国刑事审判指导案例》(《刑事审判参考》总第96-124汇总集成),《刑事审判参考》第1224号,法律出版社2021年版,第136-137页。

7.如何认定罪责最为严重的共同致死被告人:

(1)从犯罪动机的角度、一般来说,动机单劣的被告人主观恶性深。

(2)从犯意产生的角度,一般来说,提起犯意的被告人罪责相对较大。通常提起犯意的被告人往往会积极实施犯罪,且对共同犯罪行为具有一定的控制力,故作用相对突出,罪责相对较大。

(3)从参与犯罪积极程度的角度,一般来说,主动参加、纠集他人参与犯罪、全程参与、积极实施、直接行凶的被告人罪责相对较大。

(4)从犯罪准备的角度,一般来说,提出并积极准备犯罪工具、物色作案对象、策划犯罪路线、实施踩点等行为的被告人罪责相对较大。

(5)从实施致死行为的角度,实施最核心和最重要致死行为的被告人罪责相对较大。

(6)从案后抛尸、毁灭罪证等的角度,一般来说,作案后提议破坏案发现场、毁灭尸体及作案工具等罪证,并积极实施的,其罪责相对较大。

(7)从赃款赃物处理的角度,一般来说,对赃款赃物的分配具有决定权或者分得较多赃款赃物的被告人罪责相对较大。

(8)从案外因素的角度,如被告人的性别、年龄及成长经历,是否有犯罪前科,是否更熟悉作案地点及周边情况,被告人之间的相互关系等,这些因素可以从侧面说明哪个被告人的犯意更坚决,犯罪经验更丰富,犯罪过程中的主导性更强,也可用于区分各被告人的地位作用、罪责轻重。

(9)从犯罪后的表现来看,作案后有自首、立功、认罪悔罪、积极赔偿、主动施救、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的被告人,罪责要比没有这些情节的被告人相对较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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